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物价局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价费〔2008〕80号 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制定了《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巴中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三、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物价 物业管理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
附件一: 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等级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公开。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及电梯公寓,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服务等级定价制度。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制定、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前应与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作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的附件内容。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聘请专业物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分散居民住宅楼,可由街道社区牵头组织成立社区物管,物业服务内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最低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由社区物管与业主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自主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服务等级原则上每年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业主测评一次,业主委员会监督测评情况。经测评多数业主不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整改。 第三章 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物业区域的清洁服务、生活垃圾清运,指包括区域内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指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4、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指按相应服务等级要求实施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5、车辆停放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指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指定场地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指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区域内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社会保障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掏、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等其他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农药化肥费、补苗费、花草修剪、绿化用水等。不包括开发商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5、公共安全秩序维护费用,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和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等。 6、办公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保障维护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在物业服务区域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闲置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区域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管理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及计费形式 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补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收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必须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同时,应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服务成本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等级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负责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预收。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六章 相关价格、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为收缴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收的,应按月将代收的水、电、气费及分摊明细情况及时进行公布,并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区域内取得资质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没有取得资质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产权所有者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临时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 进入物业区域内临时停车对下列情形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 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 (二) 正在执行任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抢险工程特种车辆; (三)进入物业区域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所得收益属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统一格式上墙公示。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活动中,必须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二: 巴中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 级 | |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修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业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 |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日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业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 | 1、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施故障有应急方案。 |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 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1 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1 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楼道每日1次,每周拖洗1 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 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 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消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公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 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二 级 | |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业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3日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业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7、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8、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施故障有应急方案。 | |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 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楼道每日1次,每周拖洗1 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 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 次。 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 次;路灯、梯道灯每月清洁1 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月检查1 次,每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 |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
三 级 | |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周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施故障有应急方案。 | |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 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 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 次。每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 |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
四 级 | |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5、管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满意率60%以上。 | |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月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标志。 |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 | 1、小区门岗室8-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至少巡查1 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天清扫1次;楼道每两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半年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 次。 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 次;化粪池半年检查1 次,每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 1、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
五 级 | | |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有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3、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4、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 | |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2、每季巡查1 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3、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标志。 | |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合同约定)。 2、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4、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65%。 5、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 | 1、门岗室8小时值勤。 2、车辆停放有序。 3、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 | 1、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 次。 2、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年清洁1 次;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 次。 3、化粪池每年检查1 次,两年清掏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
六 级 1、服务项目按照五级指导标准确定。 2、服务内容和标准参照或部分达到五级的内容与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附件三: 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