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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成都市政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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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03:04 |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成都市政府败诉

  

   2008年4月10日上午,我们领取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川行终字第11号判决。该终审判决如下: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2007)成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30日作出的成府复不字(2007)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費各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戈X、何XX、雷X共同负担。

    

    我们领取到该哭笑不得的终审判决书,只能说依法行政诉讼难,告贏一个市政府更难。该判决两项全撤销,却无一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更奇怪的是,竟然判决了上诉人承担诉讼費用?

    因时间关系,我们在此贴出两封掛号邮寄信件

           

                   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刘院长关注一件行政争议待判案件

    刘玉顺院长:

    我们三个无过错被侵害的设计院工程师,起诉成都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乱作为上诉一案,于2008年3月12日在四川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开庭,现待判,请求刘玉顺院长关注。

    该案为多家媒体报导的《四川省人事争议第一案》,曾经过四川省高级法院两次上报过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得以立案。我们在近5年计收到仲裁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行政判决、行政复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书54个案记录54已創造了行政、司法公权力腐敗世界记录之最地方诸侯权贵割据势力恶意枉法,剥夺無过错公民生存权利却得不到法律救济和保障。

    人事争议起因:

    我们是成都教育设计院老工程师,因书面投诉举报过设计院院长牟某经济违法,院长被青羊检察院清理挨打后怀恨在心。在2003年事业单位改制中被打击报复辞退20-36年工龄的无过错老工程师不予聘用也不发给一分钱分流安置费、无任何社保医保,不退还从工资中扣去的住房公积金。  

    设计院院长利用行政机关要求限期改制之机,勾结成都市教育局人事处违法人员做假,在《改制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辞退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無过错公民的生存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中,行政仲裁强行要求撤诉、并乱收费高达20倍、开庭中禁止提“改制”否则休庭、并拒絕10余家到场媒体采訪旁听,市总工会介入处理被违法拒绝最终违法裁出了无主体资格的無效裁决。《华西都市报》四川新闻网等媒体报导称该案为四川省人事争议第一案,该违法损害案遭到众多法学院专家教授谴责及媒体关注后,四川省高级法院两次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出台人事争议司法解释并指示立案审理

  民事诉讼中,成都市区两級法院恶意隐匿损毁证据上百页,并超越诉讼请求,以整体改制更名后承接了全部优惠资产的公司与原设计院“无资产的承接责任关系”枉法驳回多次民事诉讼请求。

   因教育主管局在《改制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辞退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定程序,又报财政局批复。我们要求两局撤销辞退处理或招开听证会解决。财政局认为是教育主管局附带审批的错误,多次转办教育局拒不解决。   

    行政起诉中,青羊区法院为保护行政权力违法,立案庭庭长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宣称“不立行政案,不立告政府的案子。青羊法院强行要求起诉政府机关只能以民事立案最终被六次裁定驳回。被驳回起诉后再立行政案不予受理,市区两级人大监督交办起不到任何作用

   成都市政府行政复议中,我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多次否认收到,并禁止进入行政衙門交复议书,要求掛号邮寄行政复议书后仍不受理。复议机关否认二次收到复议申请及公文《转办函》证据及程序违法,竟然公开在答辩状》中利用政府大印的权势非法行政干预司法本应针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事由及法律依据做出答辩滥用公权书面答辩状》中以成都中级法院“无视行政复议法、强行受理起诉、违法受理。”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其违法行政干预司法公开威胁、警告法院的性质极其恶劣。公权力利用政府大印违法导了一个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竟然不敢在判决书中列明开庭调查事实被迫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据规定必须在判决书中列明开庭证据及证明事由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隐匿了拨打行政机关的27个电话等全部证据枉法判决。

    现上诉省高級法院已开庭,待判,请求刘院长关注,并请依法监督公正审理行政争议案。我们但愿这长达5年的诉争,在省高级法院案结事了,得到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8年4月2掛号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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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20:43 |

热烈祝贺成都市政府败诉!

