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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伪造证据 司法腐败在仪陇---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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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20:23 | |阅读模式
(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我叫欧永辉,男,现年50岁,是德阳市中江县人,身份证号:510721196210233257,我是农民,一直在外面四处打工,为改变自己当农民的命运,2004年我拿着自己毕生的积蓄另外找亲戚借了很多钱,通过四川省仪陇县政府购买了柳垭蚕茧站(现价值100万左右)用来创业。
  谁知,原站长罗庭礼为了霸占我的柳垭蚕茧站,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于2007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7)仪民初字第1843号,要求确认柳垭蚕茧站的产权归罗庭礼所有,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仪陇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对被告欧永辉进行依法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在没有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罗庭礼的诉讼请求。
  2013年03年20日,我到仪陇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制2007仪民初字1843号案件的所有材料,才发现本案中罗庭礼提供的多份证据(签名)是伪造。为此我申请做司法鉴定,但是根据规定,做司法鉴定必须要有存放在法院的原件,但是仪陇县人民法院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扰,不同意我申请做证据(签名)的司法鉴定。此外,查阅本案卷宗,我还发现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还存在严重错误。
  农民工挣钱是很辛苦的,经历这样的事情让我很伤心。四川仪陇县法院乱判案,豪夺贫苦农民百万资产,为此我曾上诉,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得不到答复。今天我走投无路,通过正常的道路我已经不能得到公平,只能采取在网上呼吁的方式伸冤,希望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央巡视组的重视,希望能还我这个农民工一个公道。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此我还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对仪陇县人民法院这种乱判案的行为进行监督,打击!

  一:本案伪造证据(签名及单位证明)
  1,本案中,罗庭礼向法院提供的购房收款收条等签名均不是我的亲笔签字,其他几份证据综合起来后可以看出所签字前后不一致,能明显看出不是一人所签,系伪造。
  2,本案卷宗材料中显示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和我的委托人代理人送达传票、判决书,但是我从未收到法院的相关信件、挂号信,且收据上和送达回证上都不是我的亲笔签名。
  3,此案的庭审我并未到场,判决书上有证明,但是法院却出具了一份我到场开庭的庭审签名笔录。
  4,本案中仪陇县蚕丝绸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单位公章。

  二;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严重错误
  1,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传票应由审判员签发,而仪陇县人民法院传票上全是由书记员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变更开庭时间,经过两次传唤,但是签发传票的时间均是2007年10月31日。
    3,经多次催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将此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在仪陇县人民法院信访室送达于我。且此复印件不清不楚,字体模糊(附后)


  附件一:本案伪造证据(签名及单位证明)

  伪造证据一: 罗庭礼向法院提供的购房收款收条签名
  (照片来源: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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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证据二:法院通过邮寄的传票、判决书,但是我从未收到法院的相关信件、挂号信。(照片来源: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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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证据三:庭审我并未到场,判决书上有证明,但是法院却出具了一份我到场开庭的庭审签名笔录。(照片来源: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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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证据四:仪陇县蚕丝绸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单位公章证明且无法人代表签字
  (照片来源: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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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严重错误

  1;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传票应由审判员签发,而仪陇县人民法院传票上全是由书记员签发,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变更开庭时间,经过两次传唤,但是签发传票的时间均是2007年10月31日。
  (照片来源: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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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我当年与仪陇县蚕丝绸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
  (照片来源: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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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仪陇县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照片来源:法院提供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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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2.12在仪陇县人民法院信访室送达于我。且此复印件不清不楚,字体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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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3年欧永辉与罗庭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仪陇县人民法院(2007)仪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院经过4个月调查,提出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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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欧永辉本人不断申诉2013年12月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仪民申字第一号(附后)

    裁定书中对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书中的事实做出了事实认定,但仍维持原判,不予重审,理由是“欧永辉当时在现场对买卖房屋一事予以了认可,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事实上我并不在现场,也没有书面合同,没有任何依据表明我与罗庭礼有房屋买卖的证据,他是混淆视听,避重就轻,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的判案就是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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