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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王强院长是害群之马吗?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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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3-18 11:26 | |阅读模式
   
      熊仁荣给王达菊作剖腹产手术,致其死亡的时间,是20001112日。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是2001121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是20034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日期是2008128日。

      本人是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注册社员,亦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行监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中的当事人之一。[2009]巴中法行监字第01 行政裁定书   作出日期是2009223日, 署名的院长是兰新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根据法律规定,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直接认定规定,2009223日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兰新华,而不是王强。网名“不熄的风”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乌合之众,王强就是害群之马》一帖称,法院先判熊仁荣非法行医罪,后判医疗事故罪,是法院院长王强与刑事犯罪人熊仁荣互相配合演双簧、二人转,吭爹。

      履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责的王强院长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O4号再审决定书,于20121129日作出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一:

          1
、撤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  刑事裁定书:
          2、撤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 刑事判决书;
          3、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 刑事判决书。

       判决二、判决熊仁荣负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克强总理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犯罪人熊仁荣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结果是手术致人死亡,触犯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法院再审认定事实,认定罪名是刮骨疗毒,勇于纠错,完全正确。2009223日前,王强没有履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网名“不熄的风”指责院长王强与罪犯熊仁荣互相配合演双簧、二人转、吭爹,不是事实。
*     
      本人喜的是是非分明,正大光明;恨的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本网民对判决二、判决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仍判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异议。但是,公民王强履职法院院长职务期间纠正错案的行为值得肯定。王强院长维护了法律天平公平正义,好样的,是位值得信任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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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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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18 11:43
不晓得是不是害群之马,反正不是好人,人到底还是要行善最好!哎!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3-18 13:58 |
  质疑感悟有三:
    1,楼主既为当事人之一,竟然不知院长是谁,自己来推论?岂不笑话。
    2,主观推论出2009年的院长不是王强,即把责任抛给新上任的人,合乎逻辑吗?
       责任事故终身追究制度,怎么理解呢?
    3,此次回复有进步:由不认责,发展到甩责任。看来,离真相为期不远了,可喜!
         无需掩耳盗铃,作一些此地无银三百两之事,否则,欲盖弥彰,搬起石头打了自己的脚。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5:07 |
寂寞孤洲 发表于 2014-3-18 13: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质疑感悟有三:
    1,楼主既为当事人之一,竟然不知院长是谁,自己来推论?岂不笑话。
    2,主观推 ...

   

   楼主的感悟天马行空,高,高家庄的“高”。

白纸黑字,咱说的是咱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行监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 的当事人之一,而不是法院追究熊仁荣的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2009]巴中法行监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 证明:2009年2月23日前,王强不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事实,而不是推理。


   咱高兴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法院网上发布的裁判文书说三道四,评头论足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所以,本网民仅对发表评论法律文书的言论负责,而不负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错案被追究的责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5:48 |
   
如果,楼主乔太守乱点鸳鸯谱,葫芦僧错断葫芦案,过于执错断十五贯,杨廉错断八件衣,追究王强2009年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的错案责任的话??王强冤!比六月飞雪,感天动地窦娥还冤!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17:01 |
手机用户 119.7.192.x 发表于 2014-3-18 11: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晓得是不是害群之马,反正不是好人,人到底还是要行善最好!哎!

   


      哥老倌言之有理。咱只能小崔说事,实话实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见得公婆,上得桌面,拜得客,拿得出手,过得了关,经得住谈闲。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8 20:41 |
     

      刑事裁判法律文书被撤销,意味着原刑事裁判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适用罪名错误,是错案。王强院长主持工作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口气撤销了三份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法律文书,其纠正错案,刮骨疗毒的态度值得肯定。俗话说水有源,树有根,那个弄出来的错?就理抹那个。王强院长纠正错案的行为,咱赞成。

发表于 2014-3-19 13:21 |
我是不熄的风,我没有否定王强院长执掌巴中市中级法院后经第二次再审,以查明熊仁荣参加手术强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熊仁荣参加手术的行为不是刑法第336条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撤销原裁判,是依法纠错。而且王强院长敢于将前任院长坚持10多年不纠正的错案依法纠正,实属是个好院长。但是王强院长原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办公室主任,王强院长原来与该案有无关系只有王强院长自己知道。现在的问题是王强院长纠正熊仁荣错判非法行医犯罪后,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程序,公诉方没有起诉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的涉嫌,王强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决定给熊仁荣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你如何解释呢?而且医疗事故犯罪超过追诉时效7年,依法不得追诉,你们如何解释呢?与其说是个好院长,依法纠错,不如说是执法犯法,包庇错判非法行医犯罪的人逃避错案责任。你凭什么认为熊仁荣的行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3-19 13:52 编辑

发表于 2014-3-19 20:31 |
楼主能够解释王强院长对再审认定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未经审理就改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该案死者的死亡原因不都无法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还认定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无证据证明有因果关系,从追诉时效期限看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凭什么证明王强院长值得信任呢?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21:00 |
不熄的风 发表于 2014-3-19 1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不熄的风,我没有否定王强院长执掌巴中市中级法院后经第二次再审,以查明熊仁荣参加手术强已经依法取得 ...

