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江萍 从2006年6月至今,南充宇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宇诚公司)董事长张学宽多次到本报反映:他的一桩涉案153万余元的民事官司在南充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交由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执行,现已5年多了,仍有一半得不到执行,其间法院将被执行人的门面查封了3年之久,至今仍无法拍卖。他吁请本报给予舆论支持,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的障碍和干扰,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报派出记者先后三次专程前往南充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中级法院、顺庆区委政法委员会和区法院进行了采访,并接触了诉讼双方当事人,还到了查封门面的现场进行观察,了解了案情的始末。 A 原告民欣公司状告周某 房屋侵权纠纷一案 终审判决 周某赔付153万余元 张学宽是原南充市民欣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民欣公司,现为四川南充宇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宇诚公司)的董事长,而周某当时是副董事长(曾任南充市政协委员)。 1999年11月1日,张学宽受董事会委托,将南充市金鱼岭幸福花园佳美小区的C、E两幢商住楼承包给周某以南充市第六建筑(集团)公司民欣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修建。据张学宽反映,2000年11月2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纠纷,周某将承建的商住楼20套(建筑面积2210.94平方米)及门面一套(建筑面积26.14平方米)私刻公章擅自变卖,将售房款占为己有。民欣公司以房屋侵权将周某告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经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下达(2001)顺民初字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赔付原告售房款1534396元及贷款资金利息(从2000年11月23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规定计至结清时止)。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中院于2002年1月21日下达(2001)南中法民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B 从2002年1月民欣公司申请执行至今 法院5年只执行了半截,还差85万元未执行 2002年1月31日,民欣公司向顺庆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月5日顺庆区法院受理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周某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接着,顺庆区法院下发了一个裁定和一个判决,共计842277.36元,用于清偿和抵偿被执行对象周某的债务。一是2002年3月4日,顺庆区法院作出的顺执行第86-1号民事裁定,将周某用于购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的土地预付款38万元,用于清偿民欣公司的执行标的;二是2002年8月7日,顺庆区法院作出(2001)顺民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民欣公司给付周某附属工程款、垫支款462277.36元(其中工程款239728.41元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结清日),以此抵偿民欣公司提出的执行标的。 后因周某涉嫌诈骗案,于2003年1月17日被顺庆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此民事执行案被搁置了下来,顺庆区检察院于2004年10月以犯罪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周某被顺庆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3个月,即2004年6月30日,顺庆法院作出(2002)顺执字第86号附4号民事裁定书,对周某所有的位于南充市人民南路的69号富康公寓底层的二通门面进行查封,并于8月5日委托四川正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50.08万元。周某不服申诉重新评估,法院于8月23日委托(按照周某选定的)四川中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评估价格为63万元。 但迄今为止,被查封的房屋仍未拍卖,本案153万余元的执行标的只执行了一半,还差一半即85万余元没有得到执行。 C 周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和申诉,均被执行法院一一驳回 (一)在顺庆区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某先于2005年4月25日提出了执行异议,称:1、民欣公司已于2003年8月15日解散,现不具有提出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执行申请;2、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定的金额1534396元,已被超标执行,要求将超标款项退回。 对此,顺庆区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于6月1日作出(2002)顺执字第86-7号民事裁定,认定:一、民欣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核准变更为宇诚公司,现宇诚公司承接原民欣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二、周某主张的民欣公司已超标收取了应由他收取的售房屋款系一、二审判决前发生的业务往来,不属听证范围。据此,驳回了周某的执行异议。 (二)2005年7月9日,周某提出执行申诉,称: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3万余元。在执行中,法院已裁定抵偿其土地转让款38万元,抵偿工程款46万余元,再加上民欣公司收取了应由他收取的售房款108万元,三项可执行标的合计190余万元。因此法院已超标执行,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价值90万元的“两通门面”的查封,退还超额执行的款项。 