                           

热烈祝贺长期将法律视为儿戏、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行政、无法无天的成都市政府败诉!

绝好消息!热烈祝贺!坚决拥护!通力支持!老百姓终于盼到了这久违、值得庆祝的一天!

热烈祝贺长期将法律视为儿戏、不作为、乱作为、枉法行政、无法无天的成都市政府败诉!

这是一千多万成都市人民的幸事!感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顺院长等领导的认真督办!

绝不能让恶霸地主黄世仁强迫霸占良田、买卖喜儿、逼死杨白劳的悲剧在成都市再次上演!

成都列五中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设计院勾结市教育局、编制办、财政局非法除名、迫害教职工,天理不容!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杨运平、汪全胜人败坏成都市良好形象的渎职行为!

成都市要想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必须得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地倾听民声、关注民生、体恤民情做起!

依法行政、法治成都、惩处腐败、揭露邪恶、纠正不法行为、平反冤假错案,是文明城市的基本要素和必须!

成都市行政复议处处长杨运平、汪全胜2人,长期一贯以行政乱作为、枉法、渎职侵权的涉嫌犯罪手段,实施了一系列恶意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杨运平2人在行政复议执法中多次恶意包庇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甚至以10年前作废文件执法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其涉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谨在教育局所属列五中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设计院行政复议案中,杨运平2人与法院人员在行政行为做出后非法取证,并恶意枉法引发了不少愤怒的投诉、举报及在各大互联网络上的大量揭露。

 楼主| 发表于 2008-4-11 18:35 |

    我们领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川行终字第11号判决,撤销了上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成都市中级法院(2007)成行初字第17号两项判决。  

    该两项撤销,充分证明了于2008年3发省纪委举报网、成都市成都市检察院等的如下举报事实。

                  举 报 信

    举 报 人:原成都市教育局设计院被侵害员工xxx3人

    被举报人: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 杨运平

    被举报人: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公务员 汪全胜

     举报事实如下:

     成都市行政复议处处长杨运平汪全胜2人长期一贯以行政乱作为、枉法、渎职侵权的涉嫌犯罪手段,实施了一系列恶意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杨运平2人在行政复议执法中多次恶意包庇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甚至以10年前作废文件执法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其涉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谨在教育局所属五中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设计院行政复议案中,杨运平2人与法院人员在行政行为做出后非法取证,并恶意枉法引发了不少愤怒的投诉、举报及在各大互联网络上的大量揭露。

    杨运平、汪全胜两人在处理举报人的行政复议案中,实施了一系列卑鄙无耻的恶意枉法乱作为行为,竟然发展到利用职权隐匿损毁大量复议资料、恶意刁难申请人要求重写、禁止申请人进衙门交复议申请、提起电话禁止交涉、满口谎言欺骗复议申请人乱作为 更为恶劣的是在收到起诉状后,为免遭在法院败诉,竟然以成都市政府的名义利用盖上成都市政府大印的行政答辩状滥用职权公开违法犯罪手段实施行政非法干预司法公开威胁、警告成都中级法院性质极其恶劣请求成都市纪委、检察院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严惩恶意枉法渎职侵权,损害行政、司法信誉及公民权利的涉嫌犯罪份子。

