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了楼主的几个帖子,其中楼主在17楼提到:“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把广安区渠江北路36号-18号门市卖给了 陈某,陈某认为广安区渠江北路36号-18号隔壁门市是违章建筑,多次向广安市城管执法局反映。”这段来看,这个门市是卖给了这个陈某,因此就和陈某有了利益纠葛,而在楼主的“ http://bbs.mala.cn/thread-9342423-1-1.html”这篇帖子的6楼中复制了这样一段:“2011年5月18日回 复 内 容 回文单位 回复时间陈绍荣同志:你好!感谢你的留言,经查你反映的该门市位于渠江北路36号楼19号……”这应该是楼主给政府投诉的回信,这个陈绍荣是否就是购买门市的陈某呢?在此想请问一下有没有比较懂合同法的朋友如果是这个情况:陈某在向宏泰购买了门市后,因门市是违章建筑,被市政府部门拆除!然后陈某是否可以以此起诉宏泰存在不实交易或欺诈交易,并要求退回原款和赔偿呢?或许这就是这个帖子的利益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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