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大概是这样的:成都一出租房,房东张女士将一套房子租给了王某,王某又将其中的一间租给了尹某。后来,尹某带了一个朋友许某过来,许某洗澡时昏迷,不几天就去世了。死者家属认为是房子的燃气装置有问题才导致许某一氧化碳中毒,将房东张女士、二房东王某以及次承租人尹某及燃气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1万余元。武侯法院判决房东赔偿42万余元,二房东、次承租人和燃气公司均担责10%。
我就没有搞懂了,法院判决是安装热水器烟道不合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且是造成许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子的说法让我很是不能信服啊。
这个案件判决存在很多的疑问点,请让我来一一提问:
1、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哪有当时不死过几天才死的?如果是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人昏迷而又及时发现,只要处理得当,不会导致死亡!如果是医院的处置不得当,如没有及时将病人送进高压氧舱,这就应该追究医院的责任。
2、 退一万步,就算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凭啥要房东付70%的责任?燃气用具是房东自行亲手安装的?作为专业的燃气公司只付10%的责任,而把70%的责任转嫁给没有任何燃气专业知识的用户——房东身上??哪个百姓还懂如何鉴定燃气安全?
3、 难道热水器生产厂家生产的热水器就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4、许某死亡没有进行尸检,这么匆匆的火化,是想要掩盖什么嘛?判定根据是由于热水器烟道安装不合理,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定现场存在着烟气倒灌入卫生间的可能。只是推定的可能就判定了,为什么没有尸检呢?没有确定是数据,用推测就可以吗?
5、合同写清楚了不能转租,二房东还把房子转租给别人,又是别人带人来洗澡,是不是越了好多道人呢!二房东的直接原因是转租给别人,才会有接下来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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