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做出的荒唐公证
一、事情的起因源于遗产继承纠纷
1、郭定兰与张尚贵夫妇在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有转木结构房屋3间,夫妇二人膝下有三子和一养女,即长子张荣,次子张明,三子张林,养女张莉君。1994年农历3月2日,张尚贵去世,其遗产未进行任何分割。
2、2000年12月27日原巴中地区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合同甲方)与被拆迁人郭定兰、张云、张林、张明(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转木结构、建筑面积为151.49平方米的房屋三间后给乙方安置住房三套,门市房一个,乙方向甲方补差139581.85元。当天郭定兰、张云、张林、张明在原巴中地区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其交付的门市和三套住房清单上分别签了字。
3、2004年,郭定兰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且因脑萎缩失去了行为能力,2004年11月20日张荣之妻吴菊华及张明、张林、张莉君就郭定兰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等问题,在双方的舅舅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家庭协议合同》,协议中约定:郭定兰门面未还给之前,由四姊妹每月出资100元,作为郭定兰的生活护理费,费用由张林收取,吴菊华护理并具体开支,在拆迁所得的门面还给后,由门面的出租费开支郭定兰的生活、护理等费;门面的归权属于郭定兰所用,并由四姊妹共同所属;老人的一切开支均由门面所得租金承担,不足及剩余部分由四姊妹共同协商。2005年8月25日,张林、吴菊华作为出租方一起将涉案门市出租给第三人程鹏经营鞋业。
2006年农历3月14日,郭定兰病故,郭定兰病故后,未留下任何有效的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法律文书。该门市依然由四姊妹共同对外出租并分配租金。
4、2006年8月,张荣妻子吴菊华拿出一份自称是郭定兰留下的公证遗嘱声称门市应由张荣全部占有,姊妹之间遂因遗产的继承酿成纠纷。
二、张荣妻子吴菊华拿出的公证遗嘱存在明显的重大错误,内容不真实,缺乏基本的证据,且程序非常荒唐
1、该份遗嘱公证的内容不真实,不客观。
(1)、《遗嘱公证细则》的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作为一份针对不动产的遗嘱公证,公证处应审查最基本的证据材料,即能证明产权归属的产权证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我们在该份共证卷宗的记录中发现申请人提供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拆迁协议》、身份证。但是,该份产权证却是拆迁前的老房子的证件,且在公证时该证已经作废,而且并非遗嘱中所指房屋的证件,同时,上面也没有复印属实的签字。《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还不是同一人,而《拆迁协议》并不能确定门市的产权归属,公证处在当时并未对这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此进行相关的调查,或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2)、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但在公证处提供的公证笔录中,竟然没有上述要求的基本内容的记载。
(3)、《遗嘱公证细则》的第十四条规定,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同时,该份公证书上也载明郭定兰在遗嘱上当着公证员面前签名。但经鉴定遗嘱上的签名竟然并非是郭定兰本人手迹。
2 、该份遗嘱公证的程序非常混乱,达到了让人啼笑皆非的地步。
(1)、《遗嘱公证细则》的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但是,我们在公证卷宗中的公证申请表申请人一栏中,却没有看到任何人的签字。
(2)、《遗嘱公证细则》的第十二条公规定,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但是,我们在公证卷宗中的公证处调查笔录中,却没有看到申请人郭定兰的签字。
(3)、公证卷宗中缴纳公证费的是郑述兰,而公证申请人是郭定兰;
(4)、该份公证结案日期为2001年4月4日,但缴纳公证费的时间却是2001年4月5日;
(5)、该份公证签发的日期是2001年4月4日,但2001年1月15日即已送达;
(6)、公证受理的日期是2001年1月15日,却未在法定的15天内出具公证书……
(7)、公证书签发稿竟然无签发人意见和签名
(8)、公证书审批表无审核意见和审核人签名
三、相关部门对该份公证书的态度让人费解
1、公证书中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在(2007)巴州民一初字第22号巴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8)巴中民一终字第03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9)巴民再终字第6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6)巴州民一初字第1129号巴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均予以了确认。同时,2009年4月1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中明确指出该公证遗嘱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公证机关妥善处理。
2、相关厉害关系人据此要求公证机关对该份公证予以撤销,但是做出该份公证的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及其主管部门均拒绝撤销该份公证。相关知情人士告诉当事人,明知道错了也是不会撤销的,因为撤销后可能面对相关责任或经济赔偿。
3、由于该份公证书并未被撤销,此案在进入再审后,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做出了(2011)巴州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巴中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这样评判:该份公证至今仍是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虽有瑕疵,仍予以采信。
四、质疑
1、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一旦披上了公证的外衣,就成为法院一定采纳的证据?
2、拒绝采纳内容错误、程序荒唐的公证书对法院来说竟是如此困难吗?是法院的能力不够,胆子太小,不愿负责,还是公证书的魔力太大呢?抑或是背后某些人在人为干扰呢?
3、碰上公证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拒不撤销如此荒唐的公证书,当事人该怎么办?
如说他们是弱势群体.那他们还住178平方米的房子.老二住108平方米.老三99平方米.老幺啥没啥.大家评评理.!她还先告我们。法院是为他家开的。就她在家庭协议签的字她都不认。你们大家说说有没有这样不要脸的人。法院还向着她。她一哭二闹三上吊政府就没辙。所以就判给她。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天理啊!公证啊?公平啊!老二又有病一月一万多医药费。家庭条件又不好。老幺也是弱势群体又没工作。大家说说天理何在!!!!!!!难道这就是法院吗?这就是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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