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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论坛耗子

广安市公安局,丢枪那民警开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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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10:03 |
遭啥子

 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2:53 |
坐等回复

发表于 2014-4-4 09:38 |
没有风声

发表于 2014-4-4 13:06 |
期待最终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4-4-6 21:31 |
差不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7 09:39
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4-4-7 11:12 |
应该开除

发表于 2014-4-7 16:35 |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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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7:52 |
必须开除公安队伍!理由很简单:如此粗心的人,怎能让他做民警?他一旦再丢枪,谁能料到将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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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1:00 |
日前,岳池县纪委监察局介入县公安局“3·21”丢枪事件调查。4月3日,对丢枪事件直接责任民警顾县派出所副所长周震川党纪、政纪立案调查。http://www.gasjw.gov.cn/data/v/201404/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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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1:41 |
南充二郎 发表于 2014-3-30 1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工作五年就提拔为副所长,是工作能力强,还是其他能力强,各位看官你猜.......所以,咋样处理??你懂的。
...

你说错了  应该是
说你行 你就行 不行也行
说你不行 你就不行 行也不行

发表于 2014-4-9 11:41 |
5544@qq.com 发表于 2014-4-7 16: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

这个可回复到广安廉政下面。 呵呵

发表于 2014-4-10 11:48 |
不要急 不要慌 人家上面有人 你懂得

发表于 2014-4-22 09:22 |
还是平时太嚣张了,敢带枪去娱乐场所。估计有关系

发表于 2014-4-22 09:48 |
纪委调查的结果呢?

发表于 2014-4-22 09:51 |
关注

发表于 2014-4-22 13:33 |
期待开除

 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5:54 |
咋没官方回复呢?
发表于 2014-4-22 21:54 |
过客

发表于 2014-4-22 22: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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