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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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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

发表于 2014-5-1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税局权大于法
    汉源县税务师事务所(原名称汉源县税务咨询事务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原雅安地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规定,于1995年12月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事务所章程规定:事务所依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济性质是城镇集体所有制;资金来源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出资8万元。由于国家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出资办经济实体、税务机关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事务所没有出资。根据国家产权界定“谁出资谁拥有”的规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对事务所的产权至今没有提出产权主张。
     1999年12月,县供销社为了筹集资金,决定将建筑建材装饰公司的门面八间整体出售给县地税局。由于市地税局主要领导不同意县地税局购买,经协商,由汉源县地利矿产经营部(地税局职工入股办经济实体)与事务所共同出资75、44万元(其中:事务所出资35万元)购买了建筑建材装饰公司的门面房产355、83平方米)。事务所出资35万元购房款通过银行转帐给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转帐给县供销社。事务所与建筑建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房均摊协议,取得了汉源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文件《关于汉源县税务师务所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汉府土(2000)用地资字12号】,依法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取得了门面房屋所有权证【雅汉权字第1191号】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汉国用(2002)382号】。根据《物权法》“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事务所是该门面房产的法定权利人,地利矿产经营部是共有人。
2006年3月,在瀑布沟水电站拆迁实物调查登记中,为了做好共有房产的登记工作,因地利矿产经营部停办,事务所向其主管机关县地税局送交了《关于商谈房产有关事宜的函》,协商共有门面的分割事宜。县地税局置之不理。由于县地税局的不作为,造成了该门面房产被错误登记入县供销社。
2007年5月,事务所按照规定向富林镇人民政府申请了城镇经营性门面认定登记。
    2009年,事务所的门面在瀑布沟水电站建设中被征用拆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汉源县新县城建设安置指挥部汉新城指函【2009】393号《关于汉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楼建设的复函》明确规定:“书面详细上报出售的住房和经营性门面的安置情况,未安置的住房和经营性门面须在规划迁建用地范围内进行安置”;汉源县移民局汉移函【2010】482号《关于汉源县税务师事务所瀑电库区富林镇城镇经营性门面置换的报告的复函》明确规定:“汉源县税务师事务所的土地已置换给供销社,由汉源县税务师事务所与供销社协商解决”。汉源县人民政府杨兴品县长在汉源县移民工作总指挥部汉移指办收文【2010】61号《关于汉源县供销社反映无土地供给汉源县税务师事务所建房的情况报告》中也作出了“按明确的意见办”的批示。根据以上移民安置政策,事务所是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县供销社是拆迁安置的义务人,事务所的拆迁门面由县供销社依照移民安置政策履行安置义务。
   事务所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在与县供销社协商拆迁门面安置的过程中,县地税局于 2011年12月发函给县供销社,提出“汉源县税务师事务所名下的汉源县商业街8号1橦地坝及8间铺面的资产及补偿结算等相关事宜,请贵单位与汉源县地方税务局接洽”要求。县地税局即不是产权人,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县地税局提出的无理要求,造成了县供销社至今没有向权利人履行安置义务。
2012年8月24日,事务所致函县地税局《关于共同做好共有门面安置工作的函》,告知其向县供销社提出的铺面补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事务所拆迁安置门面得不到安置,群众利益遭受损害的严重后果,希望立即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县地税局置之不理。
国家法律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县地税局向县供销社提出的拆迁安置铺面补偿要求,违反了国家《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汉源县移民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事务所多次提出依法解决拆迁门面安置问题。汉源县地税局权大于法,仗权欺人,不回应、不解决,对违法侵权不纠正。由于汉源县地税局有法不依、乱作为、不作为,致使事务所和地利矿产经营部的共有的拆迁安置门面至今没有得到安置,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职工提出了按照“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工作要求,希望汉源县地税局对存在的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侵占事务所和地利矿产经营部的资产,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立行立改的实际行动立即加以解决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县地税局对整改意见和建议不解决,不回应,至今不提出整改措施办法,不以立行立改的实际行动立即加以解决,认认真真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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