     一、起因 人事争议

成都市教育局所属建筑设计院20-36年工龄老工程师,因书面投诉、举报设计院院长牟子元多种违法,院长被青羊区检察院清理挨打后怀恨在心2003年设计院在整体改制完成后,对无任何过错的老工程师打击报复予以辞退,不发给一分钱安置费、20-36年工龄无任何养老、医疗保险,就连从工资中扣去的住房公积金也不退还。院长牟子元勾结教育局人事处廖某等为侵吞上千万资产竟然在上报教育局的《改制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辞退打击报复赶走老工程师们,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人事仲裁中因教育局违法勾结恶意侵害,本应公开的仲裁旁听,却禁止了十余家省内外媒体,电视台到场采访旁听,市总工会介入处理被违法拒绝。《华西都市报》四川新闻网等媒体报导称该案为四川省人事争议第一案,该违法损害案遭到众多法学院专家教授谴责及媒体关注后,四川省高级法院两次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出台人事争议司法解释并指示立案审理。民事诉讼中青羊法院隐匿损毁证据上百页,极其荒唐地违法判决出整体改制承接了全部优惠资产更名后的设计公司与原设计院“无资产的承接责任关系”枉法判决驳回。该无承接责任关系已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政策研究室否决,仍未得以纠错。行政诉讼中青羊区法院公开宣称:“不立行政案,不立告政府的案子”市区两级人大监督交办起不到任何作用,足可见行政、司法违法极其严重,地方诸侯权贵割据势力违法乱纪越演越烈。举报人5年来共收到人事仲裁、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53份,成都创造了世界吉尼斯记录个案违法之最,却未能依法公正解决一个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

举报人收到的众多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均要求重新主张权利解决。成都市财政局认为附带审批辞退的过错在教育主管局,财政局多次转办及电话要求教育局处理,教育局拒不纠错。我们要求教育、财政两局撤销附带审批辞退的行政行为,或招开听证会解决。教育局推诿要求找市法制办处理。

     二、举报事实

     2006年11月22日举报人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当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同时递交了致教育财政局的行政申诉》等相关复议证据。杨运平、汪全胜2人恶意违法刁难,认为2600字内容写长了要求改写,于11月27日改写为300余字当面递交复议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又于12月25将从财政局拿到的转教育局处理公文《转办函》证据,通过复议处隔壁办公室的市法制办副主任转交复议处经多次电话催问,3月5日到市政府催问就连衙门也不准进去杨运平、汪全胜竟然卑鄙无耻到在电话中否认了收到过的全部复议材料,电话交涉中杨运平极其恶劣地反复挂断电话,并将话筒提起。举报人被迫再挂号邮寄复议申请复议处超期仍未处理,经电话催问杨运平、汪全胜200743荒称已经邮寄出了《复议不受理决定,实际在催问后于45才在成都沙湾5支局超期邮寄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邮局收件戳为证)。收到后第十天才邮寄,为否认复议法规定的5天,超期邮寄违反了法定程序杨运平2人在法庭上满口谎言地称将邮件投进了邮在政府内设的邮箱里,超期政局的责任。谎言欺骗法庭的同时,却忘记了是交寄的挂号信,不知收件戳上有精确到某天某小时收件日期及有收件支局的印记为证政府所在地属暑袜街一支局,而交寄的挂号信却在西二环路的沙湾五支局。(其谎言经过两个邮局证实)

      被举报人杨运平2人在2007年底收到起诉状后,因否认收到二次复议申请及公文《转办函》证据及程序违法为免遭在法院败诉,竟然公开在答辩状》中利用政府大印的权势非法行政干预司法杨运平两人本应针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事由及法律依据做出答辩滥用公权书面答辩状》中以成都中级法院“无视行政复议法、强行受理起诉、违法受理。”荒唐地作出的《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属程序性行为法院受理起诉其违法行政干预司法公开威胁、警告法院的渎职侵权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公权力利用政府大印违法导了一个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竟然不敢在判决书中列明开庭调查事实法院被迫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据规定》必须在判决书中列明开庭证据及证明事由、被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隐匿了拨打行政机关的27个电话等全部证据枉法判决。杨运平2人恶意违法乱纪枉法执法导致出现大批冤假错案,也就极其自然了。

     举报人于2005年10月,因人事争议仲裁打白条违法乱收仲裁费2400元高出省物价局明确规定20倍。举报人不服市物价局书面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杨运平汪全胜2人在长达8个月时间中违法渎职恶意刁难严重枉法乱作为多次拒不受理行政复议,起诉后中级法院认为违法乱收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要求杨运平处理,杨运平才被迫处理退还了仲裁违法乱收费款1000元。

