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您单位反应四川省巴中江南公证处“荒唐”公证无法被撤销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错误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
我名张明。我有一大哥张荣,我排行老二,下面还有一弟张林和一妹妹张莉君,共四兄妹。我们原住巴州镇西城街46号,父母生前与巴州区巴州镇西城街46号有私产房屋一座(一楼一底)并有门面,总面积为151.5平方。由于本地政府城市建设需拆除该房屋,于2000年12月27日与巴中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协议,按协议还门市一个、住房三套。母亲去世后,吴菊华(张荣之妻),拿出一份“荒唐”的遗嘱公证书(即(2001)巴证字第358号),要求按此遗嘱对父母遗产履行继承。
在此之前除大哥张荣之外我们(即张明、张林、张丽君)其他兄妹完全不知有该遗嘱,此遗嘱内容失实且及其荒唐,经司法鉴定(见司法鉴鉴定书川正(2006)文鉴字10号)该遗嘱母亲的签字,并非母亲本人的笔迹,且大哥张荣无任何能有效证明母亲授权他人签的证明。因此我们认为该遗嘱是一份假公证遗嘱,可是大嫂吴菊华拿着这份假遗嘱支履行断承,与我们(张明、张林、张丽君)发生纠纷,并以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把我们(张明、张林、张丽君)告到巴州区人民法院。我们当时曾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此遗憾公证,同时申请中止张云诉讼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后经过巴州区人民法院多方调查,认定公证内容存在较多且不实的问题,于是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民事裁决书,(2007)巴州民——初字第22号,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于2001年4月4日作出的(2001)巴证字第358号遗憾公证书。[该判决书及有关证书附后]宣判后,大哥张荣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原告起诉案由为公证异议纠纷其提起的是撤销之诉,本案审理的不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的争议及人民法院审理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是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01)巴证字第358号公证书的公证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公证行为的规范要求,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第三人对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于是中级人民法院与2008年1月23日作出上诉案件受理。并且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向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了司法建议书:“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2001)巴证字第358号公证书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诸多问题。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张明、张林、张丽君提出该公证正异议问题,妥善处理”。
我们找到该公证处,要求撤销(2001)巴证字第358号《遗嘱公证书》,公证处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2009)川巴江南证不字第01号的决定。我们有申请巴中市司法局要求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撤销原错误(2001)巴证字第358号《遗嘱公证书》,市司法局将此申请转巴州区司法局。司法局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对其错误行为极端不负责任,并且在诸多质疑和证据面前明确拒绝撤销该“荒唐”公证。
尊敬的司法部,从该案件开始到现在,我们向巴州区司法局、巴中市司法局、巴中市信访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等各个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维权,但是至今无法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难道在朗朗乾坤下我们这些老百姓就只能任凭被欺压和饱受冤屈吗?
现将公证书的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罗列如下:《可详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巴州民部字第22号》。
1,拆迁协议被无理由作为了分家协议。拆迁协议于2000年12月27日签定。
2,房屋析产书由李雪于2001年1月10日代书,家庭所有成员并未都参加、且未得到任何通知。
3,遗嘱由李雪2001年1月15日代书。无郭定兰本人签字。[见司法鉴鉴定书川明正(20060)文鉴字10号认定]郭定兰于2000年12月27日于拆迁协议上都能签字,为何过了18天就不能签字呢?
4,在李雪的调查笔录中,李雪和郭定兰在西城法律服务所来叫她代书的,在这之前,李雪不认识郭定兰。这与2000年1月10日代书房屋析产书由李雪代书自相矛盾。
5,李雪称郭定兰把遗嘱内容向她陈述,按照郭定兰陈述写的遗嘱,写好后念读来的,然后由李雪拿去打印的。郭定兰确认无异议后才拿出私章盖的章,并按的指导印。至于签字记不清楚。这与遗嘱公证书(2001)巴证字第358号,“兹证明郭定兰(女,一九三二年五月三日出生,现住巴州镇西城街40号附1号,)于2001年1月15日来到巴中市巴州区公证处,在廖富伟和公证员王建华的面前,在其面签李雪代书《遗嘱》上签字,按手印和盖章自相矛。谁是真的呢?”
6,郭定兰在2001年1月15日又找两位见证人:张天金和张玉良,又到公证处,这一天郭定兰真的能办这么多事吗?两位见证人在不同的地点?这样的一人代书的遗嘱有效吗?
7,公证书签发稿无签发人意见。公正申请,无郭定兰本人签字,合法吗?
8,巴中市公证处调查笔记2001年1月15日无被调查人郭定兰签字,能说是她本人吗?
9,提供的《国土证》与《房产证》名字都不是同一人,并且此证已经作废,并无发证单位公章,真实吗?
10,公证书审批表无审核意见,程序合法吗?
11,2001年4月5日交款人为郑述兰,并非郭定兰,这不是冒充的郭定兰是谁呢?
12,公证书的送达日期为2001年1月15日,可2001年4月4日才作出公证,无本人签字,这太荒唐了吧!
13,拆迁协议中权力与义务。张荣当享有权力,不尽义务,合情理吗?
14,2001年1月15日公证处受理,为何不在法定时间15天内出据公证书呢?
综合上所述,(2001)巴证字358号《遗嘱公证书》无论实际情况还是法律依据上都太“荒唐”。但是公证不予撤销,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所以我们悲愤的向您进行信访,我们无法得知该事件的最终走向,但是我们的维权之路必将进行到底,也绝不会向这不公平和不公正的事件低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第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总书记说:“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知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我多么期盼国家最高层执法者是当代“包青天”,纠正冤假错案!多么希望能依法撤销(2001)巴证字第358号《遗嘱公证书》,还该案件的受害人一个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我的所述全属事实(均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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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人张明、张林、张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