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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通江法院我们跟你血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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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法院我们跟你血战到底!


(原告)苟先志,退休工程师,家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168号,身份证号:51302502519480307001X,电话:13198122086。
(原告)杜家兰,退休工人(系苟先志之妻)。
于2001年我夫妇与本城居民陈洪儒夫妇合伙开发县医药公司小区工程(共分一、二、三期工程),当时商定由我夫妇跑工程项目的申批,负责工程技术,账目的管理,质量的监督:由被告陈洪儒、屈天华夫妇负责组织资金,其亏盈共担,双方不得违背,若有违背者,视为自动放弃该工程的合作,或给一定的经济处罚,作为赔偿对方的损失。但我把项目审批手续办完后,陈夫妇确无一分钱,我只好将房产在银行抵押等多种方式组织资金,资金到位后到第一、二期工程竣工了已有成效,陈夫妇多次雇用黑恶势力以暴力侵权企图独吞合伙财产。并在2003年3月起诉到法院欲请求判定我们的合伙合同为无效合同。经一、二审判决,认定我们的合同有效。但陈雇佣黑恶势力多次在项目上通过殴打,现场驱赶等手段阻止我参与经营(诺江派出所有案可查),还抢走了我锁在办公室的依据(比如说:帐目、图纸)。陈夫妇曾在法庭扬言:“老子现在有钱了,泼50万把你拖死!”
2004年,在万般无奈之下我们被迫到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退伙并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和盈利以及赔偿损失。在庭审过程中陈拒不提供项目有关的合法依据,多次伪造证据,一次比一次离谱!并通过其女利用不正当关系买通法官,庭上庭下大唱双簧!在我们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法官故意拖延时间大半年,以致陈从容的把项目余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 “卖”给同是合伙人的老婆,致使近千万的合伙诉争财产凭空消失!我们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修建成本进行鉴定,但两次鉴定的结果都是造价预算,使跟修建成本三分之一差不多的利润变成了修建成本。还利用各种手段拖延审理时间,一个简单的合伙案到2013年6月才下判决书!更可恶的是判决书上:
1、对我方有利的有力的证据只字未提!
     二期工程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十九万余元都是我和被告共同经手支付的,所有依据都是双方当时签字了的,后被被告抢去,在庭审时在我方强烈要求下被告才提供给了法院,判决却只字未提。
2、把对方利用黑恶势力暴力阻止和驱赶我的恶劣行为说成纠殴 !
3、把我未认可的依据强行的认定为我认可的!太多了!
4、把修建成本的依据认定成开发成本进行重复计算!
5、对合伙工程成本造价认定。
该工程属个人合伙自建自销工程,不是招投标、转、发包工程,因原、被告无资质,在业主们的同意下挂靠了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那么该工程成本就是直接费(材料费、人工费、税、规费),可通江法院却强迫采用的(四川省2000预算定额)为依据作预算造价鉴定,由此损失了原告的合法利益70余万元。除造价鉴定外,支出的却又按建修成本加开发成本的方式计,所以,支出的总额还比定额预算造价高出2倍多。
6、在庭审中从未出现过的证据突然出现!比如:
一、支付陈平(被告之子)二期工程加层工程款405000元。
1、他们自己委托做的预算造价总价(直接费+间接费)都才403939元。
2、二期工程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十九万余元都是我和被告共同经手支付的,所有依据都是双方当时签字了的,并在庭审时提供给了法院,这405000元又用在什么地方的?
3、在上次(2006年)庭审中此款项已被驳回,后再从未出现,在本次庭审中从未出现过,却在判决中突然又出现了。
二、二期工程的加层支出56981.7元。
其他名目都安排完了,他们实在想不出名目了就整了这个名目安排在开发成本里,而且还被法院认定是我们认可了的!
三、对方跟原医药公司单方补签的《旧房拆迁补偿协议》在以前从未出现过,在庭审过程中也未出现过,却在判决中又突然出现了。
7、在法院的卷宗里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从卷宗中消失!
     交国土费的白条在法院的卷宗里,居然不翼而飞!
8、对方违法加层被罚款也要我来跟他一起承担!他违法加层砸伤了王萌的医药费也要我跟他一起承担,是不是他建房期间杀了人也要枪毙我啊?!这是哪里的天理?!
9、同期同地段的住房市场价八百多用没有法律效力的指导价代替,把四、五千门市认定为一千多的办公用房 ,把商业用房认定为仓库!
10、把合同约定的50%的利润分成判成25%,意思是说这些流氓土匪辛苦了! 得多分点!
    通江法院这样颠倒黑白,上千万的合伙财产就是判给我们十六万,还包括我自己的6万元投资款!这么多年诉讼费用!其余的盈利和合伙财产都有法官帮陈掩盖级转移,多方搪塞,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们也多次找过县人民政府和人大,希望人民政府和人大能给我们主持公道,但我们的法官对人民政府和人大的批示置若罔闻!通江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无视国法,在被巴中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还这样置国法于不顾!胆大妄为!变本加厉的与被告合谋,暗箱操作,对我们用一拖、二哄、三骗、四恐吓的流氓手段,完全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请问是谁给他们的胆量?!!!法律的尊严何在!
陈在诉讼过程中收买、雇佣黑恶势力恐吓我方律师,致使我方更换律师达7人之多!陈的流氓无赖行径我们县法院的法官们、领导们无不知晓,却都熟视无睹!党有这样的法官,这样的法院,造成我夫妇10年的诉讼、倾家荡产、债务累累和无家可归!
     通江法院的法官们,既然你们不给我们活路,我们就跟你们血战到底!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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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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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o哇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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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战到底!
KTR

