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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敏敏1944

[群众呼声] 中南医院神经内科梅斌治死我的母亲 一位医害患者女儿的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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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国家相继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病人权利运动”,中国同样需要发起一场“病人权利运动”。从法律层面上看,医生、医院与病人虽是一种医患关系,又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情况是,两者之间又往往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要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医患双方,特别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医生和医院一方,如何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种“权利义务”是解开医患矛盾症结的关键。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病患者却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因为病患者与医生、医院相比,明显缺乏医学知识,甚至缺乏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科学了解,更难以清楚地了解把握自己的健康状况,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应给予病患者特殊的照顾。

 楼主| 发表于 2014-6-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以来,医患关系高度紧张和医患纠纷日益增多,是与法律制度的滞后有着密切联系的。尤其是与病患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紧密相关的。应该说,医患并非天敌,而是与病魔并肩作战的战友,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尽可能地让患者摆脱病痛的折磨,让医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救死扶伤的高尚事业。造成当前医患对立、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医疗服务的法律理念。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只有明晰的法治理性才能为患者和医生之间的理解提供支撑框架。对于作为弱体群体的广大病患者来说,依法维权仍然任重道远,因此切实掌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病患者的权利,提醒病患者注重自我保护尤为重要。(吴学安 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

 楼主| 发表于 2014-6-8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惕医患关系的“刀俎VS鱼肉”趋向

把医患双方别比喻为“刀俎”和“鱼肉”,可能会使很多人心存疑问。试想,当对于医学一无所知的患者等待医疗专业人士诊治的时候,当一小部分医疗过错无可挽回的发生,患者或家属与医院对簿公堂的时候,医患之间的这种主动与被动、强势与弱势的不平等关系,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来比喻似乎并不为过。

  我国正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过渡转型期。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成为了医患双方都要极力争取的砝码。而多数医院与鉴定机构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医院的大夫同时也是医学会等鉴定机构的重要组成人员,在关系医院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干预“鉴定”就显得“合情合理”。而医学会鉴定成员不签名、不质证,不构成司法上作为证据的形式要件,在缺乏监督体制运转的情况下,仅依靠参与鉴定人员的良心来维持司法的公正显然不够。

 楼主| 发表于 2014-6-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患关系的和谐不仅取决于行医的态度,还取决于维权渠道的畅通。在笔者经手的案件中,曾经有个别医院提供缺乏客观性证据价值的篡改或伪造病历,人为地制造维权障碍,企图依仗自己在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强势地位来应对弱势受害人,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医德医风,而且加剧了医患关系的恶化,使肩负国家和人民信任与职责托付的医疗机构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

  医疗纠纷案件中没有赢家,诉讼双方都只能得到“双输”的结果。患者输掉的是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医院输掉的是经济利益和医疗信誉。每一起医疗事故都是医院和医生所不想与不愿看到的。医院应认清自己的位置,将努力方向集中到医疗技术的提高以及行医态度的严谨上,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推脱本应承担的责任。笔者把医患双方比喻为“刀俎”和“鱼肉”,其实是希望医生对待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时能重视再重视,对于患者一次次满怀期待的医治渴求时谨慎再谨慎。

 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医患关系主要问题在医生

央视《决策者说》播出《专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以下为节目内容实录。

  主宾:韩启德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九三学社中央主席

  辅宾:

  陕西临潼区中医院院长 童嘉龙

  退休大夫(韩启德在乡里工作时的同事) 陈汉民

  肿瘤医院大夫 宣立学博士

  律师 卓小勤

  医患关系主要问题在医生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决策者说》。根据第三次全国卫生调查数据就,93年到2003年十年当中,我国的患病人次数增加了7.1亿,但98年看病的人比2003年还要多5.8亿,为什么大家不愿意去医院了呢?首先有请一直关注着医疗问题,并多次提出加快医疗体制改革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

  主持人:韩启德副委员长,四川有一家医院,有几位骨干医生由于经常遭到报复,院长给他们派了保镖,您是什么感想?

