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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yexingxing123

[群众呼声] 蓬安交警:双实线可以压线、跨越、不罚款,政府支持(蓬安交警已回复在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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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5.187.x 发表于 2014-5-26 20: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各人瓜迷日眼的,你收过压双实线遭罚款的通知没得嘛?锤子哪个喊你不压线,停不进去,遭罚款该背时!我们南 ...

你就是一个杂种,垃圾,人间的败类,你娘生你却没有教好你,这就是典型的没有教养,大家说对不???

发表于 2014-5-2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空间2 发表于 2014-5-26 2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就是一个杂种,垃圾,人间的败类,你娘生你却没有教好你,这就是典型的没有教养,大家说对不???

你才是你妈个瓜迷日眼,有锤子生你,却用MP在养你

发表于 2014-5-2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5.187.x 发表于 2014-5-26 20: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各人瓜迷日眼的,你收过压双实线遭罚款的通知没得嘛?锤子哪个喊你不压线,停不进去,遭罚款该背时!我们南 ...

你才是你妈个瓜迷日眼,有锤子生你,却用MP在养你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我还有两张相片,不知道怎么传上来,点的上传图片框,提示请输入图片地址,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4-5-27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yuyexingxing123 发表于 2014-5-27 0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教各位,我还有两张相片,不知道怎么传上来,点的上传图片框,提示请输入图片地址,是什么意思??

用高级模式回复,里面的图片上传
发表于 2014-5-2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空间2 发表于 2014-5-26 2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就是一个杂种,垃圾,人间的败类,你娘生你却没有教好你,这就是典型的没有教养,大家说对不???

不要动怒,看看五毛狗们那副狗样,就当看表演了。它们越是气急败坏,越说明了论坛的力量!

另外吐槽下,这论坛也不改版下,各种难用!

发表于 2014-5-2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交警对法律的应用还是有问题哈,法制办的人也有问题,坐在不该坐的位置上

发表于 2014-5-2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大队的群众教育搞得不彻底哦,搞了形式主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
   蓬安县交管所门口

蓬安县交管所门口

蓬安县交管所门口

蓬安县交管所门口

蓬安县交管所门口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这里是单行道,限速20码和禁止鸣迪的标志应该设置在出口的地方吗??本人认为那样就会给驾驶员误导,可以从那里进去,很多人也上过当,请教大家的看法,这样设置的标志牌合法不??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样的标志牌应该存在不??还是应该改一个禁行标志

蓬安三湾堰车站

蓬安三湾堰车站

发表于 2014-5-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5-21 16: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教懂法你这先生:法治的逻辑、法律的逻辑关系是什么?你根本就不懂这两关系,就更不用说法律事实与客观 ...

连法律分析都看不懂的人,你还觉得说什么法治的逻辑和法律的逻辑。简直是班门弄斧,我劝你不要去误导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yuyexingxing123 发表于 2014-5-27 13: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注意:
   蓬安县交管所门口

是不应该那样设置,应该设置禁行标志吧

发表于 2014-5-27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xilp1981 发表于 2014-5-27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连法律分析都看不懂的人,你还觉得说什么法治的逻辑和法律的逻辑。简直是班门弄斧,我劝你不要去误导楼主 ...

xilp1981,你才是错了,不想说你,会伤你

发表于 2014-5-27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体分析,楼主维权是正确的,值得敬佩,蓬安交通太落后了,就是需要有人站出来,交警大队也应该正确面对,要有错就改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去法院寻问,然后就受理了,交了50元起诉费,什么时候开庭还不知道,说是又等通知
相片.jpg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梅**,姓别:男,出生日期:1987年1月20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11***,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分水岭村二组十一号,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曹春初,大队长。
     案由:对被告处罚的511323140123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特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撤销对川R9390小型汽车作出的511323140123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已缴罚款50元,并对社会及本人做出公开、书面道歉(因本人严重受到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3年4月27日在蓬安县东风大道马电收费厅交纳电费,是严格按道路交通规则将车顺向停放在划有标线的停车位上,并交纳了停车费用,2014年3月27日接到交警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逆向停放、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本人不服,于2014年3月28日向蓬安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提供了相关证据,5月14日收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维持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因此,本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一个公道。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被告称:本人在停车过程中,因未按规定停车,且当事人又不在车上,执勤民警才对其作出罚款处理。被告依据1:驾驶员在驾驶川R9390号车在停放后离开车辆。依据2、东风大道设有临时停车泊位,在进入东风大道路口及东风大道中段的民政局大门外设有明显的停车标志,在停车标志上明确标注有:车头向内,顺向停放,违者处罚。
本人认为:被告依据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人是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方停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而不是指在划有收费停车位的地方不准驾驶员离开,因此东风大道全路段都是收费停车位(附件1标有收费价格),停车时间并未限定,不可能停一整天,驾驶员都不准离开,所以依据1不成立。
     依据2更不成立,本人认为,东风大道全路段中间都划有双黄色实心线,交通法明确规定,禁止压线和跨越实心线,否则罚款200记3分。在我停车的马电收费厅门口并未看见任何标示牌,就倒车进入停车位,属于顺向停放,后来在民政局门口看见一个标示牌,要求车头向内停放,但是停车位的标线是逆向斜划,就只能倒车入库,才属于顺向,街道单边宽度不足3米,车头不可能180度调头又不压中心实线进入停车位(附见2、3),要让车头向内,必须调头从来车方向跨越双实线逆向行驶才能进入停车位,但是车退出来时,又完全是在逆行车道上,又要跨越双实线进入顺行车道,但是压双实线,跨越双实线都是违法,所以标示牌让车头向内,是完全不合法的。我在行政复议上提过这问题,交警大队解释(在进入停车位时,如果横向间距不足,只要不存在故意违反标线的行为,可以借用跨越中心线进入停车位)这一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存在故意违反”“借用跨越中心线”这一类的话竟然出自蓬安交警大队之口,这简直是让人愤怒,这是知法犯法,根本不配做交警,应受到谴责。
县政府也予以包庇,复议认为:根据《四川省公安交警执勤执法指南》乱停车的(C)项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同时又违反禁停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东风大道路口及东风大道民政局大门外设置的停车标志上明确标注为“车头向内,顺向停放,违者处罚”。申请人将车头向外、逆向停放,违反了交通标志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应予以维持。
     本人认为:是严格按照交通标线停车的,上面我也讲到了,标线是逆向斜划,车头必须向外,交通标志让车头向内才是违法的,说可以借压双实线才是违法的,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都不可能向内,除非停车标志线是顺向规划。
根据《四川公安交警执勤执法指南》处罚篇
     C、行政管理部门过错,驾驶人从轻或免处罚
  现实生活中,因行政管理部门过错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轻或不予处罚:
  (1)交通标志、标线未设置,设置不规范或未及时维护、更新导致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予处罚;
  (3)因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不合理而导致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不予处罚;
  (4)其他因行政管理部门过错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并且当事人没有过错的,不予处罚。
   本人认为:处罚篇C明确规定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等不合理,因行政部门过错而导致违法的,从轻或不予处罚;车头向内的标志牌和地上标线,是完全有冲突的,是严重的不规范,不合理,是行政部门的过错,所以应撤销处罚。

      此  呈
  蓬安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2014年5月2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书我传上来了,请教一下各位朋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请多指教,现场的相片我也打印一起交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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