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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温迎春

[注意]陈超受伤害案一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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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着审判结果!

发表于 2008-4-3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被告推逃责任,关注法院公正的判决。

发表于 2008-5-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温迎春同志:您这篇贴发得好!是一则现场新闻,如果第二被告是事实法律应当对他严惩不怠!不怕他钱多.

发表于 2008-5-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尽快判决  能够给受伤的小陈超一丝安慰

不过 这次审理的案件系人身伤害民事案件  原告要求连举证倒置   即第二被告承担未向第一被告出售浓硫酸的举证责任  于法无据(举证倒置适用范围  法律有明规定)

    一点建议:既然第二被告称"是按规定合法经营的,每卖一瓶硫酸都是要对方出具身分证明登记才卖的,并同时出具售货手续."  那么可请求法院依法取证,将第二被告购进浓硫酸的数量 以及出售情况进行核实,再逐一对购买者使用情况进行核实(购买浓硫酸的客户应该不多 并且比较集中),这样,对原告诉及第二被告都公平.

发表于 2008-5-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bzyrx在2008-4-30 22:27:00的发言:
关注陈超这个可怜的女孩!继续给这个曾经天真烂漫的女孩以支持!







  时刻关注!

发表于 2008-4-3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温迎春同志:您这篇贴发得好!是一则现场新闻,如果第二被告是事实发律应当对他严惩不怠!不怕他钱多.

发表于 2008-4-3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温迎春同志:您这篇贴发得好!是一则现场新闻,如果第二被告是事实法律应当对他严惩不怠!不怕他钱多.

发表于 2008-4-30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陈超这个可怜的女孩!继续给这个曾经天真烂漫的女孩以支持!







发表于 2008-4-3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迎春同志:您这篇贴发得好!是一则现场新闻,如果第二被告是事实法律应当对他严惩不怠!不怕他钱多.

发表于 2008-5-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ysw380791在2008-4-30 10:17:00的发言:

无力支付???逃避责任???收起这些想博得人同情的字眼,摆正心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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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不法商贩!

发表于 2008-5-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em04]

发表于 2008-5-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5-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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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怒有[em02][em03][em04]

发表于 2008-5-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年成你

发表于 2008-5-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1][em02][em04][em05][em06]
发表于 2008-5-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目不忍睹,这个女孩太无辜太可怜了!

发表于 2008-5-6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超小姑娘太可怜了!为她加油[em44][em44][em44][em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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