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网友及社会各界对我院的关心和监督。对2014年4月9日南江麻辣论坛中《天价挂号费,百姓伤不起》群众所提的疑惑,现回复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我院对正直镇户籍以外人员、正直镇未参保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门诊就医人员收取了每一门诊人次10元的一般诊疗费,而不是挂号费,没有收取正直镇参保居民的一般诊疗费10元。
二、收费依据是2011年4月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文件中明确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收费编号为11110001,全省统一执行定价为:每门诊人次10元。而我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是2009年5月。
三、2011年10月11日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了一般诊疗费按乡镇、社区参保居民计算,包干使用,而城镇职工一般诊疗费在职工本人医保卡中支付。因此,所有门诊就诊人员均应按政策缴纳一般诊疗费,只不过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就诊的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参保统筹基金中包干支付,在户籍以外医疗机构就诊及未参保城乡居民应自付一般诊疗费。城镇职工就诊时一般诊疗费可在医保卡中支付,也可现金支会。
四、2013年以前,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参保是以县为单位统筹,南江县对各医疗单位的一般诊疗费按各医疗单位上年度实际就诊人次预算,年终再决算,因此各医疗卫生单位未收取一般诊疗费。2014年1月起,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在一起,统一为城乡居民参保,对参保居民一般诊疗费实行按乡镇预算,因而,对本乡镇户籍参加城乡居民保险以外人员门诊就诊人员收取一般诊疗费是符合政策的。
再次感谢大家对我院的关心,希望今后多多支持卫生工作。
附:1、《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
2、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江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江县正直中心卫生院
2014年4月1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
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我省医改工作,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机制改革的决策贯彻下去,确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现将我们的贯彻意见和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准确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医疗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稳妥有序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要围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立足于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
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的《通知》,对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思路、原则和目标,是今后一段时期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省的总体部署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1、国家主要思路: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和2007年版《新增和修订项目》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将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出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开展医疗机构药事服务收费试点,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范围;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推进按病种付费试点改革等。
2、我省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配套文件,将进一步修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医疗耗材价格管理办法。在相关政策出台前,各地发改、卫生、人保部门应着重加强前期调研,对公立医院现行收费政策进行评估,对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行测算,对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偿机制进行研究,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逐步疏导矛盾。
3、各地发改、卫生、人保部门应按照全省医改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在国家、省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未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立医院先行开展设立药事服务费试点工作,试点方案需要统一设计,整体推进;积极探索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价格管理方式和医用植(介)入类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模式;省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在改革过程中涉及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可由市发改、卫生部门调整,报省发改、卫生部门备案。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下一步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改革。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精神,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
1、实施执行范围: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编号为:11110001。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3、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标准及报销。我省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定价为:每门诊人次10.00元(含一个疗程)。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支付。
各地发改委、卫生、人保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和督查,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在今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应将实施一般诊疗费的相关情况汇总上报。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