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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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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的关注,感谢提示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

发表于 2014-4-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终于承认了对法律不专业的事实了,有进步。我不需要你感谢,我希望这件案子早日了结,让活人安心,让死者安息。法院审判14年整成这个样子,令人气愤。

发表于 2014-4-7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决定、由法官充当公诉人、先定后审、简易程序、法官不敢公开姓名;究其实质不是为了依法纠错。。

发表于 2014-4-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巴中市中级法院如何解释,既然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经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经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提及医疗事故问题。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理程序是绝对错误的。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这样的整法。

发表于 2014-4-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就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4-4-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该把你是如何写出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详细情况说明一下吧,不会是王强院长逼你写的吧?

发表于 2014-4-9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2011)巴刑再终字第二号刑事判决书确实具有欺骗性,你在判决书上面写的“四川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熊仁荣及其辩护人余明昆等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结果“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二: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而年六个月.”。你在判后答疑说的:“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公诉人也没有指控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资格部分,判决书已经写明。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审委会决定的,追诉时效问题我没审理也不清楚”。你的这些话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你能够解释一下吗?(判决书写明的就你开庭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医疗事故部分)既然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部分,为什么在判决书上写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你为什么对非法行医部分开庭审理,对医疗事故部分书面审理,而且对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证据不在判决书写出来?不会是哪个拿钱逼你写的吧?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9 13:51 编辑

发表于 2014-4-11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黄晓东·庭长 :王家人手中的(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4)巴市刑一终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该怎么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熄的风 发表于 2014-4-11 18: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黄晓东·庭长 :王家人手中的(2003)通法刑附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法院是无耻、还有人也·无耻,是谁控告的熊仁荣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呢?为什么先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呢?自作自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连审理程序及谁审理的医疗事故部分都不敢公开,还有判决结果合法公正的可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4-12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奇怪;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哪些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的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敢在判决书上写出来?
黄晓东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要把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结果写入判决书?

发表于 2014-4-13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怪案一波四折

             一是:王家人以熊仁荣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提起控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后的卷宗《熊仁荣致死王达菊案卷》;

              二是:检察院发现无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通江县卫生局立马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仁荣;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

             三是:检察院发现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无法作为起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果:1、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判刑。

            四是:历经12年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非法行医部分再审后以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原审裁判,改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更奇怪的是至今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起诉的、(这一次是法院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审判,果然就简单多了)是哪个审理的、采信了那些证据、、、、、、、。
本帖最后由 不熄的风 于 2014-4-13 13:32 编辑

发表于 2014-4-13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怪案一波四折

             一是:王家人以熊仁荣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提起控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立案后的卷宗《熊仁荣致死王达菊案卷》;

              二是:察院发现无证据证明熊仁荣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通江县卫生局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   任人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

             三是:检察院发现通江县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注有“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无法作为起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结果:1、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对熊仁荣判刑。

            四是:历经12年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非法行医部分再审后以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原审裁判,改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更奇怪的是至今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起诉的、是哪个审理的、采信了那些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说的是: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年指令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非法行医部分后,另行作出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仁荣时效医疗事故犯罪,并且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由于在2001年通江县检察院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的熊仁荣,捕后经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起诉的前提下,自己起诉、自己鉴定、自己审理,(既不让熊仁荣知道、也不把是谁审理的写进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这审判程序有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有暗箱操作、徇私枉法之嫌。巴中市中级法院如果认为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应该向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公安局举报,不能够自己代劳。起诉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涉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收集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以及举证,这些事公安局、检察院的事情。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能狗拿耗子、超越职权。

  你们是整的是啥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4-4-1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判决书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缺乏必备的要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合议庭组成,没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理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自觉完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必备要素,挽回法院脸面。

发表于 2014-4-2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还稳起,为什么不回复呢?

发表于 2014-4-20 16: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今天收到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信访回复;法院称: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案件发生到立案、受理的时间,公诉案件只要在时效期限内立案了,就没有时效了。他们避开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真的不讲理了。从现在起,熊仁荣不讨论这个问题了,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是铁了心的要徇私枉法,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发表于 2014-4-2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仔细看了网上贴出的判决书,就是不清楚这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是不是黄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的;如果是他们审理的,判决书上却没有被告人熊仁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没有公诉人的意见;如果不是他们审理的,判决书上清清楚楚写明“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判决书确实难猜。熊仁荣应该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室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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