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唐基兵,男,汉族,现年43周岁,初中文化,住营山县凉风乡新桥村5组,电话:13620101811。
代理人:谢某,南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诉讼请求:
1、撤销川南营山运管扣(2014)300066号决定书和川南营山运管违通(2014)300066号通知书;
2、判令营山县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及时返还申请人车辆并赔偿扣押期间损失每日1000元。
3、判令营山县交通运输局赔偿我和罗永侯家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4、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广东省做生意,去年腊月22日我驾驶自己的粤A256MZ车返家过年。我原本订于今年2月5日返粤,2014年2月4日晚,我姐夫杨健康找到我说他平时耍得非常要好的朋友罗永侯家招赘女婿,正月初五在营山县城办喜事。由于正月间不好赶车,罗永侯家的亲戚从乡下到城里来吃喜酒不方便,我姐夫杨健康叫我帮忙用自己的车拉一趟罗永侯家的亲戚。当时我一听罗永侯是我姐夫非常要好的朋友,就二话没说,当即就答应了。2月5日上午8时许,我应约将车直接开到凉风乡古佛村预定的地点,将罗永侯家到营山县城吃喜酒的亲戚罗新明等7人从老家直接拉到营山县城。谁知刚好行驶到营星公路50米大道处碰见运政部门人员检查车辆,他们没有经过认真调查了解就武断地认定我在从事非法营运,开具了川南营山运管违通(2014)30006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走了我的粤A256MZ车并告知将对我作出三万元的处罚。
首先,我认为营山县交通运输局认定我“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帮忙为我姐夫杨健康耍得好的朋友罗永侯家拉了几个乡下的亲戚到城里来吃喜酒,中途没有达载过任何其他客人,自始至终我没有收取个任何客人一分钱,也没有得到罗永侯家半只红包礼品,运管人员没有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就武断地认定我在“从事非法营运”。其实,我根本就不是“经营”,更谈不上“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上述事实有罗永侯和他家乘坐我车的亲戚罗新明等可以证实。
其次,我认为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扣押我车辆时没有询问乘坐我车辆的客人只言片语,也不容我进行辩解,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和开具相关扣押手续,仅凭一张“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一张“违法行为通知书”就将我的车扣走,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在查处我车辆的整个过程中,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人出示工作证件,还有冒用公安民警的身份进行“执法”之嫌。同时,我认为在这次执法活动中执法主体不合法。扣押我车辆的工作人员中有一“华全寿”的签名(不知道当时华全寿本人是否在场?这是否是其本人亲自签名?)。具我所知,华全寿是营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干警。我的车辆既不是盗抢车辆也不存在“三超”运输,应该与公安机关没什么关系。如果仅仅是检查我是否非法营运,具我所知,这应该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民警根本就不具备这种执法主体资格,怎么轮得到公安民警来扣押我的车呢?难道华全寿这位人民的警察是在囊私活亦或是在挣外水?
第三,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悍然扣押我车的行为造成了我帮罗永侯家运载的客人无法按时到达婚宴举办地点,致使婚宴无法如期举行(原本订于中午12时举行婚礼,后因客人没及时赶到延期到下午1点多举行),给我姐夫的朋友罗永侯家造成了无可估量的精神损失,我也为此受到多人责骂,精神上饱受摧残;同时也给我春节出行和如期返粤做生意等造成了严重损失。
第四、申请人自行车以来,一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来没有从事过营运拉客等非法活动。本人是去年腊月20日才从广东省驾车返家过年,平时常年在外,根本无机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本人行车记录仪资料、沿途监控资料和过路费收据等佐证。
综上所述,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上严重违规,在认定事实上严重不清,在处理程序上严重违法,在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原告的行为给我及朋友罗永侯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恳请贵院依法支持我的合理诉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基兵
二0一四年二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