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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明悦公司康军伙同纪委副书记周大军制造非法证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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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4:32 |
像这样回复的一般都是临时工

发表于 2014-5-2 15:24 |
  省纪委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法院不能直接采纳

  9.21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纪委成立了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认定经查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信宜紫金公司对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设计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负有次要责任。对事件性质、起因、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省纪委调查已有结论,村民也依此把相关单位列为被告。那么省纪委的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呢?《赔案》一文也对这点提出了质疑,该文谈到:“按职权划分来说,广东省纪委对相关干部做出的责任认定及相应的党纪处理自然是合理合法,其结论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但作为党的机构,对涉事的各单位做出的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法庭判案的依据?换句话说,党组织做出的责任认定是否天然具有司法公信力?法庭是否具备独立的司法调查及司法处置权?”。但遗憾的是,在得出结论时,作者却没有从法律角度给予思考。该文认为“除非法庭收到新的证据能推翻现有的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不会发生变动,但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村民损害赔偿案中法官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为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与石花地水电站大坝垮坝的真实原因,而这不是作为原告的老百姓所能举证的,也不是审理法官依据法律知识就能直接判断的,它需要专家进行专门性的鉴定才能得到结论。

  从广东省纪委调查方式及调查目的看,应是对灾民受损涉及到的天气状况、尾矿库情况、石花地水电站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该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为确定责任事故提供依据。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中,更类似于鉴定结论。那省纪委的调查结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出了否定回答。 依据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决定》,合格的鉴定主体是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要件。《决定》规定,国家对根据诉讼需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从事已列入《决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由持有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司法鉴定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且鉴定人只能在法律核准的领域内从事司法鉴定,这也是评判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显然,尽管纪委也聘请了相关专家,但省纪委肯定不是鉴定机构,其聘请的鉴定专家是否有鉴定资格也尚未可知。其次,鉴定对象的专门性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诉讼中的审理对象一般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大部分。法律问题应由法官依据其对法律的认知来决定。在广东省纪委的调查结论中,不仅对事实问题做了认定,更是直接将责任确定到单位和个人,这也突破了鉴定意见的效力范围。如果将省纪委的调查结论直接作为信宜法院确定几个被告单位责任的证据,乃至于作为9.21事件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这将在新中国民事审判史上开了“先河”,我想,这既是对党纪的不尊重,也是对国法的不尊重。

发表于 2014-5-2 20:25 |
看看,等真相!

发表于 2014-5-3 15:44 |
康坏水88 发表于 2014-5-1 1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李勇,你他们的编故事真行,你自称一个‘法律从业人员’不要欺骗大众,什么你去纪委调取的资料,你是哪个葱 ...

李勇,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发表于 2014-5-3 17:15 |
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是有本质的区别,请三思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4 07:50
服务所

发表于 2014-5-4 09:13 |
白云之子 发表于 2014-5-1 10: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纪委办案中调查工作做得不少,也掌握了不少材料或者情况,但问题在于:

纪委的东西不容置疑

发表于 2014-5-4 09:48 |
骟匠打平伙——炒得卵子翻!

发表于 2014-5-4 09:52 |
有几个问题不太明白:

发表于 2014-5-4 10:16 |
这个好像不只是涉及到有没有证明力的问题,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一、纪委能不能把对一个没有询问结论的询问笔录复印给一方来作为民事诉讼按揭的证据?
二、法律工作者并不是律师,是不是有权利调取行政机关的询问笔录?
三、这份笔录作为证据的时候,楼主是当事人的委托人吗?
四、纪委和法律上具有作证义务所说的“单位”具体内涵是一样的吗?

发表于 2014-5-4 10:43 |
这个好像不只是涉及到有没有证明力的问题,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一、纪委能不能把对一个没有询问结论的询问笔录复印给一方来作为民事诉讼按揭的证据?——————————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法院问题可就大了,我个人认为。

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不知道这份纪委所出据的证据,是否经过法庭质证?或者经过法庭认真质证?没有走过场吧?


这只是我个人的疑问,不算结论。 本帖最后由 白云之子 于 2014-5-4 10:54 编辑

发表于 2014-5-4 10:51 |
这个问题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纪委出具书证,也要当庭质证才可靠,否则就会把法院置于纪委之下了。

发表于 2014-5-4 11:00 |
四、纪委和法律上具有作证义务所说的“单位”具体内涵是一样的吗?——————这个你扯远了,不涉及到你的问题。

本案中,纪委所出据的证据,并不是纪委以单位名义作证,而是从纪委的调查中得出的结论。
具体说,纪委本身不知道情况,而是从调查中掌握的情况。但调查如果没做结论,只是一些材料或者其它资料,这个可能就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了。

何况,即使是纪委正式调查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也要进行法庭质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是事实的,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5-4 11:13 |
哪里到哪里,没有看懂
发表于 2014-5-4 11:21 |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所以我认为只要是依法取得的一切证明案件真相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

发表于 2014-5-4 13:3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表于 2014-5-4 13:41 |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看看,包括纪委的调查结论没?
如果纪律都没结论,那就更不能包括了,呵呵
发表于 2014-5-4 13:53 |
讲求事实,严遵法律。

发表于 2014-5-4 14:47 |
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4-5-4 16:04 |
纪委的权力大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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