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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angkeun

[即时新闻] 望政府为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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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9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啊!!!!!医院正副院长狼狈为奸你们以为你们可以瞒天过海吗?b]望上级领导来调查!我们是绝对不会罢休的

发表于 2014-3-2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误思想一旦形成,警钟就再难以长鸣。医院正副院长狼狈为奸你们以为你们可以瞒天过海吗?b]望上级领导来调查!我们是绝对不会罢休的

发表于 2014-3-2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9 21:22
医院两个院长黑啊,同流合污,有鬼,纪委严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9 21:36
两个院长知法犯法及卫生局纪委隐瞒事实,你们该当何罪?

发表于 2014-3-29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需要一个公平的对待,需要一个理性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的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事,任何的借口都不能作为所犯错误的理由。请公平对待、公正看待公民的请诉,如果只是因为对某人不满,我们根本就没必要这样大费周章,来个弄虚作假唬唬某人。我们只是作为一个公民请求还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再此为这件事劳累奔波的纪委致歉!请原谅我们,可是我们也希望你们能明白我们只是在索求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请你们务必认真对待,正所谓得饶人处且饶人。如果某人不是做的太过怎么可能引起公愤?请还我们一个公平的对待,合理的解释,理性的结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9 22:12
我是方凯!是谁在上面乱发我的名字,我和刘美君知道那么多内情吗?长个脑壳也不想一下,不安逸我们就明说,不要用这种卑鄙的手段,老子没那么多时间搞这些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9 22:19
要不是别人跟我们说,老子还不晓得,而且毛院长跟我们没有利害关系,用你的猪脑壳好好想一下才发。

发表于 2014-3-2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虚伪永远不能凭借它生长在权力中而变成真实。正副院长同流合污,望严查!

发表于 2014-3-2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依法查办!!!

发表于 2014-3-2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副院长同流合污,望严查!
水浅王八多,遍地是大哥。不是社会人,竟唠社会嗑。

发表于 2014-3-2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需要一个公平的对待,需要一个理性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的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事,任何的借口都不能作为所犯错误的理由。请公平对待、公正看待公民的请诉

发表于 2014-3-29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需要一个公平的对待,需要一个理性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的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事,任何的借口都不能作为所犯错误的理由。请公平对待、公正看待公民的请诉

发表于 2014-3-29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需要一个公平的对待,需要一个理性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的走走过场就可以了事,任何的借口都不能作为所犯错误的理由。请公平对待、公正看待公民的请诉

发表于 2014-3-29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还我们一个公平的对待,合理的解释,理性的结果。

发表于 2014-3-2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还我们一个公平的对待,合理的解释,理性的结果。

发表于 2014-3-2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还我们一个公平的对待,合理的解释,理性的结果。:@:@

发表于 2014-3-29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希望你们能明白我们只是在索求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请你们务必认真对待。

发表于 2014-3-29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希望你们能明白我们只是在索求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请你们务必认真对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0 00:11
原来,大家都有过心灰意冷的那一霎那,也要该庆幸老天爷让我们早点看清了这些自私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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