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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熊仁荣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就追诉时效问题公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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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执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执行刑法第63条,至2004年巴中市的酌定减轻案件全都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不生效就交付执行,熊仁荣案就是其中之一。2004年、熊仁荣以交付执行的判决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为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刑庭法官理直气壮的说“巴中市的酌定减轻案从来就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过,全都是由X院长决定、审委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人大、市委都认同,绝不能因为你熊仁荣一案坏了巴中市的规矩”

  试想一下,巴中市这7年时间有多少酌定减轻案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了。这中间有多少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谁能够保证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就没有收过钱呢。如果真的没收钱,为什么2004熊仁荣提出申诉以来,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还不依法将酌定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呢?为什么在省高院指令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后,审判委员会决定“没有起诉,没有证据,没有审理,也要直接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呢?巴中市中级法院改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掩盖巴中市有7年的酌定减轻案件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事实呢?

  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是不是该醒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能正面回答呢?是对是错拿话出来说嘛。

发表于 2014-3-27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巴中市中级法院和熊仁荣讨论:二审酌定减轻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2003年作出二审判决,对熊仁荣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3年。(撤销原判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部分)不管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与否,这酌定减轻本身就是错误的,其一,如果法院酌定减轻的理由成立,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判认定事实就错误了,应该认定熊仁荣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不应该适用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处10年有期徒刑的法律条款,应该适用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法律条款。至于熊仁荣有没有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事实,公诉机关有没有举证,是法院审理的事情。二审已经查明了“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证明一审事实不清,应该依法发回医一审法院重审,(由检察院补充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证据)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改判。而且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法只能处三年以下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没有熊仁荣非法行医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证明那个顶格判三年呢、还口口声声在减轻处罚)所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对熊仁荣酌定减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而且致人伤亡与情节严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定事实需要的的证据都有本质的不同,与后来法院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从证据来看又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巴中市中级法院用一样证据,判熊仁荣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死亡,判熊仁荣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判非法行医犯罪减轻处罚时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又认定“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存在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这判案又不是变魔术,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案的审判实在象魔术师玩大变活人。

发表于 2014-3-2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息 发表于 2014-3-27 1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执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 ...

2004年12月,刘汉把自己两家电站以5亿卖给“周公子”斌哥,2个月后,同是这个“周公子”斌哥又将这两座电站以27亿元卖回给刘汉,“干干净净”地净赚刘汉22亿元。这般周折的交易,个中的手段自然更是非专业人士无法吃懂的折腾和诡秘。将来判决书上有分明看。此处不赘言。
这笔“亏本”交易的成功,就是刘汉寻租权力的成功。刘汉收买到了一只绝对够分量的“大老虎”。那么,刘汉从这只“大老虎”那里都买到了什么好处?
第一样好处,逍遥法外
刘汉犯罪集团目前已被起诉9起命案、21项罪名,而此前10多年时间里,罪迹斑斑的刘氏兄弟最终都能安然无事,更是奇迹般跻身社会名流,频频露脸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只要靠上周公子,巴中市7年时间的酌定减轻案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算个鸡巴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27 22:30

:sleepy:

发表于 2014-3-2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不是知道 自己错了,所以就将错就错,想你反正不懂,没有想到现在懂的人拿出来讨论了,就不敢正面来回答了,
    必须回答给我们老百姓讲讲法律。。~~~回答,回答,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分析认为:

  该案审判程序违法(审理熊仁荣不服原裁判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部分是合法的,但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违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至于判决结果是不是正确现在不好说,因为熊仁荣是否有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还没有经过公开审理,想着还不知道是哪个在起诉,举出了什么证据,由于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辩论程序。还不知道法院是凭什么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程序合法、公正是判决结果合法、公正的保证,审判程序不合法,就不可能有判决结果的合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楼梦》里,有个贾雨村本想“严肃处理”人命案,结果为攀附权势而办成“糊涂案”。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也把熊仁荣案第二次再审办成“糊涂案”“葫芦案”。任何案件判决都要经得起司法公平公正的检验。王强院长整的这件案子经得起司法公平公正的检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古奇冤---巴中无日月---何处有青天?
2001年4月21日,四川省通江县检察院、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1、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资料不齐)2、行医地点非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及鉴定范畴。死者家人认可了鉴定结论,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公安局认可了鉴定结论,撤销了医疗事故犯罪,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经一事、二审、再审、法院强硬坚持熊仁荣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原判正确,程序合法。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第二次再审的程序安排分两部分;一是: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黄晓东,审判员郭勇、代理审判员罗纪才、书记员王静)开庭审理熊仁荣申诉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部分,巴中市检察院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熊仁荣及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查明:熊仁荣2000年参加对王达菊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签发时间是1999年5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熊仁荣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哪个法官独任审判的,判决没有写)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没有新的死亡原因鉴定推翻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熊仁荣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是什么?这些关键问题没有在判决书上写出来?(公平、公正、公开到哪里去了。)有人见过这么离奇的审判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亲,你们见过这样的怪事吗?熊仁荣被错判非法行医犯罪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经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理由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本无可非议。可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们却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以医疗事故犯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独任审判的法官又不按照简易程序操作(至今熊仁荣还不知道是哪家检察院公诉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不知道是哪个法官独任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不知道有没有性的技术鉴定结论王达菊的死亡原因,不知道是什么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知道熊仁荣到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一句话: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那个法官怎样编造出来)

有这样的整法吗?害群之马不除,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完球了。

发表于 2014-3-3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有本事。这位独任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太有才了,太神奇了。有这位法官当副院长、负责处理涉诉涉访案件、巴中市就不可能有一件错案,应该推荐到北京接周老虎的班,当政法委书记。

发表于 2014-3-3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啊,知你流氓,却不知你这般流氓;知你无耻,却不知你这般无耻!

发表于 2014-3-3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红军故里,山是红色的,水是红色的,土地也是红色的,所以地价太贵,房价居高不下;但也有一些法官的心是够黑的,所以法官的良心最不值钱,经常被拿去喂狗。狗都嫌其肮脏,不吃。

发表于 2014-4-1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追诉时效问题现在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黄晓东庭长是怎么编造出的判决书才是主要问题

  黄晓东庭长;你不觉得对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案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又指派其他法官适用的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太荒唐了?既然敢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个独任审判的法官为什么不自己写判决书,要添加到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写的判决书中呢?

  黄晓东庭长你还好意思说你没有审理过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但你写的判决书前面写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面写的是“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l落款是审判长黄晓东。你作出的判决书为什么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呢?是谁动了你写的判决书?你为什么没有坚持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谁写判决书,你既然没有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把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写入判决书呢?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明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呢?你在判后答疑时为什么只说“我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没有审理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告诉熊仁荣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呢?如果你不知道,为什么同意将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写入你写的判决书呢?

发表于 2014-4-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4-2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追诉时效问题不是主要问题。黄晓东庭长是怎么编造出的判决书才是主要问题,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才是主要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应该就时效问题,审判程序问题作出负责任的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4-4-5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4-5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承认了,还有合法公正的成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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