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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杂谈] 青川35辆出租车车主再次给罗云县长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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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21:03 | |阅读模式
四川青川县35辆出租车车主再次联名给罗云县长的
                       请 求 书
尊敬的罗云县长 ,您好!
    再次请求人:青川县35辆出租车车主(见全体签名)
车主代表:        联系电话:
车主代表:【见附件】  
车主代表:【见附件】
请求事项:请求政府将2014430日到期后的出租车经营权依法续期四至八年出让给现有的35辆出租车车主。
事实理由:政府拟决定,青川县现有35辆公交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于2014430日到期,到期后,政府另外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终止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模式,终止现有35辆出租车主的经营权。
请求人认为,如果政府做出上述决定,将违反下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现有35辆出租车的合法经营权。理由如下:
     1根据《青川县金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按照省厅文件规定6年经营期满,如自愿经营的可继续换车参与营运。根据前述约定,2014年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愿意经营的可以继续换车参与营运。
根据20099月《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青川有限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与出租车车主签订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证明,投资出租车所花费的经营权费用和买车所花的费用的实际是车主并不是公司,公司只是收取每车的管理费每月640元。根据这一事实,35位出租车所有权人要求经营权到期依法续期四至八年,继续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经营是合理要求。
   2《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根据前述规定,政府在做出终止出租车经营权决定之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召开全体出租车主的听证会,否则,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
    3、《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二条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客运经营权的期限为4至8年,第二,从上述规定看出,客运经营权期限只有“届满”二字的规定,没有规定政府可以“终止”客运经营权二字的规定。那么,在那种情况下才可以“终止”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5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客运经营者自己不愿意经营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并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很显然,如果政府“终止”35辆公交客运出租车经营权违反《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15条规定。
    4、《 物权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前述规定,三轮车经营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呢?根据经营权的定义(managerial authority)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财产的一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物权法规定中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私人的一种财产权。至于说出租车的经营权市场价越卖越高,请求人认为,是合法的。是全体车主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通过辛勤劳动,随着市场的变化升值起来的,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原则。如果,政府见出租车的市场价越来越高,就终止其经营权,将违反物权法有关保护私人合法物权、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
5、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易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年5月18日 建城字第386号文发布)
    第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出租汽车、
轮渡等)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该规定第四条规定: 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取得经营权,并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前述第二、第四条规定,出租车的经营权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经营。
6、《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也做了类似规定......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请注意,上诉法规中是“鼓励”、“推行”公司化经营。并是规定必须公司化经营。也就是说,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按照本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取得经营权。如果,政府将现有35辆出租车的经营权终止,出让给另外一部分人经营,必将违反本法规定。
综上所述, 根据青川县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广告宣传,由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组成的青川县35位出租车业主,通过借款贷款等方式,投资出租车经营,长期以来依法依规的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各种税费规费,为美化城市、方便市民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故,请求尊敬的罗县长支持35位出租车主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敬礼
                               2014年3月5日
附件:35位出租车主签名
         
        青川县出租车主联名请求继续享有出租车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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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16 20:43
的哥起早贪黑的为人民服务很辛苦,支持出租车司机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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