对周某的以上申诉,顺庆区法院进行了调卷审查,于2005年10月12日组织双方再次进行了听证。于2005年11月1日向周某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周某的申诉。 该《通知书》称:1、以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1534396元的基数,计算利息并品迭各项后合计执行标的170余万元。2、听证中,周某举出原民欣公司出纳开出加盖了民欣公司财务章的不动产发票20张,金额1083409.06元,以此认为民欣公司收取了应由周某收取的售房尾款,此笔款应折抵执行标的,故得出法院已超标执行的结论。但宇诚公司在听证中只承认在2001年12月8日南充市举办的房交会期间收周某售出的房屋款13.8万元,并辩称周某举出的不动产发票是公司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下,为了社会稳定,平息购房户的不满而为购房产办证所需开出的,并非收款而开出。3、即便是这1083409.06元的主张事实周某与民欣公司存在争议,也仅是周某的一个待定债权,人民法院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定的给付内容,民欣公司是否收取了这笔108万多元的房款,不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问题。并且该《通知书》为此阐述了三条理由:一、执行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无法律依据对待定事实进行认证和判决;二、周某在执行阶段拿出抵扣对方申请执行标的的依据,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所判决确认的对方的债权,而不是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三、法院的执行不能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周某提出的宇诚公司收了售房屋款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中已提及,在执行程序中应当视为此争议已在诉讼中解决,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等途径予以解决。 《通知书》称:周某提出的抵扣执行标的1083409.06元的主张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确定。本案执行标的约170万元,已执行标的约85万元,没有得到执行标的约85万元,故查封经评估价值63万元的门面没有超过执行标的,(2002)顺执字第86-7号民事裁定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予维持。据此,驳回被执行人周某的执行申诉。 D 此案为何执行受阻? 法官道出个中原因 “刚开始执行的时候,还比较顺利。就是当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诈骗立案查办以后,时间一间断执行案就没有进展了。”本案执行法官如是说。这应是此案执行时间长的客观原因之一。 “被执行对象周某很烦、很难缠,经常到法院来磨人。曾在春节前因为执行问题,还要跳楼,弄得政府和政法部门都很紧张。”顺庆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认为这是执行受阻的另一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是据法官们介绍,法院内部有一个综合组,负责对此案查封门面的拍卖,之所以查封门面迟迟不能拍卖,也与周某提出异议、复议,而综合组未出台最终意见有关。 E 执行何去何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早就引起了省上领导,南充市、顺庆区两级政法委和法院的关注重视,南充市委政法委和顺庆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参加过本案的听证、研究和调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3月,由顺庆区法院政治部主任、执行局一位副局长主持,再一次对本案执行进行了听证,法院内设的综合组将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室研究后报院审委会。今年5月,顺庆区法院在执行中又发现原判决在“房屋尾款”问题上存在瑕疵,已向中级法院写出报告,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复查案件。 记者还了解到,被执行人周某对此案的一、二审判决不服,已向省高级法院申诉,据周某说,省高级法院将对本案调卷审查。而张学宽则向省委政法委乃至中央政法委和各家媒体反映称:“一些不明真相的领导违反法律程序和组织纪律干扰法院的正常执行。长达5年的生效判决至今仍为法律白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仍受到一些非法保护!”看来,围绕本案的方方面面,张学宽和周某这两个昔日朋友、今日冤家还要继续争斗下去。 记者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本案早在5年前,就已终审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到现在只执行了一半,也就是执行申请人的权益还有一半没有得到维护,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至于周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尤其是提出108万元的售房尾款问题,他有权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是生效判决。即便是案子最终申诉改判了,那不要紧,执行回转就是了。这在顺庆区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已说得非常之透彻。如果都不按生效判决来执行,这执行工作就根本无法开展;如果执行生效判决一遇被执行人有申诉就停下来的话,那么“执行难”就会难上加难,那么法律的权威就将受到严重的削弱。周某不服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支持他依法申诉,但不应把执行停下来。 记者尤其注意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四项承诺”,其中之一是“有执必果,努力让胜诉的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一、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拍卖已被查封了的门面并予以执行;二、南充市委政法委案件督查督办部门应加大督办力度;三、如顺庆区法院执行确有自身的困难,可由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会同南充中院执行局委托异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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