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3月30日11时08分,网友“夏季人生”在四川麻辣社区通江论坛发表名为“巴中市通江县公安交警队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一贴,反映:通江县诺江大道、北街、电影院等路段违法停车将被处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实施的背景 2014年3月中旬以来,为切实解决诺江镇城区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问题,通江县公安局将辖区诺江东路(东方广场至2公里段)、诺江中路(东方广场至西门桥段)、诺江西路(西门桥至省车站出口段)、观音阁街(三碗茶路口至东方广场段)、东街(酒厂沟至司法局段)、南街(县政府门口至南门菜市段)等易堵路段实行交通秩序严管。利用城区监控设施对上述路段机动车乱停乱放(包括临时或长时间停放)、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通行(包括货车、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入城)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抓拍。为此,通江县公安局专门印发了通告、设立了禁止停车提示牌。 二、处罚的依据 对在严管路段实施的机动车乱停乱放(包括临时或长时间停放)、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通行(包括货车、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入城)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以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罚款100元,记3分。 1、罚款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记分的依据: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违法记分第三条第八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禁止停车属于违反禁令标志的一种,据此,对乱停乱放车辆一次记3分。 综上所述,对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记分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秩序靠大家”,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道路通畅,给本就不宽的道路增堵添乱。在此,希望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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