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廉洁公信才能解决“越级多头” 上访问题
随着司法不公、信访不通问题的普遍日趋更加严重化,民众因为没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挽回损失,伸张正义,法外施暴,自力救济,是越来越能得到社会民意认同和强烈支持的因素根源。
其实,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是老百姓多年以来的一大强烈愿望,因为“越级多头” 上访,不但已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毁灭性灾难,而且同时也是令各级党政、人大、司法、行政、仲裁等很是头痛的一件大事。
但是,因为上访问题的产生,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及改革中的政策变化等各个方面,侵害弱者的手段,往往都是雷霆万钧,无坚不摧;而“越级多头” 上访问题的产生,往往又都是涉及到层层装聋作哑,推而不动,乃至隐迹遁形。
比如有很多申诉上访问题,往往历经县、市、省三级党政、人大、司法、行政、仲裁等各方面的法定程序反反复复,申诉上访期间,省内外国内外很多报纸和省级国家级如新华社等内参都对其的情况作过很多报道,特别是当事人也曾反反复复的提出了解决其的冤案的三条要求:“一,由法院依宪依法彻査彻纠;二,由被告主动公开认错、道歉、解决问题;三,进行社会公论,如法学专家和各界人士都认为是其申诉无理,其不但保证就此息诉息访,而且还保证公开向有关各级各部门赔礼道歉,但是如果反之,就必需给其一个说法。以上三条,如有一条达到即可 。
但令其特别绝望的是,这些大量的报道和其反反复复的进京申诉上访以及长期以来,给党政、人大、司法及地方各级党政、人大、司法等领导人反反复复的寄信、网上反反复复的留言、大量的电子邮件和网上大量的公开求助信、申冤信等等,都没有引起任何有关领导人对其命运的关注。其中有的即便是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最高两院及有关各部委等等的长期反反复复的督办,但也无济于事,不能解决其问题。因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最高两院等,都必须认真正视不少地方各级党政、人大、司法等,都是冲突双方的一方,和每一“越级多头” 上访问题的背后,都有一大堆官僚腐败问题的阻力,以及其维稳压访,屏蔽媒体等的犯罪手段,迫使很多人有状不敢告、有苦不敢诉、有冤不敢喊、不敢申,特别是每到敏感时期,不惜代价的稳控申诉上访敏感人物等等,大量的民间怨气矛盾,已经积累了大量不安定的特别是恐怖暴力的因素。
根据长期以来,“越级多头” 上访问题,不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而由于维稳压访,矛盾还在更进一步地加剧升级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的国家在今日今时,是经受不住一场政局大乱的。从政治司法上,人民的基础上,都充分地说明了一旦政局大乱,会完全失控,一发不可收拾,国家势必四分五裂,中华民族将再次遭受灾难。
今后哪一天发生全局性、多地区共同性的危机和动荡,问题就出在党和国家政治司法的领导干部中,是官逼民反,责任在于执政党各重要特别是各主要领导人。
为了有效防止发生全局性、多地区共同性的危机和动荡,为此特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强化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反腐倡廉,必须做到打只“苍蝇”,震慑一方,打只“老鼠” 震慑一省,打只“老虎”,震慑全国的效果。与此同时,每打一只“苍蝇” 、“老鼠”、 “老虎” 时,都必须要解决这些“苍蝇” 、“老鼠”、 “老虎” 祸国殃民的实际具体问题,必须做到人人都能自愿和敢于主动站出来检举揭发自己身边的贪官污吏,让百姓人人都能看到反腐倡廉的希望。
二、党中央,必须带头做到言行一致。即有言必有行,有行必有果。对地方党政人大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各部门解决“越级多头” 上访问题的监督,必须以高质高效的准确结果,起到以点带面的效应作用,即发现该那个层级环节解决的问题,久拖未解决,必须对该层级环节的领导人和责任人予以重处,轻者必须开除党籍和公职,重者给予刑法论处,最重者可处死刑。但是,必须尽最大的努力,保证高质高效的准确结果,因为党政人大司法行政等最高部门所做出的任何一个错误结果,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打击性,都要大于地方任何一级的错误。与此同时,还必须作出给予刑法重处情节轻重的具体量化标准的细化规定。
三、国家信访局必须升级。国家信访局长必须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各省、市、县信访局长必须由一常委兼任。因为现在有不少信访局长,也想解决一些他认为确实该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常委们不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其解决方案,就解决不了。
四、切实强化加大走群众路线的教育力度。走群众路线,解决民间疾苦,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留任何死角的效果,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禁一切徇私舞弊、鸡脚杆刮油的行为。对于徇私舞弊、鸡脚杆刮油的,必须做到发现一起,严格查处一起。必须做到人人都能具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必须做到人人都能在国家和社会这个大家庭里感受到制度优越性的温暖,人人都能对生活、人生、未来充满希望。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令人发指并特别愤怒的是,鸡脚杆刮油的问题相当普遍严重,有的地方特别严重,造成不少确实应该救济的特困者,长期得不到救济,致使这些特困者长期生活在特别绝望之中。这一问题,都是众多“苍蝇” 灭绝人性的表现。