  韩启德:我感觉到似乎不太可思议,我们的医生是为患者解除病痛,居然需要有人保护。但今天医患关系确实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当然原因很多,有客观的原因,告诉你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我们的大医院,病人非常非常多,门诊一个上午要看几十个病人,其实他们要看比这还多的病人,所以大夫真的有时候连上厕所都没时间,那么大的工作量,确实他们要态度好,也很不容易。

  宣博士: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比如昨天上午8点半我出门诊,一直出到12点钟,看了40个女性乳腺疾病的病人,女性的疾病,可想而知,她的心理压抑很大,你如果长时间解释,那别的病人就看不上了,确实医生劳累的时候在对待患者的态度上,可能讲的少一点,但患者就觉得自己老远来看病,你给我这么短的时间,好像忽略她。所以希望医患之间互相理解。

  韩启德:否则的话老百姓意见大了。我认为医患关系最主要的问题应该还是在医生,我当过医生,我认为病人的很多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确实在医生存在一些问题。现在医疗技术发展非常快,有些医生认为他的技术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病人来,他没有看到人,他只看到病,他没有看到病人的心理是非常复杂的,这种“技术至上”观点的存在,造成了我们跟病人的隔阂。最近听到一个故事,同济医学院的裘法祖老先生看到一个病人肚子不舒服,就按照他的传统给病人做了腹部物理检查,这个病人当时就感动得哭了,说以前他已经看了六个医生,没有一个医生摸过他的肚子。其实我们临床上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再给病人心理上的关怀,很多的问题就解决了。所以要解决医患关系,确实医生应该从自身来多找点原因。

