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有良知、正义感的人们,看看当年他们是怎样操作八五七厂破产,又是怎样侵犯3500职工合法权益的:
1、2001年11月24日(请大家特别注意,这个时候,涉及八五七厂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发【2002】7号文件还没有正式出台)召开的八五七厂六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只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国营八五七厂关闭破产方案报告的决议》,在这份决议的最后一行,明确写到“在异地安置费用、核工业放射性补贴落实以后实施”(即这次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代会决议本身就设定了八五七厂进入关闭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参加这次职代会职工代表真实意思的表述,简单讲就是没有落实职工异地安置和核工业放射性补贴就不能宣布关闭破产),同时,在这次职代会上,并没有提交同样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八五七厂职工异地安置方案》、《八五七厂职工再就业方案》这两个方案审议表决。那么,既然这次职代会决议明确设置了八五七厂进入关闭破产必须满足“在异地安置费用、核工业放射性补贴落实以后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另外两个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方案还没有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也就意味着在八五七厂正式提交关闭申请或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还应该依法召开一次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前次职代会决议提出的异地安置费用、核工业放射性补贴是否得到落实和表决通过《八五七厂职工异地安置方案》、《八五七厂职工再就业方案》这两个方案后,八五七厂才能正式提交关闭申请或法院才能正式受理八五七厂关闭破产申请和宣布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事实上直到被法院正式宣布八五七厂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时,八五七厂也没有再召开任何形式的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直到现在,都过去11年了,职工也没见到中核集团公司、绵阳市政府编制和实施的《八五七厂职工异地安置方案》。
2、2002年5月20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关于同意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857厂等6个项目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2002】6号文,原八五七厂收到这个文件后,没有采取一定方式或载体告知职工知晓。
3、2002年8月4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变更核工业八五七厂隶属关系的协议》后,将八五七厂下放给绵阳市人民政府管理,原八五七厂和中核集团公司,没有采取一定方式或载体告知职工知晓,隐瞒真情,直到现在,除极少数原厂级领导知晓外,大多数职工均不知道变更隶属关系事情。
4、2002年8月16日,国营八五七厂上报《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前,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涉及职工切身方案,对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准确,没有听取职工意见,属于暗箱操作就上报了。
5、2002年9月4日,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八五七厂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出具了《审核意见书》,原八五七厂和中核集团公司,没有采取一定方式或载体进行公示,让职工知晓。
6、2002年11月11日,国营八五七厂在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国营八五七厂关闭破产申请》(厂发厂字【2002】60号文),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一关系3500名职工直接利益的大事,没有听取职工意见,属于暗箱操作。
7、2002年12月16日,国防科工委下达《关于核工业八五七厂关闭破产后职工异地安置问题的批复》(科工改【2002】1040号文),认定八五七厂符合异地安置条件,指定异地安置工作由中核集团公司、绵阳市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异地安置方案和组织实施,原八五七厂和中核集团公司收到这个文件后,没有采取一定方式或载体告知职工知晓。
8、2003年2月19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指定国营八五七厂关闭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函》(【2002】绵民二破字第147号)前,成立八五七厂清算组,原八五七厂没有告知职工知晓,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提出是否有清算组成员存在依法回避的意见征求(说明:法院在出具这份文件前,是否征求过八五七厂的意见,职工不清楚)。
9、在2003年2月2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厂正式宣布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原八五七厂、中核集团公司、绵阳市人民政府没有提前公示、公告、告知,没有通知职工代表参加宣布破产会议,严重侵犯职工的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
10、2003年2月2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厂召开宣布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会议时,不是在公开场所进行,而是选择在厂区处于闲置的食堂召开,更没有职工代表参加,只有100人左右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严重侵犯职工的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
11、2003年5月15日,财政部下达《关于拨付核工业八五七厂职工异地安置财政补助金的通知》(财防【2003】47号文,拨付给绵阳市政府住房补贴专项资金6680万元,清算组没有采取一定的方式公示、公告、告知职工知晓,以便职工对这笔费用的去处、用途、实际开支进行监督,侵犯了职工知情权。
12、2003年5月28日,清算组在分别向四川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和绵阳市人民政府请示(八五七厂【2003】15、16号)中“根据八五七厂职工的普遍反映,建议将异地安置补助金发放给职工个人”,清算组既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也没有采取填写意见表征求意见,怎么就得出“根据八五七厂职工的普遍反映,建议将异地安置补助金发放给职工个人”这个结论呢?由于八五七厂职工工资很低,家庭基本没有存蓄,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买的起商品房,大多数职工是不主张发放货币化补贴,而是要按政策实行异地安置,这是清算组典型的欺上瞒下、违背民意的行为。
13、2003年6月2日,四川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协调会,同意八五七厂破产清算组将异地安置住房补助资金发给职工个人,并明确提出四项要求,其中第三项就是要求“异地安置住房补助金发放办法要经过职代会通过”,但清算组在出台《国营八五七关闭破产职工异地安置补助金管理办法》、《国营八五七关闭破产职工异地安置补助金发放办法》、《国营八五七厂职工异地安置住房补助金申领及承诺书》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这次会议精神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强行发布实施了,侵犯了职工的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
14、2003年9月10日,清算组与江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协议书》,协议第一项约定“乙方单位破产后,在职职工2032名,办理养老保险结算,根据社保保险政策,继续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同时,清算组还給江油市社保局移交了2084万元的社保专项资金,用于給2032名买断工龄职工继续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但由于清算组未采取一定方式公告、告知职工知晓,导致职工不清楚江油市社保局还需继续为八五七厂失业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也就无法监督江油市社保局給职工继续参保,致使江油市社保局至今长达11年之久,没有給职工办理继续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职工更不清楚这笔社保专项资金,江油市社保局市咋花的,还在不在。
15、2003年9月12日,清算组与江油市财政局、江油市华坪办事处(专为解决八五七厂破产遗留问题而成立的镇、局级办事机构)签订《移交议书》,该协议附件明细表中的第四项第5条給江油市华坪办事处移交了70万元职工再就业培训费、第6项移交了954532.16元不可预见费,共计1654532.16元费用,由于清算组未采取一定方式公告、告知职工知晓,导致职工不清楚江油市华坪办事处拥有这两笔费用,而江油市华坪办事处11年来,既未组织对八五七厂失业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也未指导、安排再就业,隐瞒真相,不给职工办实事,至今职工也不清楚这两笔费用,华坪办事处是如何使用的,严重侵犯职工知情权、合法受益权长达11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