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012|评论: 13

[群众呼声] 请法学人士探讨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以答"树欲静而风不息 "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3-2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树欲静而风不息"的情况不适用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则,原因有:1、追诉时效的前置条件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这里表述的这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至于最后是否受到处罚无关)后,司法机关没有发现并予以立案追究,时隔一定时间后才发现且排除第88、89条情形的才能按照第87条规定适用追诉时效原则决定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2、网友描述的情况是其行为发生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予以判决。后来根据当事人申诉,法院仅仅就罪名和量刑予以了改判。
      “树欲静而风不息”的观点是:1、公安机关在行为发生后以非法行医立案、检察院以医疗事故逮捕、最后以非法行医起诉、判决;2、司法机关最后改判医疗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半;3、依据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量刑最高是有期徒刑3年,进而认为中级法院改判时就不应追究其罪责了。

结束时间: 2014-4-23 14:55

正方观点 (4)

网友"树欲静而风不息"的情况不适用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则,原因有见主页

反方观点 (2)

“树欲静而风不息”的观点是法院改判罪名时也应适用“追诉时效”,具体观点见主页或查阅其相关帖子

辩手:1 ( 加入 )
 
辩手:2 ( 加入 )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3-2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学习一下刑法学的基本知识ok
发表于 2014-3-24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律生和你好;你的观点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的开始追诉,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立案(开始追诉),立案后不管多长时间都不受时效限制了,就没有追诉时效限制之说,是无限期的了。
我的观点是:刑事追诉时效并不是指的开始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超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该复函在2002年2月25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这是不是印证了“追诉”不等于“开始追诉”的观点。如果认为刑事追诉时效的“追诉”等于“开始追诉”,那这也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违背。该款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立案侦查或受理”,一是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如果“追诉”等同于“开始追诉”,根本不需要“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规定,因为只要立案侦查或受理(开始追诉)了,永远不会超过追诉时效。因为熊仁荣自逮捕后到刑满出狱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节,出狱后一直在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所以就是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其追诉追诉时效就一直在过,超过追诉时效就不能追诉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止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或者宣告无罪。你的观点能够解释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吗?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你不能证明刑法第八十八条是立法错误,那么你的观点就不能够成立。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3-24 19:39 编辑

发表于 2014-3-2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的观点能够成立,就是说只要开始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往后的日子就可以无限延长了。也就是说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错误的了。因为只要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就是无效延长,什么时候侦查、起诉、判刑都可以;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开始追诉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干什么呢?它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呢?

发表于 2014-3-2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网友哇,你是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案发12年后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因为追诉时效中断、还是认为追诉时效就是追诉开始呢?你的说法确实没法驳斥树欲静而风不息,而树欲静而风不息却把你的观点驳斥得体无完肤。我好悲哀。其实我希望你的观点能够成立,希望巴中市中级法院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合法、正确、有效的,才可能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呀。

发表于 2014-3-24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标志:是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而不是立案。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期限,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司法机关不应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本案的实际,医疗事故犯罪应受到三年以下判刑处罚,这样追诉的时效期间应为2000年11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即五年时效,过了这个期限除法律特别规定处就不能给与处罚。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已立案,但熊仁荣是否逃避侦查呢?逃避侦查是指犯罪分子以逃跑、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熊仁荣立案侦查,而熊仁荣就一直被关在看守所,监狱,而司法机关委托鉴定后认为熊仁荣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没有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错误地一非法行医犯罪起诉、审判12年无果,最终自己撤销原判决、裁定,熊仁荣并未逃避侦查,也没有隐瞒其对王达菊实施手术的事实。所以,本案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逃避侦查,其时效一直在过,过了五年司法机关就不能对他处以刑罚了,司法机关不能将自己的错误追诉变换成熊仁荣逃避侦查、审判,而无限延长追诉时效。
发表于 2014-3-2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标志:是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而不是立案。

发表于 2014-3-25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得好好学习法律了
发表于 2014-3-2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希望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或者巴中市中级法院,就熊仁荣反应的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和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开庭审理问题,作出负责任的回答。
发表于 2014-3-2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市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中有那么多的人坚称,“限制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指的开始追诉期限,只要在期限内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了”,而且他们的认为明显与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相违,至少用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认为不能解释该条法律对追诉时效延长的特别规定。为什么要区别在追诉开始后逃避侦查核准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该款法律是不是应该理解为:在追诉开始后,没有逃避侦查核准审判的,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却没有自觉依法纠正自己错误的想法。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院领导,你叫老百姓如何敢相信?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息 于 2014-3-25 13:50 编辑

发表于 2014-3-2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一旦被司法机关立案,就没有追诉期这一说了。否则,犯罪以后逃跑一段时间就没事了?
发表于 2014-3-25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说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4-3-2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无日月、:@:@:@何处有青天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