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40|评论: 5

实名举报:金口河共安派出所偏听偏信,歪曲事实,包庇纵容,避重就轻,徇私枉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3-3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金口河共安派出所偏听偏信,歪曲事实,包庇纵容,避重就轻,徇私枉法,律法何在?天理何在?

被害人:段玉熊,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511113195005090019,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小河村325号,联系电话:138881316932

加害人:张贤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6503240010,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小河村四组。

加害人:张伟(系张贤安之子),男,汉族,农民,约20岁,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小河村四组。


事实经过:

      2014127日,加害人张贤安及张伟父子蓄意翻墙入室盗窃,当时被害人段玉熊正在自家养蜂场的床上睡觉,意外发现二人竟已钻到自己床前,欲报警制止,张贤安父子为掩盖罪行,当场在室内对段玉熊言语威胁并进行暴力殴打,后又在半路拦截,再次威胁:“你敢报警,老子就把你整死在这儿!”段玉熊强烈反抗,二人再一次对其进行暴力殴打后离开。段玉熊立即电话告知妻子廖万群,廖万群随即报警。110民警到场后,现场勘查,取证,拍照,并做了相关讯问笔录等。
事发后,段玉熊受伤入院一个月,花费数万元才得以暂时保住一命。案发至今,张贤安父子二人依然逍遥法外,没有一句赔礼道歉,也没有一分钱的赔偿,其态度之恶劣,气焰之嚣张,不仅极力狡辩,谎话连篇,拒不承认进屋盗窃,还企图捏造和歪曲事实来掩盖罪行逃避责任。

据悉,张贤安父子对非法侵入私人住宅之目的给出了数个理由:

1、喝水;

2、找羊;

3、羊跑进了养蜂场的围栏里,他进去把羊抓出来;

4、怀疑段玉熊打了他的羊,翻墙进去找其理论。



很奇怪,真相只有一个,怎么会出来这么多理由?我们也曾多次去派出所询问和核实,但一直见不到二人,以上每一种说法皆有证据证实,喝水之说由张贤安当面亲口承认,后几种说法由派出所的干警亲口告知被害人家属,有录音为证。

每一个看似正当的理由都丝毫经不起事实考证,更轻不起推敲。多次改口,可见二人谎话连篇,必然心中有鬼,其真实目的一定见不得阳光。二人如果不是做贼心虚,为何要阻止我父亲报警?公众尽可以假设一下:主人不在家,有人秘密进入宅院,盗窃、投毒、栽赃、抢劫、杀人放火,每一种危险都存在着可能性。然而,事实上,共安派出所却对我方的诉求置若罔闻,且至今从未给过我们任何解释。同为公民的你我,会不会感到后背发凉,越想越可怕?
最可笑的是派出所对案犯一次又一次截然不同、变来变去的谎话却乐于偏听偏信,如果张贤安父子二人称辩其进屋是为了数星星、看月亮、吹吹风,恐怕派出所的民警都会坚信不疑。

我一直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干警,等待一个公平公正,不曾在网上乱讲过一个字。今天这一纸歪曲事实避重就轻的结案书,让我无法再尊重那些政法队伍中的少数败类。

姑且不论二人的真实目的,但二人不请自来,明知院门紧锁主人不在家,没有呼喊过,请示过,仍秘密翻进围栏。被主人发现后,不赔礼不道歉不主动退出,还强行进入并暴力殴打主人的行为,至少也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立案侦察并移交检察院。哪怕二人有一万个借口,也已经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当依法追究,依法惩处。可公安最后的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治安拘留11天。

家是每个人安宁的港湾,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豪宅还是草房,家更是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障。“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执法者的姑息纵容,更加助长歪风邪气蔚然成风,千家万户必然人心惶惶,人人自危,防抢防盗如临大敌,还谈什么安全感和幸福感?还谈什么社会的谐稳定?