    杨运平汪全胜2人长期渎职侵权,恶意刁难行政相对人态度极为恶劣,影响极坏,严重危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生存权利引发了次互联网等各类举报揭露2人滥用职权实施了一系列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竟然发展到利用职权隐匿损毁大量复议资料、以其犯罪手段非法行政干预司法、威胁、警告中级法院。监督制约违法失控使省市众多执法规程形同虚设,也严重损害了行政、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度。请求、检察院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严惩渎职侵权、恶意法的涉嫌犯罪份子。 (举报人要求书面处理结果)

成都市纪检察院、           

  联系电话:88854012                   举报人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寄出

 楼主| 发表于 2008-4-12 02:22 |

   2008年3月25日,成都市第八次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上,成都市政府报导: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至2007年底,市本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一件被法院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点评:行政复议法1999年实施以来至2007年底,在8年中没有一件复议决定被法院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吗?笔者应当非常自信的说,这一次被确认违法撤销,决不应是首开先河。

    

  笔者在提起的三起行政复议中,2006年因被违法行政复议而起诉,中级法院拒不立案,因坚决抗争而由法院退回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次复议解决,以胜利告终。

    

  笔者在2004年的另一起严重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中,至今仍在审判,也坚信最终会以胜利告终。

成都市法制办网:

http://www.cdlao.chengdu.gov.cn/events/events_view.action?id=279&typeId=13 

  

    据市政府报导: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至2007年底,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139件,市本级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15件。凡是符合受理范围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都得到了及时立案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均作出了书面答复。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到不包庇袒护、当纠则纠、当撤则撤,经行政复议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约占复议案件总数的25%。全市办理的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到20%,市本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一件被法院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08-4-12 22:39 |

2008年3月25日成都市政府在会上报导:市本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没有一件被法院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谎言掩盖不了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08-4-12 17:54 |

今天,虽然“民告官”的话题依然沉重和敏感,但是也要看到,今非昔比的社会进步,沉重正在走向轻松,敏感正在变得开放。

发表于 2008-4-12 19:48 |
    成都市武候区市民贾**告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复终字[2007]6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不合法一案,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成都市人民政府败诉!

发表于 2008-4-16 21:58 |
[em01][em02][em04][em03]

发表于 2008-4-17 13:57 |

    成都市鸿生花园业主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持的行政复议时受害的,可笑的也是3月25日出的结果,现在正在金牛区法院起诉成都市人民政府,金牛法院还没立案,黑呀!!!

发表于 2008-4-17 13:51 |
QUOTE:
以下是引用西康冷雨在2008-4-11 18:35:00的发言:

    我们领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川行终字第11号判决,撤销了上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成都市中级法院(2007)成行初字第17号两项判决。  

    该两项撤销,充分证明了于2008年3发省纪委举报网、成都市成都市检察院等的如下举报事实。

                  举 报 信

    举 报 人:原成都市教育局设计院被侵害员工xxx3人

    被举报人: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 杨运平

    被举报人: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公务员 汪全胜

     举报事实如下:

     成都市行政复议处处长杨运平汪全胜2人长期一贯以行政乱作为、枉法、渎职侵权的涉嫌犯罪手段,实施了一系列恶意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杨运平2人在行政复议执法中多次恶意包庇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甚至以10年前作废文件执法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其涉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谨在教育局所属五中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设计院行政复议案中,杨运平2人与法院人员在行政行为做出后非法取证,并恶意枉法引发了不少愤怒的投诉、举报及在各大互联网络上的大量揭露。

    杨运平、汪全胜两人在处理举报人的行政复议案中,实施了一系列卑鄙无耻的恶意枉法乱作为行为,竟然发展到利用职权隐匿损毁大量复议资料、恶意刁难申请人要求重写、禁止申请人进衙门交复议申请、提起电话禁止交涉、满口谎言欺骗复议申请人乱作为 更为恶劣的是在收到起诉状后,为免遭在法院败诉,竟然以成都市政府的名义利用盖上成都市政府大印的行政答辩状滥用职权公开违法犯罪手段实施行政非法干预司法公开威胁、警告成都中级法院性质极其恶劣请求成都市纪委、检察院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严惩恶意枉法渎职侵权,损害行政、司法信誉及公民权利的涉嫌犯罪份子。