发表于 2014-1-16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劝楼主看开些 看淡些 一切以养生为主 多领退休金才是王道 愿你理解 祝好。
KTR

发表于 2014-1-1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没和小人斗  个人没和组织斗        费时费力 耗身体    血战也无用。

发表于 2014-1-1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 “通江法院我们跟你血战到底!”一贴的回复
Gouxianzhi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通江法院工作的关注!您发贴反映苟先志与陈洪儒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该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了(2006)通江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巴中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漏列诉讼主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本院追加了苟先志之妻杜家兰为原告,被告陈洪儒之妻屈天华为被告参加了诉讼,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通民重字第02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诉,巴中中院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因四川省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洪儒、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追加了苟先志参加诉讼,且本案需依据该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中止了诉讼。四川省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儒、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审理终结后,本案即恢复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0)通江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4日领取判决书后,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本案正在二审的审理中,且二审还未作出裁判结果。
您若认为本院法官在承办本案过程中,有违纪、违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可向本院纪检组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本院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本院纪检组电话:0827——7234117
                                     通江法院政治处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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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 “通江法院我们跟你血战到底!”一贴的回复

Gouxianzhi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通江法院工作的关注!您发贴反映苟先志与陈洪儒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该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了(2006)通江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巴中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漏列诉讼主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本院追加了苟先志之妻杜家兰为原告,被告陈洪儒之妻屈天华为被告参加了诉讼,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通民重字第02号民事判决,原、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诉,巴中中院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重审中,因四川省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洪儒、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追加了苟先志参加诉讼,且本案需依据该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中止了诉讼。四川省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儒、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审理终结后,本案即恢复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0)通江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4日领取判决书后,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本案正在二审的审理中,且二审还未作出裁判结果。
您若认为本院法官在承办本案过程中,有违纪、违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可向本院纪检组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本院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本院纪检组电话:0827——7234117

                                  通江法院政治处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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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我们这个案子你们李院长出了不少力在里面!虽然我拿不出什么证据,人在做,天在看!你们不给我们活路,我就带着你们 一起上路!我们没有你们有钱!也没有你们有权!但是我们的命都只有一条!就像郭庭长曾经跟我们说的那句话,走着瞧嘛

发表于 2014-1-1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o:o:o:o:o

发表于 2014-1-17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咬狗,可惜医药公司一帮傻逼,自己不开发,让另一些人富起来了。

发表于 2014-1-1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能耐和法院血战到底,怎么不和被告血战到底啊?对象都分不清,是欺软怕硬?还是麻将打多了,或者脑袋被门夹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战!
发表于 2014-1-1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法院判决书说得很明白的。你不服在上诉嘛,何必采用恐吓的语气哦,怕是没有底气了吧?
发表于 2014-1-17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输了官司就怪法院,既然你要与法院血战到底,不如找对方血战到底!

发表于 2014-1-1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裁决需要时间。

发表于 2014-1-1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标题,还以为你约法院的几爷子打牌呢:lol

发表于 2014-1-1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我也以为你和法院几爷子在打牌呢  血战!

发表于 2014-1-1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选择司法途径,打官司看证据啊

发表于 2014-1-1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选择司法途径,打官司看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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