      
   网名“不熄的风”是熊仁荣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一案的知情人。知情人替当事人打报不平是欢迎的,但必须依理依法摆事实讲道理。不然好心办坏事成了老人公背儿媳妇过河,惹人笑话。

     咱给你普及法律常识如下:

     一个人是不是犯罪?必须具备条件。一是主体条件。实施犯罪的人的年龄是不是满18岁的成年人。是精神病人还是健康正常人?是否取得医疗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医师合格证?二是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给患者实施了手术没有?三是手术致人受伤或死亡?四是手术致人死亡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五是是否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罪名?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一共三项。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非法行医罪;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本案,法院再审纠错认定熊仁荣具备执业医师主体,因此不认定非法行医罪。再说,医疗事故罪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三年,而非法行医罪致人死亡是十年。你说:按医疗事故罪判三年正确?还是按非法行医罪十年正确?  当然,按医疗事故罪判三年正确。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21:18 |
不熄的风 发表于 2014-3-19 2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能够解释王强院长对再审认定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未经审理就改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该案 ...

   

       一、法院再审纠错认定熊仁荣具有执业资格;二、熊仁荣给王达菊做剖腹产手术致其死亡,事实清楚。

发表于 2014-3-19 21:33 |
我是不熄的风,虽然不是专业法官,但我对法律常识还是有的,网友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认为与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认为基本一致。但你们凭什么认定王达菊的死亡与熊仁荣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呢?凭什么认定熊仁荣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呢?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自己成长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你们凭什么证据法定呢?熊仁荣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公诉机关起诉,也没有公诉机关举证,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诉、自审、自判,还不让熊仁荣辩论,你们说,这是人干的事吗?f当事法官不懂装懂判的草包案,难道你们看不出来吗?

发表于 2014-3-19 21:35 |
asdfa 发表于 2014-3-19 2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名“不熄的风”是熊仁荣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一案的知情人。知情人替当事人打报不平是欢迎的,但必 ...

感谢关注该案、再多一些法律常识就好了

发表于 2014-3-19 21:50 |
啊;楼主;敢问你懂多少法律常识?你敢说那么大的话?听熊仁荣说“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指示法院的干部、法官,认真找法律依据,以解决该案的法律问题,争取早日解决该案历时13年还在涉法上访的问题”。如果你能够找出法律依据、证明法院的判决程序合法,实体正确,你可以自荐到巴中市中级法院解决这一难题,至少王强院长感谢你、熊仁荣感谢你,王达菊的家人感谢你,你在巴中市就可以算是顶级律师了。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3-19 22:10 |
asdfa 发表于 2014-3-18 15: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的感悟天马行空,高,高家庄的“高”。

白纸黑字,咱说的是咱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 ...

你太聪明了,这不水落石出了么?
1,说得很对,你是裁定书的当事人,佩服你的诚实品质。如果说案件当事人因时间延续或组织调动,不知新任院长是谁,正常。进一步说法院有义务告知案件当事人。身为下属,竟然不知直接上级是谁?笑话。有这种尽忠职守的公仆吗?
2,你的逻辑是:法院出的白纸黑字公文,就是真理。请问,十八大前后,纠正的,以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哪一个没有判决的法律文书?如此说来,就不会出现一件冤假错案了,有这种事吗?
3,关键在于:弄清真相,事实本身,而不是白纸黑字。
  高,人往高处走,高处不胜寒;低,水向低处流,低处纳百川。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3-19 22:15 |
asdfa 发表于 2014-3-18 15: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的感悟天马行空,高,高家庄的“高”。

白纸黑字,咱说的是咱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 ...

   网络记载,做不了假,自我对比前后说辞,别浪费时间。

发表于 2014-3-19 22:35 |
为了掩鉓饰一个错误,又制造了另一个错误。从判决上来看,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没有。医疗条件不具备,是严重不负责任吗?难道一开始熊值仁荣就知道会死人,所以没有准备好条件?那么农村接生员呢,他们是什么条件?死者亲属难道不知道乡镇的条件?不会吧,如果这样推定,乡镇医生就很难当了。
熊值仁承担民事责任是应该的,存在医疗上的过错,但刑事上,以现在的罪名定罪,却是不妥当的?还不如先前的罪名,牵强了点儿

发表于 2014-3-19 22:37 |
如果无罪,还要赔你钱,想得美

’: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4-3-19 22:56 |
不熄的风 发表于 2014-3-19 1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不熄的风,我没有否定王强院长执掌巴中市中级法院后经第二次再审,以查明熊仁荣参加手术强已经依法取得 ...

亲:是好象是四川省法院要求  巴中  再审的,判 决是这么说的?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23:31 |
不熄的风 发表于 2014-3-19 21: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不熄的风,虽然不是专业法官,但我对法律常识还是有的,网友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认 ...

   
          “不熄的风”仍然认定:

             1、 熊仁荣没有给王达菊做剖腹产手术致其死亡的事实;
             2、  熊仁荣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是非法行医;
        3、 熊仁荣是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本帖最后由 asdfa 于 2014-3-19 23: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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