     一、起因 人事争议

成都市教育局所属建筑设计院20-36年工龄老工程师,因书面投诉、举报设计院院长牟子元多种违法,院长被青羊区检察院清理挨打后怀恨在心2003年设计院在整体改制完成后,对无任何过错的老工程师打击报复予以辞退,不发给一分钱安置费、20-36年工龄无任何养老、医疗保险,就连从工资中扣去的住房公积金也不退还。院长牟子元勾结教育局人事处廖某等为侵吞上千万资产竟然在上报教育局的《改制安置报告》中附带审批辞退打击报复赶走老工程师们,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人事仲裁中因教育局违法勾结恶意侵害,本应公开的仲裁旁听,却禁止了十余家省内外媒体,电视台到场采访旁听,市总工会介入处理被违法拒绝。《华西都市报》四川新闻网等媒体报导称该案为四川省人事争议第一案,该违法损害案遭到众多法学院专家教授谴责及媒体关注后,四川省高级法院两次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出台人事争议司法解释并指示立案审理。民事诉讼中青羊法院隐匿损毁证据上百页,极其荒唐地违法判决出整体改制承接了全部优惠资产更名后的设计公司与原设计院“无资产的承接责任关系”枉法判决驳回。该无承接责任关系已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政策研究室否决,仍未得以纠错。行政诉讼中青羊区法院公开宣称:“不立行政案,不立告政府的案子”市区两级人大监督交办起不到任何作用,足可见行政、司法违法极其严重,地方诸侯权贵割据势力违法乱纪越演越烈。举报人5年来共收到人事仲裁、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53份,成都创造了世界吉尼斯记录个案违法之最,却未能依法公正解决一个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

举报人收到的众多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均要求重新主张权利解决。成都市财政局认为附带审批辞退的过错在教育主管局,财政局多次转办及电话要求教育局处理,教育局拒不纠错。我们要求教育、财政两局撤销附带审批辞退的行政行为,或招开听证会解决。教育局推诿要求找市法制办处理。

     二、举报事实

     2006年11月22日举报人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当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同时递交了致教育财政局的行政申诉》等相关复议证据。杨运平、汪全胜2人恶意违法刁难,认为2600字内容写长了要求改写,于11月27日改写为300余字当面递交复议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又于12月25将从财政局拿到的转教育局处理公文《转办函》证据,通过复议处隔壁办公室的市法制办副主任转交复议处经多次电话催问,3月5日到市政府催问就连衙门也不准进去杨运平、汪全胜竟然卑鄙无耻到在电话中否认了收到过的全部复议材料,电话交涉中杨运平极其恶劣地反复挂断电话,并将话筒提起。举报人被迫再挂号邮寄复议申请复议处超期仍未处理,经电话催问杨运平、汪全胜200743荒称已经邮寄出了《复议不受理决定,实际在催问后于45才在成都沙湾5支局超期邮寄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邮局收件戳为证)。收到后第十天才邮寄,为否认复议法规定的5天,超期邮寄违反了法定程序杨运平2人在法庭上满口谎言地称将邮件投进了邮在政府内设的邮箱里,超期政局的责任。谎言欺骗法庭的同时,却忘记了是交寄的挂号信,不知收件戳上有精确到某天某小时收件日期及有收件支局的印记为证政府所在地属暑袜街一支局,而交寄的挂号信却在西二环路的沙湾五支局。(其谎言经过两个邮局证实)