发表于 2014-6-11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百姓维权路上的辛酸血泪史!
医院的不负责任,司法鉴定的不公正,多少黑暗,多少冤屈!!!
      这个社会的人越来越凉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情冷暖,利益当先。目前公平和正义已被金钱抹杀得所剩无几,按照正规合法的手续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到法院已经是普通百姓没其他路走了做出的最后选择,而做司法鉴定是普通百姓想得到一丝公正的希望,也是法律程序的关键一步。走到这一步,哪个不是身心倍受煎熬,希望能通过司法公正鉴定讨回一点公道,讨回一点基本权益。如果我们还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鉴定、公正的法院审判结果,那么我们这个群体该怎么办?如何才能让正义的光芒普照人间,让被逼得的“砍医事件”不再出现,让这个社会充满公平、正义之光,望广大网友们相互转载,揭露黑心的医院、鉴定机构和监督相关的执法机构。人们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一段时间来,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众多典型冤假错案,这些冤案平反的背后,无不记录着那些蒙冤者和家人在维权路上的辛酸血泪史。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几十年,不少家庭因此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谁又能说得清还有多少冤屈者含冤终生。这不仅是他们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更是我们全社会的悲剧。人们也许没有注意到,今天司法体制的改革进步很大程度上与这些冤案当事人的长期维权和抗争有密切的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者和推动者,他们才是真正的英雄,悲壮的英雄!
      事件描述:
      原告:舒淑君、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2日,乐山市人、住犍为县金石井镇大沟村2组15号。身份证号:511123195604024863  
      被告:犍为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涛职务:院长
      当事人2013年2月4日下午在家晒衣服时,不小心摔倒,右额部着地受伤,受伤后家属在当日下午将原告送到犍为县人民医院眼科和手术室进行了清创缝合,缝合后在院内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后院方进行体格检查和专科检查,检查结果系原告神志清楚、精神可、睑结膜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右额眶部一长约3CM伤口,活动性出血、四肢活动性良好,肌张力正常,病理征未引出。CT检查结果:右侧颅前窝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颅内积气、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下腔出血、右额部软组织损伤。入院诊断为:1、右侧颅前窝粉碎性凹陷性骨折伴颅内积气。2、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下腔出血、右额部软组织损伤(入院记录显视)。在住院期间,原告的眼部伤口出现红肿化脓等病症,主治医生没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如及时拆线清洗伤口等),眼部伤口11天才拆线,病房卫生清洁差,苍蝇到处飞。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56天,也就是2013年3月份10日左右院方称原告伤情基本痊愈,院方几次强烈要求原告出院,均被家属严词拒绝,为此还打了犍为县卫生局局长的电话。因为当时家属看到原告的伤口还一直流出脓液,由此与院方协商,于2013年3月15日到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显视:右侧眶上板骨嵌入颅内约1.2CM。右眼上直肌肿胀、所见右侧额颞叶交界区脓肿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检查,原告家属将检查结果找到被告讨说法,又继续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又于同年3月28日到乐山人民医院检查,脑外科医生和眼科医生会诊诊断为:1脑脓肿成立、2上睑下垂。家属再次找到被告,在原告家属的强力要求下于2013年4月1日医患双方达成共识,转上级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维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原、被告双方签有协议)。于当日被告将原告送往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乐山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于2013年4月23日手术取出脓肿和长6-8mm、宽4-6mm的碎木屑异物8-10枚,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6月19日好转出院。2013年8月5再次入院于乐山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眼科,行上睑下垂手术,与2013年8月12日出院。原告出院呈面部四肢浮肿,反应迟钝,走路稳定性不准确,眼睛正常功能缺失,不能合闭,需终身护理,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严重渎职造成误诊、漏诊、过失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病情恶化、增加痛苦和损失,且态度恶劣(强行停止治疗,让原告出院,喊原告随便去告,试问这是救死扶伤的医院,还是草菅人命的场所!是谁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利!!)给原告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并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由一个简单的摔伤外伤治疗成了脑脓肿及导致右眼失去正常功能。2013年8月27日原告的病情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为:lQ测试为53、MQ测试为51,大脑轻、中度异常。这次被告误诊、漏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智商下降、记忆减退、右眼基本失明的伤害。
        在当事人住院过程中,由于院方医生清创不干净,在近2月的治疗过程中,一直没能止住发炎和流脓,从而造成脑脓肿,做开颅手术,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和严重后果。在长达近2个月的抗炎治疗过程中,有一点医疗常识的人都应该考虑清创不干净,存在异物而产生,由于院方没有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没有应的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感,没有告知患者应有的风险,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诊和者转诊,因而出现延误诊断和治疗,导致脑脓肿的形成。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是严重的误诊,漏诊,具有严重的过失。医方更无视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在被告住院过程中,术后第四天,眼部伤口就出现红肿,流血性脓液,却未见拆线,感染的伤口未做任何处理,直接暴露着,11天后才拆线,临床上规定眼部拆线时间是在5-7天,并且,外科技术操作中规定如果伤口出现感染的情况,应立即拆线,医生未履行自己应有的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和医德,并且无相应的护理措施。感染的伤口由此导致加重外源性感染,大大的损坏了眼部周围组织的功能,阻碍了伤口的正常恢复,造成功能性缺失有绝对的因果关系,(患者现在是严重的上睑下垂,完全无视觉功能,做了恢复手术后,却不能正常合眼,且终生每天都要要进行眼部护理。)。
         该医院医生医德医风差,医方态度恶劣,漠视患者的痛苦,多次找寻医生,无人重视患者的情况,相互推诿。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且强行要求患者出院。病房管理混乱,脏乱差。在被告治疗期间,病房随时有苍蝇,病房未进行过任何消毒措施,这也是加重外源性感染的原因之一。请问我们的上级管理机构是否应该好好规范、整治一下。