贼人进屋了,难道你还要准备笑脸相迎请他喝茶吗?如果侵入致使我们受伤流泪,你也准备忍气吞声打落牙齿往肚里吞吗?这还是法制社会吗?这还算是百姓的天下吗??

一纸歪曲事实的结案书,把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盗窃不成暴力殴打主人的非法侵入住宅、抢劫、故意伤害案,捏造成了一起单纯的打架斗殴案,其理由之荒唐,言辞之可笑,着实令我忍无可忍才愤然弹指亮键。
至于金口河共安派出所民警的所作所为,让人之无法理解,在此,我倒要提出几问,望请作答:

1、2014年1月27日,在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到达小河3组时,居然明确拒绝到达案发现场,后经段玉熊远在异地的女儿将电话打进乐山公安局告之警情,迫于市级压力,民警方才不情不愿去了现场,做了相关勘查。试问共安派出所:接警却不到案发现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哪条哪款授予你们的权利?如此办案,合法吗?


2、段玉熊于当日中午左右被殴打受伤,其女儿于当晚8时左右匆匆赶到共安派出所时,却发现父亲居然面色苍白,满脸是血,触目惊心地滞留在派出所内做笔录!!试问:共安派出所民警,段玉熊受伤时间如此之长,身体如此之虚弱,这样一个60多岁、生命垂危的受伤老人,作为人民警察,你们居然无视其伤病情!家属赶到,却还不让见面。于情,于理,于法,作为人民警察,“人民”二字体现在哪里?人性在哪里??良知和同情心又在哪里??

3、因担心父亲伤情,全然不知情的女儿匆匆签字将父亲领走,即刻赶往医院。试问:尊敬的派出所民警,段玉熊一字不识,其女刚刚从异地赶回,根本不知情,代签领人,却不曾将笔录内容如实告知段玉熊,以资核实。这合理?合法??合情吗???


4、在报案后,被害人家属多次前往派出所了解案情,在问及何时立案时,派出所民警居然数次欺骗家属,明确告之受案回执单即为立案。试问:作为民警,你们居然如此敷衍欺骗被害人家属,难道你们就是如此这般办理案件的么?


5、在受案期间,派出所民警对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极其不端正,根本不屑家属提出来诸多合理要求及疑问,直接告知:找律师来,你们不是被害人,无此权利。就在昨天,3月28日,我再一次致电派出所,明确表示需要咨询几个疑问,但草草作答后,便口口声声地让我找律师来,我就奇了怪了,我作为被害人的亲生女儿,难道连向办案民警了解事情真相的权利都没有吗??一而再,再而三明确拒绝,我没钱请不起律师,是不是就表示派出所可以剥夺我的公民权利?在两次拨通电话后,所长明显极其不耐烦,粗暴挂断电话,随即我连拨6次,依旧不接。我便愤而将电话再次打入派出所办公室,质疑其所长的工作态度?值班民警依旧未能给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3月20日,因在派出所内言语不和,一民警(警号为:083757)竟意欲冲上来殴打被害人妻子。在此,本人又当一问:作为人民警察,不为人民办事,却用此举暴力威胁意欲殴打一个年近60的弱小农村老太太,这就是人民警察的素质?这就是你们该有的工作态度??


6、在案件调查期间,派出所民警数次在被害人家属面前,明为抱怨解释,实为威胁加恐吓:张贤安此人脾气不好,暴躁得很,在当地口碑不好……那么,我便更是不能理解了,就是这样一个人品之差,口碑之坏的恶人,派出所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竟敢如此这般徇私枉法,歪曲事实,包庇纵容,避重就轻呢??!!