      被举报人杨运平2人在2007年底收到起诉状后,因否认收到二次复议申请及公文《转办函》证据及程序违法为免遭在法院败诉,竟然公开在答辩状》中利用政府大印的权势非法行政干预司法杨运平两人本应针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事由及法律依据做出答辩滥用公权书面答辩状》中以成都中级法院“无视行政复议法、强行受理起诉、违法受理。”荒唐地作出的《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属程序性行为法院受理起诉其违法行政干预司法公开威胁、警告法院的渎职侵权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公权力利用政府大印违法导了一个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竟然不敢在判决书中列明开庭调查事实法院被迫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据规定》必须在判决书中列明开庭证据及证明事由、被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隐匿了拨打行政机关的27个电话等全部证据枉法判决。杨运平2人恶意违法乱纪枉法执法导致出现大批冤假错案,也就极其自然了。

     举报人于2005年10月,因人事争议仲裁打白条违法乱收仲裁费2400元高出省物价局明确规定20倍。举报人不服市物价局书面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杨运平汪全胜2人在长达8个月时间中违法渎职恶意刁难严重枉法乱作为多次拒不受理行政复议,起诉后中级法院认为违法乱收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要求杨运平处理,杨运平才被迫处理退还了仲裁违法乱收费款1000元。

    杨运平汪全胜2人长期渎职侵权,恶意刁难行政相对人态度极为恶劣,影响极坏,严重危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生存权利引发了次互联网等各类举报揭露2人滥用职权实施了一系列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竟然发展到利用职权隐匿损毁大量复议资料、以其犯罪手段非法行政干预司法、威胁、警告中级法院。监督制约违法失控使省市众多执法规程形同虚设,也严重损害了行政、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度。请求、检察院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严惩渎职侵权、恶意法的涉嫌犯罪份子。 (举报人要求书面处理结果)

成都市纪检察院、           

  联系电话:88854012                   举报人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寄出

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 杨运平——成都市鸿生花园行政复议案使鸿生花园业主受害的就是他?请大家支持鸿生花园业主讨回公道呀!!!

发表于 2008-4-18 11:21 |
QUOTE:
以下是引用54tsyj在2008-4-17 13:57:00的发言:

    成都市鸿生花园业主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持的行政复议时受害的,可笑的也是3月25日出的结果,现在正在金牛区法院起诉成都市人民政府,金牛法院还没立案,黑呀!!!

依法继续上告!

 楼主| 发表于 2008-4-20 22:26 |

成都市鸿生花园业主是成都法制办主持的行政复议时受害的。

起诉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市中级法院应无条件立案审理。金牛区法院根本无资格审理起诉市政府行政案。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23:23 |

省、市人大应监督和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

法院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判案,坚持有错必纠,公正执法。法院决不能为了一些企业利益及政府形象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如果为了部门利益,维护了一方利益和形象而故意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决不是维护社会稳定。

法院将法律视同儿戏,必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性。

发表于 2008-4-22 17:13 |
捨得一身剮,敢把贪官拉下马!

发表于 2008-4-22 19:11 |

今天,感想特多,从没进过法院,今天领教到了里面的黑暗,从我们的诉讼到今天的开庭,黑白颠倒,在全国人民为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到来高兴时,我们失去了工作,在申诉中,单位的违法逆向派遣劳务中介公司,再回到原单位工作,违法的采取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到来,让我们没有了工作,却变成了单位有权选择用工的权力,相反我们的打工是“违法”的,单位在95年同意给的报酬,你也只能停在原位,因为你“认可”,单位没有“违法”,行使的全是“正确”的。你劳动者居然能说人家单位是“违法”的,违在哪啊?是啊,违在哪啊,我们劳动者没有理由,理由都不成立,所以我们没理由,我们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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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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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20:59 |
为省人民法院叫好!不知新民诉法出来后,省高院如何?明天支看一看!

发表于 2008-4-26 22:19 |
如果法院看行政机关的脸色判决,维护了一方利益和形象而故意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决不是维护社会稳定,是破坏社会稳定。

发表于 2008-4-26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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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1:53 |

执法部门将法律视同儿戏,必将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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