请看手上的苍蝇,请问医院的日常消毒杀菌卫生是怎么做的?
        综上所述,犍为县人民医院违返了最佳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回避义务,没有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造成误诊、漏诊,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延误手术时间等责任。本人认为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给出“犍为县人民医院在对舒淑君的诊疗过程中,客观上存上清创不彻底未能及早诊治颅内及眶内异物的不足,对脑脓肿的进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建议参与度为10%”是严重不合理的。我想这也许并不影响我们法院审判的公司性,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院清创不彻底,误诊、漏诊导致形成脑脓肿,做开颅手术取出的异物。
      我们拭目以待吧,看看我们唯一能信任的机构是否能公平、公正的审判,是否会因为人情、其它方面,而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个人的悲剧是不幸的,但社会一旦失去基本的公平公正,司法一旦失去基本的公平正义,那将是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不幸。我们必须承认当前我国由于社会制度,司法体制的不完善,社会的公平正义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仅是党和国家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中华儿女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我想网络的群体是强大的,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相信人民的“判决”是公正的。请大家持续观注并转发,我会把最终的审判结果告诉大家!如果审判不合理,当事人可能会继续上诉,便希望能得到一些医疗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如果有好心人愿意提供帮助,请将联系方式发到trinh270787@gmial.com,本人将提供所有病历等相关资料,谢谢大家!愿好人一生平安,人人都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15%的加价可以去掉

  主持人:现在还有这个问题,就是老百姓觉得看病太贵。

  韩启德: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而且是非常尖锐,1990年和2003年比,1990年的时候全国平均看一次门诊花的费用是11块钱。到2003年100块钱,平均一次住院以前是400多块钱,现在是3000多块钱。这还是全国平均,北京平均一次住院是7000多块钱。所以这个费用确实是增加很多,而老百姓收入的增长远没那么快。

  主持人: 90年代中期就一再讲到,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要解决,这么长时间过去了,为什么看病的费用还以这么高的速度增长?

  韩启德:这个问题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简单的话可能现在就解决了。第一个原因,现在看病是贵,因为医疗技术的发展,研究化学类的新药平均要花10亿美金,所以医疗技术发展本身必然引起费用上涨,当然除了这个问题以外,还有很多体制上的问题。

  主持人:最核心的是什么?

  韩启德:有很多层次。药除了本身价格上涨以外,也过渡增长,比它本身还涨得多,这是因为流通领域不规范。比如药物从药厂出来是两块钱,几经转手以后,到医院就成了20块钱了。

  主持人:为什么不让医院直接从厂房直接进药?

  韩启德:市场运转本身当然是要成本的,所以肯定到医院的价应该是比出厂价高,但不应该那么邪乎,有很多违法的事情在里边。还有一个原因是什么?到了医院看病,医院还要给你加15%,叫药品加价,这个事情就不合理了,医院本身不是卖药的,你是看病的,医院要挣钱。但这跟百货商场不一样,这个信息是不对称的,医生本来给你开10块钱够了,给你开一百块钱。而你绝对要,说不定你还觉得医生开越贵的药对自己越好。

  主持人:现在医院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现在有一个词叫“以药养医”,以药品收入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韩启德:不能说是一点没办法,政府也做了很多事,比如总量控制,那是上海市弄出来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医院今年收入跟去年收入不能超过多少,那就限制你了,另外这个药品的15%的加价是可以去掉的,去掉了以后问题就是医院怎么活,不光是药品,药品降到30%也可以,但是药品还是需要的,不是药品越少越好。

  主持人:现在有人提出来医药分离,可行吗?

  韩启德:医药分离,我觉得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不可行,为什么?除非药店里有药剂师,我们现在药店里是售货员,不是药剂师,哪来那么多药剂师?不管怎么说,现在我国的市场还不规范,药店本身就是流通领域,你怎么能保证药店不赚你钱呢?说实在的,医院在药品上还比较负责的,药如果是乱卖的话,医院的名声也下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资源的公平问题

  主持人:我们国家只占世界上2%的医疗资源,但要治疗世界上22%病人的病,有什么办法解决?

  韩启德:这个问题是一个标准的问题,50、60、70年代,人们对医疗好像反面的声音没有那么大。为什么?那时候甚至资源比现在更少。这就是公平问题,如果大家都很差,没意见;我那么差,你那么好,我的意见就大,现在这么少的资源要解决这个问题,还不公平,那问题就更大了。

  城镇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即将推出

  主持人:那有什么办法呢?

