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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法院逼千万富翁用煤气罐、棺材捍卫自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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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5:13 | |阅读模式
宁波鄞州法院逼千万富翁用煤气罐、棺材捍卫自己财产


  我叫王阿根,热心于公益事业,办过宁波江北华汇擦具厂(以下简称为“华汇擦具”),是法人代表。2005年7月26日,华汇擦具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宁波市江北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7月9日被江北分局注销登记。
  2007年07月31日,钱芝芬、周惠平、吴成凯、黄继栋、周志德五人(我都不认识)伪造我的授权委托书、伪造华汇擦具的公章,在江北工商局登记注册宁波市江北华汇丰清洁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汇丰”),以我为华汇丰的法人代表。我就这样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华汇丰的法人代表。
  他们拿到营业执照后,刻制了华汇丰公章。2007年11月5日,他们伪造抵押借款《委托书》一份,在宁波天一公证处公证此委托书是我所写。此次公证,我不在场,也不知情。
  2007年11月11日,他们用伪造的华汇擦具的公章,在宁波城乡建委把华汇擦具名下袁陈村海川路75号7.4亩价值1200多万一亩的房产过户登记到华汇丰名下,骗取房屋权属证书。
  2007年12月5日,他们伪造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在天一公证处,周惠平假冒我,吴成凯也在场,为钱芝芬借款500万按2分利支付,把“华汇丰”名下房屋权,抵押给吴成凯,并做了公证,此次公证,我仍不在场,也不知情。
  2008年3月25日,吴成凯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借款及利息,我就这样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
  2008年4月25日,该案转普通程序。公安局传我调查案情,平时公安局笔录用电脑打字,但这次笔录却是用手写,而且字迹很潦草,看不清除。询问后就让我签名。我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看不清写的内容,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让我签名我就签名。办案人员问我知不知道把“华汇擦具”的房产登记到“华汇丰”这一回事。我回答“对方起诉后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办案人员只记“知道”二个字。
  我以“私刻公章伪造合同、伪造文书等”去江北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无故拒绝立案。
  我向宁波市江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定书。
  我请杭州明浩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证明《委托书》及《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天一公证处在2008年7月8号撤销这二份公证合同。
  2011年1月17日,鄞州法院在未通知我和我的律师出庭,缺席判决华汇擦具厂已于2007年7月9日依法注销,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宁波城乡建委”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理应撤销。但认定吴成凯已就涉案房地产设定的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利益应当优先保护,只确认被诉颁证行为违法。华汇丰公司担保责任仍然成立。对公证处撤消公证的决定,法院认为,撤销的只是公证行为,合同仍有法律效力,判决后也没有通知我们领取判决书。
  判决后,吴成凯于2011年5月17日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仍未通知我们。直到二审结束,法院来我家门口贴强制执行告知书我才知道输了官司。
  公安和法院不立案不调查,凭什么说吴成凯是善意第三人?(一)吴成凯与钱芝芬明知周惠平既不是公司职工、又不是公司股东、充其量是钱芝芬从公司外雇佣来的一个诈骗帮凶。(二)又明知到公证处到场的“担保人”也不是王阿根本人,也是假冒的。(三)吴成凯在银江大酒店王早就知道的、了解王阿根的,更何况吴成凯在2007年10月分左右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之前,也去考察过王阿根的场地,而在公证处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之前却一吱不声的签了名。这不是很明显的钱芝芬与吴成凯在恶意串通骗取担保、骗取公证吗?这究竟是法院系审查不严,还是在篡改事实有意包庇呢?法律文书借款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缺一不可,这么大的巨款担保方本人不参于明显不符合常理,与我国有关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制度相违背,况且也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利息,也不认识委托人,更没有授权委托过。公安法院系存在严重违法。现在我质疑不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恶意串通,而个别腐败法官与诈骗分子在钱权交易?!庭审为什么不通知我和我的律师?我王阿根做错了什么,你们非要拍卖我的房产?
  2013年10月16日,鄞州法院再次试图拍卖我家房产,我家以死相搏,准备了煤气瓶,鄞州法院看行不通,就让我先出100万暂缓保证金,等我交了保证金后。法院取消了这次房产拍卖。
  现在我的房产随时都可能被拍卖,我和我的家人也成了宁波重要维稳对象,每天都有人跟踪。
 
  王阿根 联系电话:15636125723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庄桥海川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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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21:57 |
进来了解一下哈

发表于 2014-5-17 09:15 |
图文中事主的姓名、电话不一致。最关键的是那500元款项的收受方是谁?

发表于 2014-5-20 12:10 |
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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