五、切实严格依法强化加大层级程序的监督力度。层级程序监督,必须做到无论任何事,该谁做的事,谁就必须去做,即无论任何事情,凡是程序到了那个层级环节,那个层级环节不但必须要做,而且是必须做好。
六、切实严格依法强化加大问责究责力度。问责究责,必须起到以点带面的效应作用,即发现该谁解决的问题,久拖未解决,必须对该人予以重处,轻者必须降职免职或者撤职查办,重者必须开除党籍和公职,再重者必须给予刑法论处,最重者可处死刑。但是,必须作出给予刑法重处情节轻重的具体量化标准的细化规定。
七、为了进一步强化层级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中央政府必须强力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要按照层级程序,分级负责纠错改错,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纠错改错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在限期内办理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的一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并必须公示特殊原因的理由和延期的最长期限,以免当事人跑冤枉路。
八、县级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问责究责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的责任人的责。
九、党政人大司法仲裁行政等各最高部门,对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责成依法应有处理职责的具体机关,必须限期解决并必须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十、对走错机关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告知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应有处理职责的机关部门提出,同时将地址电话乘换车线路等情况告知来访人。 十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必须逐一登记,并书面告知来访人何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法定期限。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地址、电话、乘换车线路等等。
十二、对属于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职责范围内的新问题,必须一律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前提是,司法必须去掉地方化、行政化、工具化,实行国家化和独立性,公论化。司法人事的任免必须在各种严格监督和严格考试的前提下,实行垂直化或者至少是上级化,意即至少区县级不能再有司法人事任免权和司法人、财、物的管理权。司法办案所需经费、办案场所、设备和改善办案条件等,必须由国家或者至少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足额拨付,才能做到中立依法裁判,切实起到止争化纷,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实际作用。
十三、对于已经经过县、市、省党政、人大、司法、仲裁、行政等部门反复处理过的旧问题,党政、人大、司法、行政等最高部门,必须根据其性质和难易程度,作出书面告知来访人何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最长和最短的法定期限;与此同时,也可作出跨省跨地区指定管辖的规定,但是指定管辖的,最长和最短的法定期限,必须短于各最高部门。
十四、对于需要等候省级和中央党政、人大、司法、行政等最高部门通知何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旧问题,其中有些返乡等候无法生存,在省城和京城等候又会给社会造成负面甚至是会被反党势力所利用的恶劣影响的,必须作出刚性规定,地方基层政府对这类人员回乡后的吃住就医就业等的实际具体问题,必须给予切实解决。对于其中已年老病残丧失自力更生甚至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干脆一律纳入社会供养。与此同时,也应必须作出提倡地方基层政府,必须主动与这类回乡人员达成和解协议的长短期限并与当事人一道及时将和解结果上报给最高职责机关等的规定。最高职责机关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就不再作解决了。
其实,这类人员中已年老病残丧失自力更生特别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一旦给其解决了晚年生存问题,其中占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就不会去申诉上访了。因为他们在省城和京城的生活来源,都是靠艰难地捡垃圾和艰难地乞讨而来,其露宿街头催人泪下的吃住条件,一旦得以切实改善了,他们就要考虑如何才能多活几年的问题了。
当然,其中利益诉求比较重大的这类人员,仅凭一个晚年生存保障,是不会轻易放弃诉求,因此这就是地方基层政府,应必须主动与这类人员达成和解协议的意义所在。
十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是,对于超过期限的,必须受理。
十六、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的,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但是,对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未被受理或者未得到按时解决,也未得届满提前告知延期理由的,必须受理。