  韩启德:要从体制和制度上来改革。现在所有的病人都跑到大医院来,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城市一定要把社区医疗加大。天津做得很好,上海做得很好,比如上海,我的同学是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刘俊,他现在做了规定,分工,社区医疗不准做那些透析,三级甲等医院的事情,你就做公共卫生,一般的比如家庭医疗和普通病的治疗,然后我给你钱,政府给你钱,按人头开始每人3块钱,但是医院算一下,他拼了命去挣钱,因为病人还跑大医院,所以他一年大概挣一百多万块钱,我现在根据这个社区的人,我还没干活政府就给我一百多万块钱,所以也都愿意干。然后再定个政策,你达到什么阶段以后,我把医保也可以放在你这里,所以现在上海经过努力,上海已经基本建成了社区医院。

  主持人:生了大病怎么办?需要去哪边呢?再由他们转过去大医院?

  韩启德:这是现在我们卫生界在极力争论的问题,因为什么?现在已经不是当年计划经济,根据三级医院,你必须经过这儿我再报,但是靠什么?靠政策上的倾斜,看病的价格一定要有所区别。

  主持人:别小医院、大医院看都一个价。

  韩启德:所以上海又开始做了,我在社区的药品给你减10%价,不够的部分政府贴,那样的话我同样开这些药,我到社区看病跟到华商医院、中山医院看病,价钱是不一样的,他长期的一些慢病,他当然就愿意少花点钱了。

  主持人:但是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其它地方推广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韩启德:我相信只要政府重视,除了极其贫困地区以外,我认为在城镇都是可以做的,关键是政府有多重视,对健康,对老百姓健康有多重视。以人为本,什么是第一。

  主持人:回到医院本身,医院现在最标准的定位应该是什么样的?

  韩启德:首先要给医院定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性质。

  主持人:它应该是纯公益性的,还是说允许走向市场,现在怎么倾向?

  韩启德:都可以,你得讲明白,比如阜外医院是政府国家办的国立医院,他要赚钱,国家的医院要赚钱干嘛?所以现在让他弄明白,你是政府的医院,你要挣钱,你就叫营利医院,国家定的政策也都分清楚。

  主持人:但是让他做纯公益的,可能一方面政府投入没有那么多,第二方面可能在里面的医生觉得收入没有那么好,怎么办?

  韩启德:这里边除了营利医院以外,非营利医院的也可以分不同的,第一是纯政府的救济的医院,这部分政府去掏钱。还有一些是非营利性的医院,你不能分红,职工的分配也有一定的限制,你可以赚钱,但是赚了钱只能做再发展,来把钱用回给病人,甚至于你还可以现在在探索的,让社会资本怎么进入到我们的非营利性医院里面。

  主持人:我们现在也看到一些社会资本,确实已经进去了,然后就看到等于是国立的医院或者公立的医院,里面是私营的这样一个手段。

  韩启德:我认为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说明现在做这件事情的时机还没有到,现在民营医院觉得冤枉得不得了,为什么呢?你是营利医院,因此你要交税,但是营利他刚刚办起来,他的医疗技术没有你这个三级甲等的政府医院好,所以最后他们为了争取病人,他们得把价钱压下来,好了,现在出现很奇怪的现象,营利医院价格比非营利医院低,看不起病的人跑到那儿去看,所以营利医院成了一个给社会低收入群体服务的医院,我们的非营利医院成了有钱人看的医院,所以你要解决这个问题,你不给我们刚才讲的这个大医院,公立大医院的机制打破,社区也不建立起来,你要叫他营利医院要能够生存,还要能够赚钱,那是不公平的,但是我认为现在首先要解决我们国家现在办的这些公立大医院的体制、管理机制和它营利的这个问题。

  主持人:那估计到什么时候国有大医院的定位能够清晰?

