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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世代相传7

[原创] 揭阳一家毒害粤东人民危及两条生命造成两个家庭失去顶梁柱该不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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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揭阳老百姓你就是维护正义、维权也好、去实名举报、上访不法分子、为什么有时比登天还要难,时时还要防止不法份子威胁、打击、报复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前只看到【普宁市南溪镇“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仍然未看到处理结果公文信息公开、何时能看到这个事故处理结果的公文????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所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要全文公布;      文中第三点特别强调;

      三,是以最严厉的手段,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肃责任追究。要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建档备案、闭环管理;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宣贯工作,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促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严厉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对所有事故的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要全文及时向社会公布,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药监局:对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坚决打击--中国广播网 中央...
  [图文]2010年6月25日 - 针对目前社会上反映的某些医疗机构用氧的不规范,甚至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也明确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必须坚决打击,同时对医疗...
  www.cnr.cn/allnews/201006/t20100625_... 2010-06-25 - 百度快照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一个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都要’【四不放过‘】追查结果,举一反三吸取血的教训。

 楼主| 发表于 2014-5-29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恳请揭阳市陈东市长、陈绿平书记在日理万机、百忙之中抽岀一点小小时间来网上看一看、听一听民意。多关注一点点民生民计问题,药监局是怎么样认认真真走形式、踏踏实实走过程,实实在在走程序,不用说是你的亲人或是你自己、也不用说是揭阳的子民,哪怕是周边人民、特别是陈绿平书记你的父老乡亲、生病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吸收的是忠泰公司冒充医用氧,你们作为父母官是有血有情的、这点钟的心情怎么样、扣心问一问?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知情人透露这家黑心工厂长期,用大量一吨工业氧约680元与少量医用氧气一吨约1080元,一年至少1800吨掺杂、掺假混充后,卖给潮汕地区医院约4000元至4500元,牟取不法暴利、药监部门是真查?假查??有没有利益链、保护伞?群众不得而知?

发表于 2014-5-31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烦烦烦

 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新华社电今天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对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了部署,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方式、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措施。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
  一直以来我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多限于当事人及直接相关人员或组织,对违法者的谴责、制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和公众转达,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此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也可以选择通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对话·柴海涛(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将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
  Q:建立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有怎样的意义?
  A:在全国推行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讲有四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惩戒违法者。可以将违法者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使违法者无处藏身,失去社会认可和支持,付出沉重的声誉代价和附随的经济代价,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二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使消费者及时获悉并抵制违法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三是有利于约束执法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行政执法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罚代刑。四是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违法失信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Q:已公开的案件信息是否会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能否作为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据?
  A:从统计情况来看,近几年每年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达十数万件,这其中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都要求公开。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守法诚信状况,是很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意见》明确要求,将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我们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平台,下一步将采集各地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和分析。同时,还将探索建立案件信息的查询、披露制度,适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企业有了违法记录,社会公众都可以查询了解相关情况,违法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影响,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就会受到有力的社会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4-6-2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郴州数医院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 市纪委介入调查_网易新闻中心
  2010年4月10日 - 核心提示:湖南省郴州市药监局昨日证实,郴州市儿童医院曾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为患者使用,儿童医院一月份就被查处,然而该院二三月份仍在购买使用工业氧...
  news.163.com/10/0410/01/63SFN0FC0001... 2010-04-10 - 百度快照

 楼主| 发表于 2014-6-3 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裕填垾卫公众利益视死如归,血泪控诉揭阳安监.药监.质监失职监管,权钱交易,致潮汕千千万万百姓生命不顾.陈绿平您在那里???在那里???????您老妈叫您回家种红著

 楼主| 发表于 2014-6-9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听途说、忠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老板不知是爆炸案件、还是假药案件近日被警方带走。有待求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炼中涉嫌犯罪近日已被警方刑事控制,有关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电视台播出视频作案全过程,让全社会讨论。同时记者向揭阳药监局举报,药监局根本就没有去查视频曝光里面的作案全过程,而是去查曝光以后的事,问题就在这里。

     举例;也就是说前几天视频发现有通奸行为,根据视频证向相关部门据举报,相关部门不查前几天视频发现有通奸行为证据,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查明天还有没有通奸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电视台2场曝光,2次都有向揭阳市药监局举报。药监局根本就没有当做一回事,什么高度重视,紧急介入调查,都是在欺骗南方电视台及广大消费者,保护忠泰气体厂就是保护自己,所以揭阳药监局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来越脱离广大人民群众。

 楼主| 发表于 2014-6-1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1.28充装氧气瓶过程中违法违规,导致爆炸死人/员工林xx1月2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3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刑事强制措施,有关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能放过。忠泰公司早已复产。市安监局、技监局不知收处多少好处费?才给忠泰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其中交易网民不得而知?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03:4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与责任。草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4-6-18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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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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