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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新闻] 关于民办代课教师购买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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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心请教下:
营山关于代课教师购买养老保险问题,
1、我父亲现在64岁,代课年限超过15年。
2、营山关于这方面是否有书面文件,如何购买,是哪一张险种,是否可以分期购买。
3、买后每月的保险发放金额是怎样计算
4、营山58年参加工作的,也要按照2011年的工资标准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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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实施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
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10:54  |  浏览: 28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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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11-22 10:54  |  浏览: 28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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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贫农789 发表于 2014-3-30 10: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
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要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川办函(2012)184号》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纳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妥善解决。
2条(3项):妥善做好辞退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2/3)。
4条: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各地应予以落实。
享受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条和标准

缴费起始时间:社保统筹时间,1986年1月,以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上一年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档次60%)20%;职工个人:1997年前4%,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依据国发[1997]26号、川府发(1997)151号。
退休年龄:法定年龄,男工60周岁,女工50周岁,依据:国发[1978]104号。
1996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工龄、缴足10年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休;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缴足15年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依据:川府发[2006]13号、川劳社发(2006)17号。
补缴社会养老保费的期限和标准,按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时间(1986年1月)和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统筹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统筹之月起补缴;统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依据:川劳险(1998)8号25条;按照历年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比例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空前绝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依据:川劳险(2000)41号2条;
社缴社会保险的标准:从1986年1月至出台川教(2009)212号文件的前一年,即2008年12月,该23年全省在职职工每年平均工资60%档次累计金额,用人单位承担20%,平均每年1100元(初算),职工个人承担8%,平均每年400元(初算)。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size=+0]时间:2013-11-22 10:54  |  浏览: 2879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落实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应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社缴社会保险的标准:从1986年1月至出台川教(2009)212号文件的前一年,即2008年12月,该23年全省在职职工每年平均工资60%档次累计金额,用人单位承担20%,平均每年1100元(初算),职工个人承担8%,平均每年400元(初算)。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问: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84号)、南府办函〔2012〕135号、《关于贯彻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建议意见》及川人社办[2013]31号文件的相关政策。
  问: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截止2012年8月31日,我县公办中小学校聘用一年以上且户籍在我县的在岗代课教师、户籍在我县已被依法解聘或辞退的代课教师和户籍在我县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问:幼儿园(班)代课教师、中小学(幼儿园)临请教辅工勤人员和社会力量办学人员可否按此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幼儿园(班)代课教师、中小学(幼儿园)临请教辅工勤人员和社会力量办学人员不属于此次政策参保范围,不能按此次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问:按此次政策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同时具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两个条件。
问: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担任代课教师或民办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按不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32元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68292.00元(按缴费总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曾当过兵或知青如何处理?
答:服役期间和知青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其审核依据、标准、办法和程序与现行参保人员一致。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缴费后,在尚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怎么办?
答:按照现行政策(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执行。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缴费后,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有何待遇?
答:领取养老金(包括1个月)后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费,退还按规定计算的个人账户余额,但不能退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办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4年3月27日至3月31日(星期六、星期日除外),上班时间随到随办,逾期不再受理。
问:符合参保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个人申请→学校造册→教育局认定资格→个人凭教育局开具的《营山县公办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和原被辞退民教师任教时间认定函》和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任教相关资料各一份,持有《独生子女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是退伍军人的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曾是知青的提供相关资料或县人社局加盖鲜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到县社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次解决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由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政策和县政府办印发的实施方案审查参保人员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按此次政策参保。请广大群众不要相信挂靠、代办等,以免上当受骗。
注:本资料仅供宣传使用,不详尽之处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
                             营 山 县 人 社 局
                             营山县教育局
                    营山县社保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教育局
关于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
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我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这次办理我县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社保的时间安排在2014年3月27日、3月28日、3月31日,各片区、直属学校办理的具体时间详见《营山县符合条件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办理时间安排表》。
二、范围对象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截止2012年8月31日在我县公办中小学聘用满一年及以上,且户籍在我县的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公办学校临请的教辅工勤人员、公办幼儿园(班)代课教师、村办幼儿班代课教师和社会力量办学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办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我县公办中小学聘用满一年及以上,户籍不在我县的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由营山县教育局开具相关证明到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以县社保局审定为准,参保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
四、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人员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基本情况、任教简历、原是否参保、参保请求,并本人签名。
(2)登记造册。学校对申请参保人员逐一审核,造具《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人员名册》(A4纸质表一式二份,县教育局和学校各1份,并发电子文档至1029541695@qq.com)。
(3)县教育局确认。县教育局根据学校造具《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人员名册》,结合清理登记人员提供的资料,确认身份和教龄,出具《营山县公办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和原辞退民办教师任教时间认定函》。
(4)组织参保。学校统一组织参保人员持下列资料到县社保局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①参保申请书。
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寸彩照2张,到龄人员还需提供本人存折帐号或卡号复印件。
③县教育局出具的《营山县公办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和原辞退民办教师任教时间认定函》
④有军龄、知青的视为缴费年限的,需提供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退伍证复印件(武装部加盖鲜章)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曾是知青的提供相关资料或县人社局加盖鲜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⑤持有《独生子女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附件:
1.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社保办理时间安排表
2. 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保人员名册
3.营山县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和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2013年4月26日

发表于 2014-3-30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多了,没得心情看完,但看到了要交68292,为什么要交这么多?

发表于 2014-3-3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要交13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0 15:00
请问楼主,民办幼儿园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还没出来吗?

发表于 2014-3-3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条框框一大堆,看得洒家头晕脑胀!:lol:lol

   1;在没有落实这个政策之前离退教师自己已经买了社保的,但年限没够,那么任职期间这几年怎么算?
    2;比如以前任教3年,这3年可否按照现在出台政策补交还是,,,,
  3;假如可以补交3年的,那以后到了领取工资时,是按个体买的基数算还是按照教师离退政策的算法为准?
  4;全县一万多人,在3天之内可否办理得完?

发表于 2014-3-30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30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laolinzx 发表于 2014-3-30 17:23
还没开始,从4月2日才开始始

你是说幼儿代课教师吗?4月2号开始?知道是什么政策吗?谢谢告知一下!

发表于 2014-3-30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

发表于 2014-3-30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情况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0 20:34
民办教师为农村教付出了他们的青春,希望政府妥善解决好这批人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希望政府不要忘记为幼教事业付出的幼儿教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3-3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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