  韩启德:我认为今年应该是清晰了,但是要做到不是一年能做到的,要逐步逐步地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个政策据我知道,应该今年是要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的医院,告诉我们医务人员,还要告诉我们全体老百姓,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应该透明,但是我觉得卫生部跟其它各个部门已经做了几年的努力,来研究今年一定要推出来,这是城镇医疗服务体制的改革。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势在必行

  主持人:还有一群人,他们还处在缺衣少药的阶段,那就是广大的农村地区,您在陕西农村有11年的从医经历,那个时候情况是什么样的?

  韩启德:我觉得有点讲故事的味道,那个时候真是农村的基层,要拿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大家经常讲的缺医少药,那个时候确实是很困难的。这位陈医生就是在农村。

  陈医生:病人每天到医院里看病,家里如果有重病人,人家来挂号是登记,登记下午三点吃完饭以后,大夫就分批出去。

  主持人:你们到人家家看是吗?

  陈医生:到家叫出诊,背上包包,拿上药,拿上注射器,到那里去看病,每一天下午三点以后吃完饭,就去出诊,有时回来就到11、12点的,有时回来就10点多了,个别情况就是到两三点了才回来。

  主持人:你们那会儿吃饭也挺晚的,三点来钟才吃完。

  韩启德:吃两顿饭。一天吃两顿饭。

  陈医生:上午是9点吃饭,下午三点吃饭。

  韩启德:第一是缺医,我到第一个医院还不是陈医生这个,是五屯医院,我去的时候,除了我以外没有一个正规培养的医生,不是国民党军队的卫生员,就是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卫生员转业过来的。而我是大学毕业生,正规的医生很少,确确实实是缺医少药。我给你讲个故事,那是冬天,麻疹流行,肺炎的非常多,有一次病人抱着孩子来看,我一看是肺炎,就给他用药,用药完了第二天我还放心不下,过两天我跑到他家里去看他,我说这孩子怎么样,这个孩子好多了,他说另外还有几个孩子你看看,我一看,有一个孩子已经死了,母亲居然还不知道,所以这件事给我印象,我一辈子都难以忘记。后来我们用了一个比较好的机制,培训赤脚医生。赤脚医生起码小病,打个针,打个疫苗,防疫、计划生育都可以做,一般的病还能在赤脚医生那儿看,还不要钱,但是大病同样也要治,但是我觉得当时的公平性还是比较好的,但那是低水平上的公平。现在有所改善,但总体还是相当落后,特别村一级跟70年代没有大的差别。我现在九三学社工作,去考察农村医疗,到了安康,重庆,到山区里边,那条件还非常差,有的山区里边要生孩子,难产得送到乡镇卫生院,都已经来不及。所以农村的医疗卫生跟城市现在来比,还是差别非常大,我们现在看到的埋怨的声音比较强烈的还是市民,农民的声音比较低,比较少的人为他们喊,他们喊的声音也不如城里人喊得响。其实城里人跑到农村去看看,那心里面就会平衡很多,我们条件太好了。

  主持人:现在有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各家出10块钱,各占三分之一这样一个制度,但好像在有些地方比如说中部的有些省份停了?

  韩启德:这个问题我们前不久也专门做了研讨,现在总体情况不错,吴仪副总理亲自抓这个事情,中央都很重视,所以中央政府出十块,地方政府出十块,农民掏十块,这是基本,各地根据不同情况还有不一样,但现在已经有试点了,试点的单位涵概的人群有1.07亿,其中八千多万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这个参加力是80%几,说明农民还是积极性很高,很欢迎的,但是在现在来推行这个制度,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主持人:难在什么地方?

  韩启德:难在30块钱解决不了问题,为什么呢?这是最根本的问题,钱不够。

  主持人:还是太少?