望请金口河区共安乡派出所的相关同志就上述疑问作出明确答复,否则我定当竭我此生之力,定要在他有生之年为他讨回一个公道!!!
后附部分证据:


1、        图片证据:2014年1月27日晚,段玉熊在共安派出所内拍的受伤照片、《受案回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情证明》、相关票据等

2、        部分录音证据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部分图片证据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3-31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段玉熊,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511113195005090019,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小河村3组25号,联系电话:138881316932。

被申请人: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做出的乐金公(共)行罚决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请求贵局依法予以核实并更正。

2、依法追究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非法侵入住宅,入户抢劫且屡次暴力殴打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严惩。

3、责令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当依法认定申请人养蜂场内住房为“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入户抢劫中“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其一:申请人的养蜂场及房屋已建20余年,在这20多年间,该房屋一直为申请人所长期居住,且在该事件发生之前,申请人从未有过废弃的打算。

其二:就现场摆放日常用品(该房屋内油、盐、酱、味精、米、肉、面条、菜板、洗洁精及冬夏拖鞋、雨靴、胶鞋、床铺等一应俱全),且院内种有豌豆尖、白菜、香葱、莲花白、青菜等蔬菜,便可看出,申请人确实长期居住于此,该处所确系申请人生活起居之所。

其三:小河三组、四组数百村民,亲眼见证了这数十年来,申请人长期居住在养蜂场及该房屋内。申请人几十年来,确确实实长期居住于此,这一点,是绝对勿庸置疑的。

其四:“户”的另一特征即:封闭的院落。申请人的养蜂场四周均建有一人多高的钢绳(拇指粗)围栏,设有前门和后门,且都关门上锁。足以证明,该养蜂场确系“封闭的院落”。

“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个人财产的保障和尊重;

○2对人身安全的保障;

○3对个人私生活的尊重和保护。

鉴于宪法当中所认可的“住宅”内涵并非以个人私有的“住宅”为限,即使暂住之所、寄宿场所等具有暂时保存人身和私生活之所皆受到保护,因此,“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价值更多地体现对人身安全及个人私生活的尊重和保护中。

综上:申请人的养蜂场及房屋虽然简陋,但并不影响其功能(供他人家庭生活)与性质(住宅不受侵犯),其钢绳围栏虽不是用砖垒砌而成,但同样不影响其建设的功能(与外界相对隔离,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及对个人私生活的尊重)。

二、未正确认定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1、应当依法追究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不请自来,在前后院门紧锁的情况下,没有呼喊过,请示过,仍秘密翻进围栏。被主人发现后,不赔礼,不道歉,不退出,还强行进入,并暴力殴打主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张贤安父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立案侦察并移交检察院。

2、应当依法追究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屡次暴力殴打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张贤安、张伟父子二人强行翻墙进入申请人养蜂场内,被申请人发现后,竟暴力殴打申请人;后在距养蜂场约两公里处,蓄意拦截回家途中的申请人,再次暴力殴打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3、张贤安、张伟父子携带刀具翻墙进入申请人的养蜂场,其目的实为盗窃。

如果二人不是来蓄意盗窃,那是来栽赃陷害,放火投毒,抢劫杀人的吗?无论是来做什么的,当他们翻墙进入申请人养蜂场内时,就已经严重威胁并侵犯到申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任何一种危险都有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如果他们不是居心不良,不怀好意,从申请人发现他们准备报警的那一刻起,他们就应该积极主动的立即退出。事实证明,他们不但没有退出,反而对申请人言语威胁(老子就是要进来),阻止他报警,并进行暴力殴打,且事后又在半路进行拦截,再次暴力殴打申请人。

关于喝水一说:2014年1月17日,在共安派出所民警及小河三、四组部分村民在场的情况下,张贤安本人亲口辩称其翻墙入院是去喝水。

现就喝水一说,申请人提出下列异议:双方素有矛盾,从无往来。众所周知,申请人的养蜂场曾多次被盗。而对方当事人也是养蜂人,本应避嫌。在主人大门紧锁的情况下,携带刀具偷偷摸摸(当时并未呼喊过主人)翻墙入户,只因主人在家,方才导致对方盗窃未遂。且张贤安父子翻墙入户后,并未第一时间进入厨房喝水(在张贤安殴打申请人的地方,可以一眼看到盛水的水桶),却是径直掀开申请人卧房的门帘,其喝水一说,明显站不住脚。

