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博导遴选学术腐败一箩筐 1、“运动员”亲自当“裁判” 2、评委私下商量投票 3、学院推荐者不符合基本条件 2013年12月,四川师范大学开展新一轮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当时该校制定、下发了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具体标准:申请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原则上履职年限不低于3年,年龄要求为:不超过57岁(任一学科的首批博导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50岁以下的(含50岁)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文科出版有本学科高水平学术专著(不含教材、编著、文献资料整理类著作等)1部(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且其中至少有2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近5年主持有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纵向科研经费在3万元以上。获得过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三等优秀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申请者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高。 博导增列工作开始后,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内申请新增文学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共有6人(另有两位教授申报认定博导资格,一名校内其他学院教授申报新增博导资格)。2013年12月12日,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开会审议新增博导事宜,该委员会共有11位委员,当天有8位委员到会,其中3位就是此次申报新增博导资格的教授,经过他们的投票表决,这3位教授中的两位及当天未参会的一位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通过了评审,另外两位非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的文学院教授则全部落选,其他学院申报新增博导的教授亦未通过。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此次审议博导增列资格的会议,程序严重违法,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这次会议有多达3位申报者直接参与审议并投票,“运动员”亲自当上了“裁判员”,从根本上违背了此类评选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回避”的程序原则,程序严重错误,此次投票结果应当被宣布无效。现在,许多人诟病高校存在着严重的学术腐败,这就是最典型的学术腐败表现! 第二,据参加会议的某委员事后披露,委员们当时并非独立投票,该委员准备就某位教授的申报投赞成票时,旁边其他委员直接告诉他“此人专业不归口”,结果该委员也放弃了投赞成票的想法。评委间相互影响、干扰,也是学术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此次投票,直接推荐了不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教授、评委进入四川师范大学的最终审核。被推荐的教授生于1954年,且该委员自己后来与他人沟通时提及,自己未获得过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只得过优秀奖。 对于这种程序混乱、结果明显不公正的投票,事后有申报者向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2014年1月8日,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复议申请进行了投票表决:到会的23名委员中,除了1人弃权外,其余22人居然都认为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让“运动员”当“裁判员”的做法是合法的!更搞笑的是,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在给申请复议的申报者的回复中白纸黑字写得清楚:会议的实际情况是,分委员会主席提请参会委员就所有申请者的提交材料进行审议讨论,参会委员在阅读资料后,均未针对某一申请者提出讨论或提出异议,然后进行投票。因此没有触犯“会议过程中涉及到讨论委员本人的有关事项时,当事人必须回避”这一规定。且不说这个回答与事实本身存在差异,而且研究生院的回复混淆了基本的概念,投票决定是否授予某人一项资格,难道不算“涉及到委员本人的有关事项”吗?大家都知道,讨论是虚的,投票才是实在的,如果某人参加了最终的投票,那还叫“回避”吗?回避制度作为代议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还需要在四川师范大学众位学者、专家中再次普及吗?!或许,学术腐败在这里已经深入骨髓,他们已经无须再正视这些露骨的瑕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