  韩启德:你想30块钱用来干什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你住一次院,如果是农村的现在大概是一千块钱左右,城里去一下不得了了,七千块钱,你想一个村里边能看几个这样的住院病人呢?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对新型合作医疗要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估价,这个可能是我个人的看法,绝不代表政府和卫生部的看法,是我们学者的看法,合作医疗是合作,不是保障,为什么?不可能靠30块钱起到医疗保障的作用,所以第一不要寄太大的期望值给他,互助是有很大好处的,因此意义是很大的,但是解决不了全部保障问题,这纯粹是个人看法,但是一定要推行,因为这是一种互助,互助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第二,我们现在政府也已经做了,要把公共卫生,农村的公共卫生先解决,这几年政府花了很大的钱,政府拿出108亿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每个乡镇有传染病直接就报到卫生部了,这已经划下去了,又拿出114个亿干什么呢?就是医疗救助体系,就是疾病我就可以得到保障,就是把那些最基本的问题,公共卫生先解决。然后我要改善农村的基本医疗条件,2004年拿出33个亿来改善乡镇的卫生条件。再一个是我把合作医疗还要进一步更多地支持,把它办好,还有非常根本的问题,还是要培养大量的农村医生。适合农村工作的医生,所以我想合作医疗只是我们改善农村医疗中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归根结底,政府要更加重视,拿出更多的钱,从根本上来改善农村的基本卫生条件。

  童家龙:我在基层医院当院长,碰到一个尴尬问题,就是说咱们现在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块,逐步把一些农村的病人就覆盖了,但是还有一部分病人就是那种特困人口,无主病人,这种病人送到医院以后,医院非常尴尬,这些人有时候没有家属,他自己也没钱,但是一直要在医院住,医院也不治疗吧,像去年我记得河南还有陕西也发生了医院遗弃病人的问题,我就感觉这种事情是不是国家建立一种机制,政府和医院共同承担这部分病人的费用,你让医院单独承担这一块,医院确实一个、两个可以,多了医院确实也承担不起来,不知道国家在这一块有没有什么政策和想法?

  韩启德:非常同意,也非常同情医院,也非常同情病人,我们政府应该把医疗救济作为当地的一块来解决。我甚至于不太同意政府和医院共同来承担,这应该政府承担,政府的职能跟医院的职能现在往往混在一起,我们这个政府的医院好像卫生部跟医院的责任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但实际上不一样,政府是规划、监督,而且从政策上支持,医院什么?他是要不能随便赚钱,但是他也没有这个义务来解决你欠款,也就是医疗救济这块是应该政府,我刚才忘了讲了,是跟合作医疗,跟其它的体制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就是医疗救济,就是我们底限这一块,低于底限以下的,那政府责无旁贷的,政府要来解决,我们这个医疗卫生方面牵扯到国家的十个部,必须十个部坐在一块来协商,还不能互相推,所以这个同时是对我们政府的管理、政府的效率提出很大的挑战。我觉得这个也是政府在考虑,包括我们总理都在考虑这个问题。医疗救济这块钱我相信会逐步增加。(来源:央视《新闻会客厅》

 楼主| 发表于 2014-6-1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不上“大夫”?——超女王贝死亡案观察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实习生 刘宽

  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遭遇现实尴尬,公立医院医生中,被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全国尚无先例。

  尽管刑法中有相关罪名,但医生在医疗行为中犯罪却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业内不争的事实。“刑不上大夫”,这句用以概括古代官员特权的用语,如今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在正规医院中无法“落地”的写照。

  近日,因超女王贝整容殒命事件,“正规”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医”问题,再次被摆在公众面前。

  根据卫生部门披露的信息,为王贝实施美容手术的医生汪良明,虽然有医生资质,但他执业范围为外科,从事的却是“医疗美容”;执业注册地点是在广东,行医地点却在湖北。有业内人士指出,以上两点皆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汪良明涉嫌“非法行医”。

  由于造成王贝死亡的严重后果,一旦“非法行医”定性成立,汪良明会不会面临牢狱之灾?

