前晚到火车站去接远方来的客人。站在车站广场上,来往的小车车灯晃得眼晕,头晕。认真看了之后才发现,原来几乎每个车都把远光灯开着的,所以特别刺眼。
于是在路边站了十来分钟,粗略统计了一下,来往车辆二百辆左右,其中80%都是开着远光灯的,大部分还同时把远光近光都开着。心想,这司机师傅你可是会图方便啊,你已经影响别的司机的视觉了,你可知道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四)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五)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六)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违法使用远光灯的危害 一般在照明良好的城市大街上开着远光灯,它会对别的司机造成炫目或“瞬间失明”,使对面驾车的司机产生视觉错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比如说:如果两车相遇并同时使用远光灯,就会造成对方的前面是都白茫茫一片,此时如果中间有行人通过,几乎是无法看到的,而等到发现时突然来个急刹车或者急拐弯,随时都会引起两车相撞甚至更大的事故。尽管夜间滥用远光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是仍有不少司机仍旧未能注意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顾自己行车方便,滥用远光灯者比比皆是,每年由于滥用远光灯而造成车辆追尾或连环车祸的事故已不在少数。 究竟哪些情况使得驾驶员会出现滥用远光灯呢?有部分司机是由于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开了远光灯但在行驶过程中忘记在需要的时候调换为近光灯。还有部分驾驶
员是因为自己开的车靓,大灯装备好,所以故意开远光灯炫耀,只顾着自己眼前光明无视他人的感受。更有些司机是因为迎面来车开着远光灯照射到自己,所以自己也以远光灯来“回敬”他,这样其实对双方行车都造成危险。
晒几张图给大家看看吧。(你觉得刺眼吗?能保证对面来车的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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