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法院不能直接采纳
9.21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纪委成立了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调查结果认定经查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信宜紫金公司对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设计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负有次要责任。对事件性质、起因、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省纪委调查已有结论,村民也依此把相关单位列为被告。那么省纪委的事故的责任认定结论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呢?《赔案》一文也对这点提出了质疑,该文谈到:“按职权划分来说,广东省纪委对相关干部做出的责任认定及相应的党纪处理自然是合理合法,其结论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但作为党的机构,对涉事的各单位做出的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法庭判案的依据?换句话说,党组织做出的责任认定是否天然具有司法公信力?法庭是否具备独立的司法调查及司法处置权?”。但遗憾的是,在得出结论时,作者却没有从法律角度给予思考。该文认为“除非法庭收到新的证据能推翻现有的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不会发生变动,但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村民损害赔偿案中法官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为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与石花地水电站大坝垮坝的真实原因,而这不是作为原告的老百姓所能举证的,也不是审理法官依据法律知识就能直接判断的,它需要专家进行专门性的鉴定才能得到结论。
从广东省纪委调查方式及调查目的看,应是对灾民受损涉及到的天气状况、尾矿库情况、石花地水电站各种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该特定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与后果,为确定责任事故提供依据。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中,更类似于鉴定结论。那省纪委的调查结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出了否定回答。 依据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决定》,合格的鉴定主体是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要件。《决定》规定,国家对根据诉讼需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从事已列入《决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由持有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司法鉴定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且鉴定人只能在法律核准的领域内从事司法鉴定,这也是评判鉴定结论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显然,尽管纪委也聘请了相关专家,但省纪委肯定不是鉴定机构,其聘请的鉴定专家是否有鉴定资格也尚未可知。其次,鉴定对象的专门性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诉讼中的审理对象一般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大部分。法律问题应由法官依据其对法律的认知来决定。在广东省纪委的调查结论中,不仅对事实问题做了认定,更是直接将责任确定到单位和个人,这也突破了鉴定意见的效力范围。如果将省纪委的调查结论直接作为信宜法院确定几个被告单位责任的证据,乃至于作为9.21事件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这将在新中国民事审判史上开了“先河”,我想,这既是对党纪的不尊重,也是对国法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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