  这种担心看来是多余的。直到目前,公安部门尚未介入。武汉市江岸区卫生局副局长胡亚明在接受《健康报》采访时,称按现在法定程序,不能确定汪良明是非法行医。

  事实上,对于有证医生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在国内尚未有先例。由于立法、执法及法律之外诸多层面的障碍,医生在医疗行为中的犯罪行为,在现实中极少受到刑法惩处,这已成为一条根深蒂固的“潜规则”。

 楼主| 发表于 2014-6-1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科医生能去做剖宫产吗

  根据1999年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医生执业需拥有“两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之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不得行医。

  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罪名,通常被称作“非法行医罪”。

  明眼人会注意到,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与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略有不同。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不同,使得两部法律无法顺利“对接”。

  对于刑法中的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医疗界一度有观点认为,是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就是说,医生只要拥有了此证,即拥有了“医生执业资格”,也就不存在“非法行医”。

  然而,执业医师法却明确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而不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得行医。

  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刑法336条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本意是指行医资质。1997年新刑法实施时,执业医师法还没有出台,当时的“医生执业资格”具体指的是医生的职称。而当两年后执业医师法实施时,由于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该指“医师执业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6-1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内科医生能去做剖宫产吗

  根据1999年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医生执业需拥有“两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之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不得行医。

  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罪名,通常被称作“非法行医罪”。

  明眼人会注意到,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与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略有不同。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不同,使得两部法律无法顺利“对接”。

  对于刑法中的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医疗界一度有观点认为,是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就是说,医生只要拥有了此证,即拥有了“医生执业资格”,也就不存在“非法行医”。

  然而,执业医师法却明确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者”(而不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不得行医。

  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刑法336条中的“医生执业资格”,本意是指行医资质。1997年新刑法实施时,执业医师法还没有出台,当时的“医生执业资格”具体指的是医生的职称。而当两年后执业医师法实施时,由于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该指“医师执业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厦医院举白旗“投降”追踪:无证医师违法遭受处罚

【关于深圳山厦医院有关问题的初步调查结果】健康深圳 今天上午,深圳市卫计委通报了对深圳山厦医院有关问题的初步调查结果。

新闻回顾:

6月11日上午,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深圳山厦医院进行了执法检查。近期,山厦医院因“挂白旗”而被媒体曝光,后经相关部门调查,实为两起医疗纠纷引起。三部门执法人员昨在现场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对医务人员和病患做了询问笔录,对不明药品等有关物证进行封存,并就核查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执法文书。对山厦医院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还将做深入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立案查处。
武汉执法部门要如何给力,医疗纠纷会少许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王贝的手术医生汪良明两证俱全,因此无论按上述哪种观点,汪良明的过错至多是“超范围行医”,而不会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然而还有第三种观点:刑法中提到的“医生执业资格”,不应简单等同医师执业证,而应该具体指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否相符。

  山东兖州市民李继峰是此种观点的坚定推行者,他的依据是医学有着高度的专业分工,“一名内科医生如果去做剖宫产手术,一个妇产科医生如果去拔牙,皮肤科医生去做脑外科手术,可以想象后果会极为可怕。”

  李继峰以交通事故支持其观点:一个拥有摩托车驾照的人去开汽车,或者一个只有小汽车驾照的人去开大客车,如果出事,交管部门皆视为“无证驾驶”。

 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继峰的母亲任传兰,8年前死于一次试验性核放射治疗。为她实施这次治疗的,是一名没有放射治疗资质的普通外科医生。自学了相关法律之后,李继峰认为,这个医生虽有医师执业证,但他实施的治疗不在他执业范围内,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

  然而,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却并不认同。被李继峰视为“杀人凶手”的当事医生仅受到警告处分,至今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据我了解,全国像我母亲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李继峰说,“但大多是以民事赔偿了结,这种方式产生的导向就是:医生杀了人可以用钱搞定。”

  在王贝案中,李继峰的上述说法一定程度上变成现实:因为与院方用钱“私了”,王贝的遗体在尸检之前被家人火化,这样她的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查明。

发表于 2014-6-2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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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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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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