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仁荣给王达菊作剖腹产手术,致其死亡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2日。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是2001年12月1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是2003年4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日期是2008年12月8日。
本人是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注册社员,亦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行监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中的当事人之一。[2009]巴中法行监字第01号 行政裁定书 作出日期是2009年2月23日, 署名的院长是兰新华。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根据法律规定,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直接认定规定,2009年2月23日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兰新华,而不是王强。网名“不熄的风”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乌合之众,王强就是害群之马》一帖称,法院先判熊仁荣非法行医罪,后判医疗事故罪,是法院院长王强与刑事犯罪人熊仁荣互相配合演双簧、二人转,吭爹。
履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责的王强院长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刑监字第O4号再审决定书,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一:
1、撤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 刑事裁定书:
2、撤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 刑事判决书; 3、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 刑事判决书。
判决二、判决熊仁荣负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克强总理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犯罪人熊仁荣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结果是手术致人死亡,触犯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法院再审认定事实,认定罪名是刮骨疗毒,勇于纠错,完全正确。2009年2月23日前,王强没有履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网名“不熄的风”指责院长王强与罪犯熊仁荣互相配合演双簧、二人转、吭爹,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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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喜的是是非分明,正大光明;恨的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本网民对判决二、判决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仍判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异议。但是,公民王强履职法院院长职务期间纠正错案的行为值得肯定。王强院长维护了法律天平公平正义,好样的,是位值得信任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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