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 性别, 年龄, 富林花园购房业主, 住顺庆区延安路582号富林花园 *幢 *单元 *-*号。
被告何**, 男, 年龄, 富林花园购房业主, 住顺庆区延安路582号富林花园 * 幢 *单元 *-*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户表改造费、路灯改造公摊费1001元及利息。 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国发改价格(2011)2617号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各地要加强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要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 创造条件。“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川发改价格(2014)29号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从2014年1月起,各地不得再向居民住户收取户表改造费。南充供电公司依照国发改价格(2011)2617号通知和川发改价格(2014)29号通知的规定,组织了人力和物资于2014年7月开始进驻富林花园小区,对居民用户终端电表实施智能电表改造工程。在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施工人员进驻小区动工前,被告以不交户表改造费就不给安装智能电表相胁,向原告收取户表改造费、预付电费、路灯改造公摊费1101元,后来退还预付电费100元,但户表改造费和路灯改造公摊费一直拒绝退还。
被告不是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智能电表改造之机出面向原告收取户表改造费及路灯改造公摊费的行为属于经济欺诈行为,依法应当连本带利将收取的资金退还原告。富林花园小区智能电表改造工程已经结束,单元楼道路灯、公共道路照明及物管用房的户表改造也都于今年4月全部完成,但至今被告仍然拒绝将违法收取的户表改造费和路灯改造公摊费退还原告。
为制止被告违法乱收费的欺诈行为,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审判,为原告挽回1001元及利息的经济损失。
此致 (提供证据:被告私人的收款白条和供电公司的施工公告) 顺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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