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国:再次感谢公安局执法创新为民办好事
2014年1月28日上午10点,胡代国收到安岳公安局经侦大队冯队长的短信,同时收到公安局办公室周主任打来的电话。胡代国立即去到公安局,发现周主任的独人办公室已经搬家了。一问,才知道,响应中央新号召,公务员一人不能单独做一个办公室。胡代国在大办公室找到了周主任。周主任一边微笑着十分热情地给胡代国沏茶,一边给胡代国讲解一些处事为人的好方法,好经验,包括人与人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周主任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也不可无。例如,你老胡好心帮助康X人担保贷款,别人却不还还逃匿,害得你老胡替别人还贷款,这些人就应当防备,多一个心眼。周主任还说,自己对于恶意欠债不还之人非常气愤,决定帮助你老胡继续收债,为民办实事是我们公安的职责,也是我们执法创新的一项目。接着,周主任将经侦大队从康X哪里收到的债务5000元人民币递给了胡代国。“警察就是我的恩人,我将永远记住并支持配合公安局的工作,有对不起地方也请主任多指教批评。”胡代国对周主任说:“我愿意资助8000元钱给公安局解决永清镇一老上访户的问题。”周主任却说,哪个问题以后再解决,不需要你老胡出钱。胡代国在说完再次谢谢周主任,谢谢冯大队等干警、谢谢陈局长后。离开了周主任办公室。
在公安局的走廊里,恰恰遇到了治安大队的李教导员。李教导员对胡代国说:老胡,我要说明一点,几天前,有个小伙子来向我们公安局举报你代理收费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不受理,如果我们不受理,人家会说我们行政不作为,所以我们就受理了,请你老胡要多理解。不过,我也给哪位举报人解释了,人家老胡帮你家代理法律服务,付出了劳动,又为你家赢了钱,你家支付了劳动报酬是应该的,并不违法,举报老胡是无道理的。胡代国听了李教导员的解释,非常高兴地感到,一些不明真相不懂法律的人成天在网上举报我,一分为二了,坏事变成了好事,一场风波使一些人觉悟了,懂法律了,受到教育了,更多人了解到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佣金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符合 《宪法》有关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规定。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63条有关“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有关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五条有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规定。符合《合同法》第405条有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规定;由前述一系列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佣金即劳动报酬是合法的、公平的。没有违法不当之处。所以,胡代国在春节之日再次感谢安岳县公安局。-------作者狂人
2014年2月1日(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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