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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通过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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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哲


2014年4月14日上午,5位兰州居民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了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那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兰州的自来水确实是存在问题,那么这五位居民提起的诉讼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原因就在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所以说,这五位居民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策略不是很正确,他们可以直接以受害者的身份提起私益诉讼,其余的受害者可以申请参加,转化成集体诉讼;要么就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等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们国家建立的时间尚短,在实践操作中也一直在探索,但是维护民众权益的目的是不会改变的,期待着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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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环保法颁布了,只要在设区的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都具备资格提起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不过,新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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