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姓名:梅**,姓别:男,出生日期:1987年1月20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11***,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分水岭村二组十一号,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曹春初,大队长。
案由:对被告处罚的511323140123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特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撤销对川R9390小型汽车作出的511323140123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已缴罚款50元,并对社会及本人做出公开、书面道歉(因本人严重受到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3年4月27日在蓬安县东风大道马电收费厅交纳电费,是严格按道路交通规则将车顺向停放在划有标线的停车位上,并交纳了停车费用,2014年3月27日接到交警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逆向停放、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本人不服,于2014年3月28日向蓬安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提供了相关证据,5月14日收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维持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因此,本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一个公道。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被告称:本人在停车过程中,因未按规定停车,且当事人又不在车上,执勤民警才对其作出罚款处理。被告依据1:驾驶员在驾驶川R9390号车在停放后离开车辆。依据2、东风大道设有临时停车泊位,在进入东风大道路口及东风大道中段的民政局大门外设有明显的停车标志,在停车标志上明确标注有:车头向内,顺向停放,违者处罚。
本人认为:被告依据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本人是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方停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而不是指在划有收费停车位的地方不准驾驶员离开,因此东风大道全路段都是收费停车位(附件1标有收费价格),停车时间并未限定,不可能停一整天,驾驶员都不准离开,所以依据1不成立。
依据2更不成立,本人认为,东风大道全路段中间都划有双黄色实心线,交通法明确规定,禁止压线和跨越实心线,否则罚款200记3分。在我停车的马电收费厅门口并未看见任何标示牌,就倒车进入停车位,属于顺向停放,后来在民政局门口看见一个标示牌,要求车头向内停放,但是停车位的标线是逆向斜划,就只能倒车入库,才属于顺向,街道单边宽度不足3米,车头不可能180度调头又不压中心实线进入停车位(附见2、3),要让车头向内,必须调头从来车方向跨越双实线逆向行驶才能进入停车位,但是车退出来时,又完全是在逆行车道上,又要跨越双实线进入顺行车道,但是压双实线,跨越双实线都是违法,所以标示牌让车头向内,是完全不合法的。我在行政复议上提过这问题,交警大队解释(在进入停车位时,如果横向间距不足,只要不存在故意违反标线的行为,可以借用跨越中心线进入停车位)这一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存在故意违反”“借用跨越中心线”这一类的话竟然出自蓬安交警大队之口,这简直是让人愤怒,这是知法犯法,根本不配做交警,应受到谴责。
县政府也予以包庇,复议认为:根据《四川省公安交警执勤执法指南》乱停车的(C)项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同时又违反禁停标志、标线的,应当按照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东风大道路口及东风大道民政局大门外设置的停车标志上明确标注为“车头向内,顺向停放,违者处罚”。申请人将车头向外、逆向停放,违反了交通标志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应予以维持。
本人认为:是严格按照交通标线停车的,上面我也讲到了,标线是逆向斜划,车头必须向外,交通标志让车头向内才是违法的,说可以借压双实线才是违法的,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都不可能向内,除非停车标志线是顺向规划。
根据《四川公安交警执勤执法指南》处罚篇
C、行政管理部门过错,驾驶人从轻或免处罚
现实生活中,因行政管理部门过错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轻或不予处罚:
(1)交通标志、标线未设置,设置不规范或未及时维护、更新导致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予处罚;
(3)因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不合理而导致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不予处罚;
(4)其他因行政管理部门过错而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并且当事人没有过错的,不予处罚。
本人认为:处罚篇C明确规定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等不合理,因行政部门过错而导致违法的,从轻或不予处罚;车头向内的标志牌和地上标线,是完全有冲突的,是严重的不规范,不合理,是行政部门的过错,所以应撤销处罚。
此 呈
蓬安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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