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答复: “2008年广安区政府对万金山片区实施整体改造,渠江北路36号楼旁规划为步行街道,而该理发店门市作为36号楼一侧独立存在的一建筑物紧邻步行街道,对市容市貌确有影响。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双百”组团城市及主城区规划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2〕28号)“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广安主城区一类控制区规划管理范围内规划执行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责任区域内未经审批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有关规定,我局无处罚职能。同时,2010年10月,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辰大队已对渠江北路36号附18号隔壁理发店门市,即为“好型像”理发店进行调查处理,但至今尚未形成处理结论。因此,我局将责成广安区住建局及时与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辰大队衔接。同时,您也可直接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反映。”。
广安市城管执法局曾牛回复:由广安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但广安区人民政府因为无法定职责处理此事,所以没有回音。
广安市纪委:转给广安市城管执法局处理。 广安市城管执法局今日电话回复:这是历史性违章建筑,没有那个说影响城市形象,等到城市撤迁时才能撤除。 既然是违章建筑,那么又敢大胆出租经营呢?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显然,广安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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