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堂公安局滥用职权 被提起行政复议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家珍村19组的张义勇,因其700多平方米的住房和300多平方米的偏房以及1960平米的养殖场,在2013年9月14日凌晨,被金堂县人大副主任、县拆迁领导小组长罗兴国、赵镇党委书记易志坚、副镇长杨奇见带领30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张义勇与儿子张羽飞因此走上了辛酸的上访之路。2014年1月17日下午2点钟,张义勇与儿子张羽飞到成都市省人大信访办递交上访材料,在世代锦江宾馆门口,看到金堂县委书记、省人大代表金城在一帮人簇拥下,从宾馆走出来,张义勇的儿子张羽飞便走上前质询金城,是不是他指使人强拆了自家的房子。谁知,张义勇和儿子张羽飞被金堂县公安局接回金堂后,即被关在金堂水城派出所,分别被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和16小时,派出所还向张义勇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20日,张义勇向金堂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 张义勇 住所地 金堂县赵镇家珍村19组 被申请人 金堂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 王之琳 局长 住所地 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2段196号 请求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撤销2014年1月18日作出的金公(水)行罚决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2、 要求被申请人本人出庭。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700多平方米的住房和300多平方米的偏房以及1960平米的养殖场,在2013年9月14日凌晨,被金堂县人大副主任、县拆迁领导小组长罗兴国、赵镇党委书记易志坚、副镇长杨奇见带领30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拆除,申请人因此走上了辛酸的上访之路。2014年1月17日下午2点钟,申请人与儿子张羽飞到成都市省人大信访办递交上访材料,在世代锦江宾馆门口,看到金堂县委书记、省人大代表金城在一帮人簇拥下,从宾馆走出来,申请人的儿子张羽飞便走上前,对金城说:“金书记,罗兴国说是你叫他把我们的房子强拆了。”张羽飞的话还未说完,金城斜眼对张羽飞说:“找话说。”并指令手下的人说:“把他给我拉开!”这时,申请人上前,欲拉住金城,金城一边上车,一边喊:“把他们给我拉开!”旁边的人急忙将申请人和儿子张羽飞拦住,省人大信访办领导则将申请人和儿子张羽飞叫到省人大信访办内登记。下午五点钟左右,金堂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王之琳、县信访局 局长龙后,以及县级领导一干人,带着一群人来到省人大信访办,强行将申请人和儿子张羽飞拖上一辆写有“执法”字样的车上,送到了金堂县公安局水城派出所,关在一间屋子里,说是所长周敏发话要对申请人和儿子张羽飞进行安检和调查。申请人被关到1月18日凌晨4点钟,才被允许回家。儿子张羽飞一直到18日上午10点半,才被赵镇镇长陈乔接出派出所,临走时,一警察对张羽飞说:“你们咋个敢去得罪金书记嘛。把金书记得罪了,还会有好果子吃啊。”申请人离开派出所时,要求派出所出示拘留证,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申请人于1月17日下午2点钟到成都世代锦江宾馆四川省人大代表住地门口处阻碍四川省人大代表金城参加四川省人大会议。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人到省人大上访,是行使公民的权利。作为四川省人大代表的金城,且正在参加省人代会,理应接受选民的质询,接受选民的监督,向人大会议反应人民群众的呼声。被申请人却对向金城反应问题的申请人及儿子张羽飞进行非法关押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是金城豢养的私人家丁。被申请人非法关押拘禁限制申请人及儿子张羽飞的人身自由,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及儿子张羽飞的人权,给申请人及儿子张羽飞造成了很深的精神伤害。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情不合,于法无依。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4年1月18日作出的金公(水)行罚决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此致 金堂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 张义勇 2014年 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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