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说呢,这种方式我不支持。不管两人什么关系,都存在私人财产,既然是私人财产就应该有私人支配。大部分女人为家付出较多这一点是肯定的,离婚后也应该有补偿。这个补偿多少和方式不应该和房子类的私人财产有什么关系呢?只能说和离婚前的家庭有直接关系。大家有没有反过来想一想,这个补偿的前题是离婚,离婚就有个“责任问题”,这才是关键。换句话说:该给的不存在离婚,不该给的存在离婚,既然是不该给的离婚那为什么要给(特殊情况除外)。加个名字要不了几块钱,可以在没离婚前加撒。当人我建议在结婚的时候就加:loveliness:说到保障,男人在婚姻方面并不比女人强,你见过多少女光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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