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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请求仪陇县人民法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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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一审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03年仪陇县法院釆用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首先制造冤案。

      二审和再审法院院长崔均以权把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90多页的汇报材料,亲手交给了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就以审委会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以(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对张雍处刑10年,再次以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定案。只要崔均看了再审法官的详细报告,把住审判关,也不会再一次造成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仪陇县人民法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请求仪陇县人民法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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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仪陇县人民法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请求仪陇县人民法院按中办国办《意见》的规定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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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8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

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

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

​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4-10-29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就**这么黑,文的不行,就来武的,反正对生活都没希望了。直接都在门口,整几个大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发表于 2014-11-29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发表于 2014-12-27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1-6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轻轻的来了,轻轻的闪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事实和理由: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本案从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到检察机关隐瞒证据的违法起诉,审判机关釆用公安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出的全部判决书,均是在违法中以“证据瑕疵”为由进行的。本案全部判决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合法行使,而是个人意志的违法判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发表于 2015-1-25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正义抨击腐败,让冤假错案尽快得到纠正,让遭受

司法不公的苦主尽快得到公正,还法律一个清白!!!

 楼主| 发表于 2015-2-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265条规定:

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

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

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

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

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发表于 2015-2-27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请求法院依法立案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13:52
没看完,如果是嫖貌似是判重了,如果是强就判轻了

发表于 2015-3-2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时我会多看看这些知识

发表于 2015-3-2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样对待的衣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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