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东庭长:(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确实具有欺骗性,你在判决书上面写的“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熊仁荣及其辩护人余明昆等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结果“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二: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而年六个月.”。你在判后答疑说的:“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资格部分,判决书已经写明。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委会决定的,追诉时效问题我没审理也不清楚”。你的这些话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你能够解释一下吗?(判决书写明的就你开庭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部分)既然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部分,为什么在判决书上写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你为什么对非法行医部分开庭审理,对医疗事故部分书面审理,而且对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证据不在判决书写出来?不会是哪个拿钱逼你写的吧?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9 13: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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