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百姓维权路上的辛酸血泪史!
医院的不负责任,司法鉴定的不公正,多少黑暗,多少冤屈!!!
这个社会的人越来越凉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情冷暖,利益当先。目前公平和正义已被金钱抹杀得所剩无几,按照正规合法的手续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到法院已经是普通百姓没其他路走了做出的最后选择,而做司法鉴定是普通百姓想得到一丝公正的希望,也是法律程序的关键一步。走到这一步,哪个不是身心倍受煎熬,希望能通过司法公正鉴定讨回一点公道,讨回一点基本权益。如果我们还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鉴定、公正的法院审判结果,那么我们这个群体该怎么办?如何才能让正义的光芒普照人间,让被逼得的“砍医事件”不再出现,让这个社会充满公平、正义之光,望广大网友们相互转载,揭露黑心的医院、鉴定机构和监督相关的执法机构。人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一段时间来,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众多典型冤假错案,这些冤案平反的背后,无不记录着那些蒙冤者和家人在维权路上的辛酸血泪史。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几十年,不少家庭因此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谁又能说得清还有多少冤屈者含冤终生。这不仅是他们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更是我们全社会的悲剧。人们也许没有注意到,今天司法体制的改革进步很大程度上与这些冤案当事人的长期维权和抗争有密切的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者和推动者,他们才是真正的英雄,悲壮的英雄!
事件描述:
原告:舒淑君、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2日,乐山市人、住犍为县金石井镇大沟村2组15号。身份证号:511123195604024863
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涛职务:院长
当事人2013年2月4日下午在家晒衣服时,不小心摔倒,右额部着地受伤,受伤后家属在当日下午将原告送到犍为县人民医院眼科和手术室进行了清创缝合,缝合后在院内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后院方进行体格检查和专科检查,检查结果系原告神志清楚、精神可、睑结膜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右额眶部一长约3CM伤口,活动性出血、四肢活动性良好,肌张力正常,病理征未引出。CT检查结果:右侧颅前窝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颅内积气、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下腔出血、右额部软组织损伤。入院诊断为:1、右侧颅前窝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颅内积气。2、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下腔出血、右额部软组织损伤(入院记录显视)。在住院期间,原告的眼部伤口出现红肿化脓等病症,主治医生没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如及时拆线清洗伤口等),眼部伤口11天才拆线,病房卫生清洁差,苍蝇到处飞。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56天,也就是2013年3月份10日左右院方称原告伤情基本痊愈,院方几次强烈要求原告出院,均被家属严词拒绝,为此还打了犍为县卫生局局长的电话。因为当时家属看到原告的伤口还一直流出脓液,由此与院方协商,于2013年3月15日到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显视:右侧眶上板骨嵌入颅内约1.2CM。右眼上直肌肿胀、所见右侧额颞叶交界区脓肿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检查,原告家属将检查结果找到被告讨说法,又继续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又于同年3月28日到乐山人民医院检查,脑外科医生和眼科医生会诊诊断为:1脑脓肿成立、2上睑下垂。家属再次找到被告,在原告家属的强力要求下于2013年4月1日医患双方达成共识,转上级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维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原、被告双方签有协议)。于当日被告将原告送往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乐山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于2013年4月23日手术取出脓肿和长6-8mm、宽4-6mm的碎木屑异物8-10枚,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6月19日好转出院。2013年8月5再次入院于乐山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眼科,行上睑下垂手术,与2013年8月12日出院。原告出院呈面部四肢浮肿,反应迟钝,走路稳定性不准确,眼睛正常功能缺失,不能合闭,需终身护理,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严重渎职造成误诊、漏诊、过失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病情恶化、增加痛苦和损失,且态度恶劣(强行停止治疗,让原告出院,喊原告随便去告,试问这是救死扶伤的医院,还是草菅人命的场所!是谁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利!!)给原告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由一个简单的摔伤外伤治疗成了脑脓肿及导致右眼失去正常功能。2013年8月27日原告的病情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为:lQ测试为53、MQ测试为51,大脑轻、中度异常。这次被告误诊、漏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智商下降、记忆减退、右眼基本失明的伤害。
在当事人住院过程中,由于院方医生清创不干净,在近2月的治疗过程中,一直没能止住发炎和流脓,从而造成脑脓肿,做开颅手术,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和严重后果。在长达近2个月的抗炎治疗过程中,有一点医疗常识的人都应该考虑清创不干净,存在异物而产生,由于院方没有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没有应的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感,没有告知患者应有的风险,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诊和者转诊,因而出现延误诊断和治疗,导致脑脓肿的形成。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是严重的误诊,漏诊,具有严重的过失。医方更无视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在被告住院过程中,术后第四天,眼部伤口就出现红肿,流血性脓液,却未见拆线,感染的伤口未做任何处理,直接暴露着,11天后才拆线,临床上规定眼部拆线时间是在5-7天,并且,外科技术操作中规定如果伤口出现感染的情况,应立即拆线,医生未履行自己应有的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和医德,并且无相应的护理措施。感染的伤口由此导致加重外源性感染,大大的损坏了眼部周围组织的功能,阻碍了伤口的正常恢复,造成功能性缺失有绝对的因果关系,(患者现在是严重的上睑下垂,完全无视觉功能,做了恢复手术后,却不能正常合眼,且终生每天都要要进行眼部护理。)。
该医院医生医德医风差,医方态度恶劣,漠视患者的痛苦,多次找寻医生,无人重视患者的情况,相互推诿。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且强行要求患者出院。病房管理混乱,脏乱差。在被告治疗期间,病房随时有苍蝇,病房未进行过任何消毒措施,这也是加重外源性感染的原因之一。请问我们的上级管理机构是否应该好好规范、整治一下。
请看手上的苍蝇,请问医院的日常消毒杀菌卫生是怎么做的?
综上所述,犍为县人民医院违返了最佳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回避义务,没有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造成误诊、漏诊,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延误手术时间等责任。本人认为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给出“犍为县人民医院在对舒淑君的诊疗过程中,客观上存上清创不彻底未能及早诊治颅内及眶内异物的不足,对脑脓肿的进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是严重不合理的。我想这也许并不影响我们法院审判的公司性,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院清创不彻底,误诊、漏诊导致形成脑脓肿,做开颅手术取出的异物。
我们拭目以待吧,看看我们唯一能信任的机构是否能公平、公正的审判,是否会因为人情、其它方面,而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个人的悲剧是不幸的,但社会一旦失去基本的公平公正,司法一旦失去基本的公平正义,那将是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不幸。我们必须承认当前我国由于社会制度,司法体制的不完善,社会的公平正义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仅是党和国家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我想网络的群体是强大的,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相信人民的“判决”是公正的。请大家持续观注并转发,我会把最终的审判结果告诉大家!如果审判不合理,当事人可能会继续上诉,便希望能得到一些医疗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如果有好心人愿意提供帮助,请将联系方式发到 trinh270787@gmial.com,本人将提供所有病历等相关资料,谢谢大家!愿好人一生平安,人人都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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