十七、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正当理由应包括自己和家庭及直系亲属遭遇生老病死等重大事情。
职责处理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职责机关必须书面告知是否决定受理的明确期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和必须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十八、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必须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十九、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无论是否造成群众越级走访,都必须按照刚性规定,严格问责究责处理。
二十、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治政策学习,进行自查自纠自改,和法治政策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二十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对于因只有过于笼统规定,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容易引发信访和诉讼的一些政策法律法规,必须尽快作出让地方政府既易遵守又易操作更难有徇私舞弊空间的具体统一规定。与此同时,也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刚性规定,对《信访条例》中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规定,必须尽快加以修改。
二十二、进行社会公论化。对于各最高部门按严格程序终结后但当事人仍为强烈不服的案件,必须经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一至二次公论,凡是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认为是申诉人的申诉于法无理的,到此为止,必须终结,但是如果反之,就必需给其一个说法。
如果公论结果是法律政策法规本身的问题的,就必须根据法学专家和各界人士的建议,作为结案的依据,并将此结案依据作为修改法律政策法规的参考依据。但是,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就必须以绝对多数专业意见,作为结案的依据,并将此结案依据作为修改法律政策法规的参考依据。
今以自己从前赴省进京申诉上访时所见到的实际情况,来证明上述建议的可行性。
1998年前后,我在赴省进京申诉上访时见到,各个信访接待室,每天都在做着同一重复无效的接待工作,既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又加重了社会的管理成本和群众的维权成本,更是激化了官民矛盾的不断加剧,一切不安定的因素都在急剧不断的增长。因此,我就以各种方式,呼吁各级各部门,应给申诉上访群众制定一个何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间表,和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应提前通知延期的时间表,以免群众每周星期一接待日,为了得到领导人的接待,都或长期住在目的地或长期每逢星期一都要提前几天赶到目的地去排队等候的反复奔波。因为排队等候的人众多,能够得到接待的人极少。所以,排不上队的,是怨声载道,骂声一片,排上队得不到接待的,也是怨声载道,骂声一片,排上队得到接待但不能解决问题的,更是怨声载道,骂声一片。四川省高院所在地的正府街,当时的情景是,每到上下班高峰时,常是上班群众和过往群众与申诉上访群众交织在一起,造成交通拥堵怨气冲天的局面,一直无法改变!
当时的院长副院长,敬瑞祥、苏泽林、李少平、文敬和一些庭长副庭长等等,先后接待我时,我都要向他们提出上述建议,但得到的答复都是,我们即使是采纳了你的这一建议,这些群众也未必能够回家去等候通知和答复。而我每次都给他们说,除了回去无法生存的极少数人员,确实不会回去之外,其余绝大多数人员,都会自动回家的。但是,前提是,你们省高院必须要守信誉,否则,平静的场面维持不了多久。
到后来,四川省高院作出了一个三个月内,答复是否立案受理的规定。此规定一出,就印证了我在此前的建议说法,除了极少数人员未回去之外,其余绝大多数人员,都奇迹般地自动回家去了,而且过去每逢星期一都要提前几天赶来排队等候的大批群众,也都奇迹般地不再来排队等候了。但特别令人寒心的是,时隔将近一年时,由于四川省高院:一是未能执行三个月内,答复是否立案受理的规定;二是所作答复多数都不具有合法性和说服力;因此所以,后来不久,其门前又恢复了从前交通拥堵怨气冲天的局面。到再后来,被迫迁址到蜀汉路去了。到了蜀汉路,其门前交通拥堵不堪的局面,依然又持续了几年,直到2009年六十大庆之前,才采取了强力镇压驱散措施。如今其门前的交通,表面上虽然不再像从前那样拥堵混乱民怨沸腾不堪,但是人们又经常聚集到别处活动去了。今后哪一天发生全局性、多地区共同性的危机和动荡时,这些人中的一部分,必会是参与其中的一股力量!
综上所述:一是必须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必须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诉讼事件的发生;三是必须既要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又要降低群众的维权成本,更要理顺和改善官民关系,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一切不安定的特别是极端暴力恐怖等的因素根源。建议当否,仅供参考。
陆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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