关于找羊一说:2014年2月19日,共安派出所周所长亲口告知申请人家属,张贤安供述,其翻墙入院是去找羊。

现申请人就找羊一说,提出下列意见:申请人的养蜂场占地约100多平米,四周均建有高近2米的钢绳围栏,钢绳为拇指粗细,横间距不到10公分,设有前后院门,且当天均已上锁,羊根本就不可能进入养蜂场内。
关于“抱羊”一说:2014年2月21日,派出所民警(083757)告诉申请人家属,张贤安的羊已经进入申请人养蜂场围墙内,张贤安是进去把他家的羊抱出来的。派出所民警同志当天进行现场勘查,并未查找到那只作为证据的羊及任何羊蹄印、羊屎及羊尿。

关于“打羊”一说:2014年3月19日,共安派出所周所长在电话里明确告知申请人家属说,是因为申请人打了张贤安的羊,所以张贤安才翻墙进去找申请人理论的。事实上,申请人当天从未见过张贤安的羊,何来“打羊”之说?无论是“找羊”、“抱羊”,还是“理论”,张贤安父子私自闯入申请人养蜂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之规定。

关于“疑罪从无”一说:申请人家属曾明确质疑派出所为何采信张贤安及张伟父子二人的说法,共安派出所周所长提出“疑罪从无”一说,然而,张贤安父子二人数次改口,谎话连篇,其说法前后矛盾不一,据常理推论,便可得知其真实的入户意图(如果不是来偷东西的,为什么要阻止申请人场报警,可见张贤安父子做贼心虚)。

4、张贤安父子二人在中途拦截申请人,并再次对申请人暴力殴打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在该事件发生后,张贤安在小河四组明目张胆扬言:其第二次殴打申请人,就是想把他打来爬不起来,只是因为段伟的到来,方才导致其犯罪未遂。(其当场威胁申请人:你敢报警,老子就把你整死在这儿!)从其威胁言语便可得知,其拦截申请人的目的,就是想把申请人弄死!

5、张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案发当天,张伟与张贤安先后翻墙进入养蜂场内,后又在张贤安暴力殴打申请人时,其子张伟一直紧紧抱住申请人的腰,使其动弹不得,任由张贤安恶毒殴打。共安派出所基于张贤安及张伟所述便相信张伟”劝架“之说,其与张贤安为父子关系,无第三方证人,其证言不足采信。

四、适用法律错误

1、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认定张贤安父子二人的行为仅触犯治管理处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之规定,张贤安、张伟二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第1款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张贤安父子入户盗窃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为: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二、犯罪未得逞;其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当场暴力殴打申请人,已升格为“入户抢劫罪”,屡次蓄意暴力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最后陈述:张贤安父子二人年轻力壮,却目无法纪,恃强凌弱,对申请人这样一个六、七十岁的老人屡屡下毒手,良心何在?

且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屡次将羊赶至申请人养蜂场围墙外,可见张贤安不守安分,不思悔过,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半点悔意。(关于此事,已于1月29日电话告知派出所民警。)申请人受伤住院至今,张贤安父子二人从未上门道歉,且于2014年2月20日威胁申请人妻女(威胁其走不出小河三组),可见张贤安为人狠辣,不知悔改、收敛,申请人请求贵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申请人于2014年1月28日晚入院(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后期治疗等相关费用共计:          元(申请人因伤所产生的该项费用与对方当事人的暴力殴打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贤安父子二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人转院至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   元(申请人因病所产生的该笔费用与张贤安父子的暴力殴打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因其暴力行为严重损伤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间接诱发并导致申请人病情加重,张贤安父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张贤安父子二人的暴力殴打行为导致申请人受伤入院,由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依法应当责令其作出赔偿。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乐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段玉熊
                                                                                               2014年4月1日

发表于 2014-3-3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
发表于 2014-3-3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呀,这个这个、、

发表于 2014-4-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专业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