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庭审了整上午,原告方要求退户表改造费提供的证据是国发改价格(2011)2617号文和川发改价格(2014)29号文及南充供电公司的施工公告,证明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户表改造费。被告方坚持收户表改造费提供的证据是2011年前物价局及市级等部门的一些文件一大叠耽误了庭审大部分时间,让人听得非常烦心。恒通公司辩称原告方未追加其为被告及承担责任,被告方追加其为被告也未涉及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恒通公司对户表改造费之诉不具有责任,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最后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方坚持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庭审结束,法院对原告方表示还去多方调查取证后,再组织质证定案。 好吧,就等待法院去调查质证定案吧! 从现在起我们就专心追查是谁出面协调并最后决定向住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的,在富林花园收取户表改造费的真实总金额和这笔资金的真实去向,最后到底装入了谁的腰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