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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den123

南充国*委(南充发展),贾义.你们还敢让自己的下属单位再直白点污政剐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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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年发展公司公开招租,我们才有机会租到门面,不然我们这些做生意的哪里租得到哟,公开招租是正确的,项起!

发表于 2014-1-2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还没仔细看看内容,帮顶够500……
发表于 2014-1-2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国资委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具体从事资产经营行为,不存在抬高租金、暗箱操作吧!
发表于 2014-1-2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尽快看到国资委的情况说明。

发表于 2014-1-2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另作他用的话,是该提前久一点说明情况,人家也好有充足的时间找门面

发表于 2014-1-2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来电 发表于 2014-1-21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两枚公章的编号不一致?是吗?

第一章应该有问题 ,第二个才有网络印章的标记

发表于 2014-1-2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方应该提前3个月到6个月给商户通知才是
发表于 2014-1-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是有点仓促,但13年都说过要收回,楼主应该作好准备。他们不提,你们也该多问几次

发表于 2014-1-2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湖路门面才2万,真心的便宜

发表于 2014-1-2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贾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4-1-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双方的情况说明,我们才好判断是非
发表于 2014-1-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过程太复杂搞不懂
发表于 2014-1-2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goden123”:
  你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帖《南充国*委(南充发展),贾义.你们还敢让自己的下属单位再直白点污政剐民么?》中反映门面租赁事情,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经查证,该处资产为北湖路82号门面,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该处门面拟用作市委信访局群众接待室和警务室,故不再续租,也不再对外出租,专门用于来访群众接待室。
  2009年以来,我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到期经营性资产(门面)实行100%公开招租。全面委托南充市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资产租赁事宜,在《南充晚报》等媒体上提前发布公招信息,让原租赁户和竞租人均有机会参与竞租,资产招租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南充市国资委负责资产的监管,不具体从事资产经营行为,我公司(南充发展公司)负责门面等资产租赁经营行为,一直在南充市国资委的严格监管下开展工作,不存在帖文所说的抬高租金、暗箱操作现象。
  因我公司印章损坏,按程序重新进行了刻制,并已在公安局备案。由于新印章的启用存在时间差,所以有你所说的两枚印章的情况。
  最后感谢你对南充发展公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你若还有疑问,请致电0817-2260235或到我公司一楼服务大厅(西河南路190号原人大法制培训中心)咨询。希望你一如继往关心和支持南充发展公司的工作,顺祝春节快乐!


                                            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21日 本帖最后由 南充发展公司 于 2014-1-21 15:45 编辑

发表于 2014-1-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13年9月如果交了一年的房租的话,也就是说到期应该是在14年9月,这样到期时间有问题。个人租房,一般也都是在到期前一个月说清楚是否继续出租或承租,好方便租户另外找房子或出租的招租,如果就提前5天说,喊5天内搬出去就不是很对咯。公开招租的方向是对的,只是操作上貌似有问题啊

发表于 2014-1-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买卖不破租赁,只要合同约定的时间没到,就无权赶人走咯。我觉得双方应该把这个时间说清楚
发表于 2014-1-21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面另有用途提前说清了的,应该理解支持!

发表于 2014-1-2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蹊跷的是数月后是隔壁A企业派人来找老太太说他们领导想要这间门面,希望拿自己的另一间与老太太换,

发表于 2014-1-2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几爷子问题不小,是苍蝇还是老虎不知道,反正需要拍一下,去年闹过有人恶意竞价,南充的门面贵是如何贵起来的,商业的地产路在哪里,说不定到时大街一片萧条

发表于 2014-1-2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捕获.JPG
此回复避重就轻,不管你想把这房子用来干啥,但你在前面收了租金,签了合同,那就该按合同执行,不是你今天想不租就完了,至少要承担违约赔偿吧!!!另外,关于网友说你们的两个红戳戳是咋回事嘛,好像没说清楚嘛?同一单位的红戳戳换了咋编号也变了呢?是不是像身份证号码不该哟??:lol;P;P 本帖最后由 gear 于 2014-1-21 19:55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抓乌龟 发表于 2014-1-21 14: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租赁市一种合同关系,不管甲方乙方是个人还是政府,一切按合同办,不要添油加醋

南充发展公司已经派人协调解决此事了,并同意协商处理,请版主删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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