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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绵阳游仙运管所的处罚合法吗(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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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绵阳游仙运管所的处罚合法吗?

绵阳游仙运管所的处罚合法吗?

绵阳游仙运管所的处罚合法吗?

   2007年12月18李兵驾驶川B38412盐亭出租车应朋友电话预约,分别在绵阳城区富临医院和金柱园两个地点带了四个人回盐亭,车行至三台境内白庙收费站处,被绵阳市游仙区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游仙运管所)执法人员强行拦下,以我出租车超越经营范围为由,扣留了川B38412号出租车长达37天之久。

  20071224游仙运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游交路运罚字[2007]12-09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罚款3万元。我认为游仙运管所对我处罚事实不清,处罚主体和对象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消。并且游仙运管所扣留我出租车,致使我无法经营,造成我极大的停运损失。

请问:游仙运管所对我的处罚合法吗?

                        主:陈晓东           驾驶员:李兵

                        主:陈晓东           驾驶员:李兵

                        主:陈晓东           驾驶员:李兵

                   联系方式:电话:0816-8136974

 Emailiam551983@163.com

  根据有关法律、事实和证据,本人对李兵与绵阳市游仙区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为游仙区运管所)行政处罚争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各位律师给予意见。

 一、被告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不适格

 被告是在白庙收费站对原告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扣押的。白庙收费站属于三台县管辖范围,而不属于被告管辖的范围。被告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自己具有管辖权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对本案无管辖权,不具有本案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本案被告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程序不合法:

1.本案被告所制作的证人的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的身份证。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证人询问笔录应当附有被询问人的身份证。特别是杜刚、张涛是何许人,原告及陈启彪根本不知道,身份来历不明。其证言真实性值得怀疑,询问笔录不合法。

2.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错误。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而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是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三个月而不是被告所说的60日内,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的证据,而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载明违法的证据。

 3.从被告出具的罚没款票据看,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是被告,而收缴罚款的也是被告,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6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

4.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而本案被告执法人员执法时却未按规定着装。

三、本案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1.被告认定原告“一次招揽、承运多批旅客”不成立

首先,潘仕跃、母琼辉二人与该车经营者陈启彪是熟人,是顺便将其二人带回盐亭,是免费乘坐(已由二位证人出庭证明)。

其次,“招揽”是指车方主动邀请乘客乘坐,而本案中乘车的乘客均是乘客主动联系。就按杜刚、张涛的询问笔录,也是他们主动联系而不是原告招揽。因此,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谓的“招揽”问题。

 第三,张涛是与谁电话联系?与谁谈的价?询问笔录并没有反映,事实不清。

 2、本案也实际没有收取任何乘车人任何费用,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收取费用的证据,更谈不上经营。被告没有对原告处罚的既成事实基础。

3.被告认定原告“无证经营”不成立

  原告李兵所驾驶的川B38412号出租车是具有合法的《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的出租车,原告具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因此,原告及其所驾驶的川B38412号出租车是证件齐全的,并非被告所称的“无证经营”。

4.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明确规定经营范围是流动的,并没有限定区域范围。而且根据《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出租车到异地返回时可以带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原告并不违法。

四、被告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64条系无证经营,如前所述,原告及川B38412号出租车是各种合法证件齐全的,并非无证经营。同时,《条例》第82条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所以,被告适用《条例》来处罚原告是错误的。

2.对出租车管理,交通部有《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建设部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国务院及交通部、建设部等部委对出租车管理有一系列文件,均没有禁止出租车异地返程带客,只是规定出租车异地驻点经营属于违法,《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0条更明确规定出租车到达异地,可以载客返回。同时交公路法[2005]468号文件强调,按照国务院国办法[2004]81号与国办法[1999]94号通知要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要“严肃追查、依法查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督、统一执法尺度。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道路运输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本案原告载客返回盐亭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行为。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及文件证明。因此,对出租车管理应适用出租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

 3.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出租车能否从事班车客运的复函》,从法律效力上看,无任何法律效力。公路司只是交通部下面的一个司,从法理上看,其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第一款:“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第33条:“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立法法》的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因此,《道路运输条令》第82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是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解释的权力属于国务院,公路司根本无权解释,其复函是非法的

 另外,被告利用湖南出租车处理案例,认为其处理合法,不正确。它与本案事实完全不一样,湖南出租车驾驶员是把车停在城南门口招揽乘客并收款10元一人,而本案乘客是老板的朋友,电话联系将其带回盐亭,并未收款。我国不是实行案例判案的国家,该案例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被告处理不公平、不合理。

 与本案原告一同在白庙收费站被扣的还有一辆出租车,其行为与原告相同,但最终处理结果是在扣车一周后就放车,处理与原告大相径庭,如此的天壤之别,令人难以理解。只能说明被告在处罚时,不是一视同人,对人不对事,不公平、不合理!

 综上,我认为被告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处理不公平、不合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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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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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各位律师给予意见,谢谢!

[em17]

发表于 2008-3-17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交通警察都可以当土匪的话,这样的罚款老百姓还是可以理解的

发表于 2008-3-1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通过运管所等形式来篡取老百姓钱财的土匪多的事,先不说那个运管所合不合法,就看你们那几个烂警察穿戴都不正式,不知道你们是通过那个关系才当上警察的,一个想篡钱的烂警察,用你那肮脏的手一拦就想"罚"合法出租车的钱,做梦去吧,你黑吃黑还差不多.

  

发表于 2008-3-17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 告他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在审核帖子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3-1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给麻辣自愿律师,请等待。

 楼主| 发表于 2008-3-1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em01][em01][em17][em17]

发表于 2008-3-1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城建、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其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车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投放方式选择、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绵阳市城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农科区,下同) 内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只限于本行政辖区内,应乘客要求可由本辖区载客送达异地和载客返回,不得滞留异地营运。
   

    从各地出租汽车管理现状来说,基本上都禁止异地营运,不过放开是一种趋势,包括放开的范围和时间步骤,各地均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政策.成都地区目前的说法是准备今年在温江郫县和都江堰先进行试点.

    建议本案主要从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及处罚程序等方面寻找不合法的地方.

发表于 2008-3-20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告他!!我看是他们想钱想疯了![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8-3-2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绵阳是告不动他们的~~[em04]

发表于 2008-3-21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告他!![em02]

发表于 2008-3-22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iam551983在2008-3-21 21:39:00的发言:
在绵阳是告不动他们的~~[em04]

呵呵。在那里你也不太可能告倒政府部门的!你就认了把!

发表于 2008-3-2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无眼!瞎说有理!

天理不是给老百姓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3-24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spsk110

QUOTE:
以下是引用spsk110在2008-3-22 18:37:00的发言:

呵呵。在那里你也不太可能告倒政府部门的!你就认了把!

如果我们老百姓都做个合法的公民,就这样被他们欺压吗?谈何公道喃?

[em07]

 楼主| 发表于 2008-3-2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8-3-26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我输!就算告到北京我也要告!太不公平了嘛~~~~[em02]

难道我们老百姓就这么被他们鱼肉吗??

[em02][em02]

发表于 2008-3-2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运管还请"托"来引诱车主上当

 楼主| 发表于 2008-4-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m16]

 楼主| 发表于 2008-3-31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怀疑他们利用"托"来故意整我们。当时车上有两人我们不认识,运管所将我们车扣留后,其中两人坐车回绵阳了,而那两个我们的熟人就在那打客车回盐亭.[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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