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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山东网友骂一句“交警孬种”遭拘留,媒体质疑犯何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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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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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 微博配图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 13日上午微博:5月4日,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兖州贴吧匿名发帖骂人,曹某某的违法行为很快被网警识别并捕捉。

  该官方微博13日发布一条题为“案件警示”的微博指出,网友曹某某在贴吧发文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警方认为,“曹某某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曹某某被兖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目前,在@兖州公安官方微博已找不到该条微博,相关信息被删除,但其制作的微博配图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并遭到质疑。



  有媒体质疑称,当地公安将其当做典型公示,并附“交警提醒”,俨然一副“你骂我了,有你好看!”的小家子气。请教@兖州公安,一句不文明的气话究竟违了哪条法?法律可不是拿来解气的。http://www.qq.com/favicon.ico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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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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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涉事网友因对执法行为质疑,骂了执法者一句“孬种”,是否可以俯身与他交流沟通,化解矛盾而不动用公器? 本帖最后由 监督人 于 2014-5-14 08:03 编辑

发表于 2014-5-14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求求你了,你不要骂我哟:@

发表于 2014-5-1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我骂了,对不起了,惹你生气了,以后不要骂了哈
2~9

发表于 2014-5-1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你一耳光,然后说声对不起,我打错了

发表于 2014-5-14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气

发表于 2014-5-1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坏水8 发表于 2014-5-14 08: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把你骂了,然后你府下身来说,说你为什么要骂我呀,不应该骂我呀,以后不要骂了,好吗?真是异想天开一 ...

须知法律不仅保护执法者,更要保护百姓,而且法律面前没有职业的尊卑贵贱,骂了执法者就拿国家权力去制裁他,那么骂了非执法者,是否国家权力机关也义不容辞地区制裁骂人者?

发表于 2014-5-1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坏水8 发表于 2014-5-14 08: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文明的话、对人进行侮辱的话难道不违法,如果有人对你充老子、骂娘,你认为违不违法

球经不懂,公民彼此骂架,几时动用公安去行政拘留过?那是自诉民事案件,而公民认为交警执法有偏差,骂了一句就拘留5天,那么执法者是否太傲慢了?给涉事公民解释宣传执法理由,把执法与普法结合,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折法的目的吧?何况时下力倡人性化执法,就是轻微犯罪了,还可以社区矫正嘛,何况骂人是轻微违法行为,未必有多大社会危害,不是犯罪嘛。

发表于 2014-5-1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坏水8 发表于 2014-5-14 08: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文明的话、对人进行侮辱的话难道不违法,如果有人对你充老子、骂娘,你认为违不违法

你由那个“康坏水88”瘦身而来,谁看不出你的真面目?如此公开攻击谩骂他人,泄愤与网络公开场合,按你的律条,拘留10天太少了!

发表于 2014-5-1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将重新整理发布

昨日,就网友发帖骂交警被拘留一事,记者试图联系兖州区公安局采访无果。

兖州区委宣传部新闻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微博案情通报不是该案全部内容,将整理后重新发布。

该工作人员称,据其了解到的情况,@兖州公安发布的《网络侮辱他人被拘》长微博,并不是该案的全部内容,长微博中的内容可能对网友造成误会,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整理材料,将重新发布。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有最新情况将及时向媒体公布。至昨晚发稿前,兖州区委宣传部并未进一步回应此事。返回腾讯网首页>>

发表于 2014-5-1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显然,违法停车,是违法了;过后,又在网上辱骂执法者,这个是不应该的!说是违法,也够。

到于是否构成侮辱,甚至达到拘留的程度,值得质疑。

个人认为,警告一下就可以了。
好象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警告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嘛。

发表于 2014-5-1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第一次可以说服教育就好,若累犯可行政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欢迎网民朋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我是来学习法律的,不愿意与个别网友爆脏口,因为真如大家共同认知的:骂人涉嫌侵犯人权。如果以骂人方式来论坛讨论这个帖子的问题所在,那就太滑稽了。

发表于 2014-5-1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发表于 2014-5-1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既不警告,也不罚款,就直接拘留,的确值得质疑,呵呵

发表于 2014-5-1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之子 发表于 2014-5-14 1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看,既不警告,也不罚款,就直接拘留,的确值得质疑,呵呵

还是这位老兄说得对,对初次违反的,应该先从警告做起,如果情节严重,那就另当别论

发表于 2014-5-1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发表于 2014-5-1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执法对象也要有适当的柔和性,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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