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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003|评论: 18

[原创]许霆案和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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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代留下来这样一个笑话,说张三埋藏了三百两银子之后,又在埋银处树起一个牌子,写上“此地无银三百两”,而隔壁的王二偷走之后,又在牌子上写下“隔壁王二不曾偷”,结果被逮住了。

    之所以成为笑话,一是张三的埋银而告以无,二是王二的偷银而告以偷。这都违背了日常“藏”的不告而埋和“偷”的不告而取的要义,而且还都自作聪明地以否定形式书之,所以才贻笑天下。

    许霆案审到现在还是个盗窃罪,让我颇感失望。这与几年的刑期没有关系。许霆在银行记录里清清楚楚地留下了自己的交易记录,这就像留下“隔壁王二不曾偷”的王二一样,是绝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的。

    法官的说法是“所谓秘密窃取,也指在对方不在的时候实施盗窃”,割裂整个过程而只取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点而论,可谓断章取义,不仅有强词夺理之嫌,也失了南京法界新生的“据常理断案”的灵光,虽然为许霆减了多年的刑期,却还是法界的耻辱。

    某法学家以趁车主不在的时候开车而去来和此案作比,忽略了银行纪录的留存,可以说是个未及细究就大放厥词的糊涂蛋,枉在法籍中出入了多年。

    倒是另一位好像是人大的法学家认为这或许是一种新罪,是旧法所未涵盖的犯罪形式,算是有了一点点进步。

    前不久英国的那次哄抢银行事件,与此案倒是颇有异同。无数个许霆扬长而去,纯粹的商业银行自认倒霉。并不是英国的商业银行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而是因为他认识到这是源于自身的失误,而上帝们只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在储户的权利范围内取款而已。这就是契约精神。

    但中国银行界在引入自动取款机时并没有随机引进这种契约精神,贯于脑中的还是国有银行的神圣罗马不可侵犯的光荣。这从宁可让下帝排出十几米的曲队也要少开几个窗口这一孔中就可全窥。所以,尽管已有厂商的全额赔付,但地位的微撼还是让他们怒不可遏,必欲置许霆于缧绁之中而后快,且达到惩之以毖后的效果。

     共产党人以前其实是很有契约精神的。《井冈山》中就在红薯地里放上了两块银元。老俵在看到银元后再查看损失的红薯,肯定会感念偷拿红薯的人的。假如,许霆在拿走17万后再放回71万,银行大概就会追着许霆叫爹了。

     契约精神可以体现为游戏规则。平时下棋的时候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悔棋,但在正式比赛中一方强硬悔棋就说明双方权利的不对等了。一着走错,就应该能够面对后面的残局,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而不能借口我当时喝醉了就死不认账,要求推倒重来。英国银行因为自己的失误损失了五块钱,而中国银行却因为自己的失误而获利五块钱,这就像一方棋手碰掉了自己的一个车而要求摆上两个车,这棋还怎么下?

    说许霆在发生了错误的自动取款机里取钱就是犯罪,这是法律之棰敲在了道德法庭。拾金不昧,路不拾遗,这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昧了拾了,乃是人之常情,尤其是在精神文明亟待加强的今天,多数人是做不到“不义之富贵于我如浮云”的,这一点外国人也不容易做到,王尔德就说过:除了诱惑,我什么都能抵挡得住。要求许霆见钱不拿甚至主动退还银行,这是要求姜昆掉老虎洞里还在老虎面前昂首而立!还别说许霆没那觉悟,这也是你银行没走下那人缘。

    中国不乏千万富翁,也没有了路上背筐拾粪的老抠,但像许霆这样见财起意的穷人终归还是不少。要是以后银行能开办些面向穷人的小额贷款业务让他们富起来,而不是帮着房地产商来盘剥他们,他们还会趁火打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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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

发表于 2008-4-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08-4-7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那么一回事!

发表于 2008-4-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9494

发表于 2008-4-8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是不当重利!

发表于 2008-4-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赞同楼主观点!!!

发表于 2008-4-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1][em02]

发表于 2008-4-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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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8-4-10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制之路还很长远,许庭又是弱势群体!中国的悲哀![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8-4-12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94

发表于 2008-4-1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君要臣死[em02]

发表于 2008-4-1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8-4-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这就行,别提人权。

发表于 2008-4-13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4-15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949494[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4-19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一针见血。

发表于 2011-5-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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