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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四川宣汉县看守所所长冯春辉,公安局政委王军对吴云贵死亡严重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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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宣汉县看守所所长冯春辉,公安局政委王军对吴云贵死亡严重渎职,


达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吴云贵死亡赔偿案卷材料故意拖延不移送,今天我打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02887567199,回答说,达洲巿中院的材料一直没有移送到高院,法院无法审理。谢晓鹰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达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主任,


吴云贵被刑事拘11.jpg 吴云贵被刑事拘12.jpg 吴云贵被刑事拘10.jpg
国家赔偿申诉书
     
申诉人:王官秀 汉族 身份证:5130221956121882211956612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五组 吴云贵妻子
   申诉人:吴中强,男 汉族,身份证:5130221981021682161981216日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五组 吴云贵之子,
电话:13882804175
赔偿业务机关:宣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局长
赔偿业务机关: 宣汉县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 李小波  所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3)达中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撤销达州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达市公赔复字【2013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三、撤销宣汉县公安局作出的宣公刑事赔受字[2013]0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
四、追究宣汉县看守所所长冯春辉,公安局政委王军渎职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宣汉县看守所狱医何士国渎职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宣汉县公安局负责本案干警杜松柏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五、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责令宣汉县看守所、公安局赔偿吴云贵死亡赔偿金按照2013年公布的标准共计1331155元,丧葬费17350元,被抚养人吴秋芳生活补助费19833元,抚恤金132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误工费5000元,各项共计2005558元。
     事实理由:
受害人吴云贵因举报青山煤矿对古凤村造成环境破坏,被人陷害,宣汉县公安局根据《刑事讼诉法》第61条之规定,于200年将吴云贵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宣汉县看守所。200年还是封建社会,200年还没有存在宣汉县公安局,也没有宣汉县看守所。
二申请人对宣汉县公安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达州市中级法院起行政诉讼,法院则要求二申诉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县、市二级公安局以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没有对吴云贵的死因造成伤害,不予赔偿。二申诉人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达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篡改了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把宣汉县公安局用非法手段刑事拘留吴云贵看守所失职放纵犯人管理,吴云贵受虐待致其死亡,篡改为以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要求赔偿。其目的是包庇宣汉县公安局看守所逃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达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吴云贵在看守所死亡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 ()之一的情形,是错误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种情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二申诉人认为:1、从宣汉县公安局伪造了二份同样刑事拘留通知书,发给二申诉人一份荒唐的拘留通知书证实,宣汉县公安局已经把吴云贵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达到1808年,拘留时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九条规定时限,该份伪造的拘留通知书是限制吴云贵人身自由,致吴云贵死亡的手段之一。证据清单(1)
   《看守所条例实施条例》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申诉人认为,如果吴云贵患风温性心脏病,看守所应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条例》应该为他保外就医。而吴云贵在看守所患病,遭受虐待,看守所狱医何士国以吴云贵装病,拖延2小时28分不给治疗,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一十七条第四项,虐待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
    吴云贵在看守所17时50分患病,天色尚早从看守所到人民医院只需10分钟时间,看守所不用警车,不呼叫人民医院的急救车,不安排狱警送人民医院及时抢救,而是租用民间出租车,由犯人段华中和狱医何士国趁天黑送到人民医院,充分证明宣汉县看守所掩盖吴云贵死亡的真相。
    二申诉人已经提供〈宣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危重症抢救病员登记表〉吴云贵被看守所延误病情致其死亡根本原因。证据清单(5)
吴云贵是举报樊哙镇党委书记黃大轩操纵他人非法开采多口小煤矿,瞒报重大伤亡事故,黃大轩为报复吴云贵设陷阱,被办案干警杜松柏和陈元斌非法刑事拘留,同样被非法刑事拘留李有伦证实,多次在狱中被杜松柏等人刑讯逼供毒打,吴云贵在看守所于2008718日晚上死亡,宣汉县看守所为了隐瞒吴云贵死因,19日故意将尸体拖延趁晚上天黑才假装送宣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宣汉县公安局为了庇护宣汉县看守所渎职犯罪,请四川省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作了个风湿性心脏病猝死的假鉴定结论。证据清单(7)
达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已于2008722日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补偿协议,属对赔偿权利的实际处分,现二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与签订补偿协议放弃剩余赔偿请求的事实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二赔偿请求人于2012年申请国家赔偿,距二人知晓本案的事实己超过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综上,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二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1、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申诉人是第一继承人,王官权受到宣汉县看守所的威胁、诱惑,没有经过第一申诉人的特别授权,无权代替申诉人签字放弃国家赔偿。
2、宣汉县看守所在强迫、威胁第二申诉人签订的违法死亡补偿协议第四条写道,不准找甲方、不准找政府、不准找煤矿,不准上访,不准无理取闹,不准纠缠任何部门和相关人员。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申诉人是在被逼迫、恐吓、威胁下签的字,并不认可对赔偿权利的实际处分。证据清单第二页(8)
3、宣汉县看守所和公安局驳夺了申诉人诉权。因为吴云贵因举报已经失去一条生命,申诉人怕报复陷害,不敢再找宣汉县看守所和公安局续取余下赔偿款,只有向上级机关表达诉求。
4201077日,申诉人对于吴云贵死亡赔偿一事,上访四川省公安厅,该四川省公安厅转送达州市公安局信访事项通知单编号21号。
证据清单(3)
5、达州市公安局对四川省公安厅转送申诉人信访事项置之不理,
2011228日申诉人将相关材料用特快专递邮寄中共中央中南海总书记办公室和中央好几个部门,证明申诉人举张权利没有超过二年的时效。证据清单(20)
这是一宗官煤勾结,涉嫌报复,看守所渎职的谋杀案,二份伪造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是的证据之一,县、市公安局作出以文书填写不规范,未对吴云贵死亡造成伤害不予赔偿决定是错误的。证据清单1
申请人于2013520日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历时六个月审查,法庭质证,申诉人提交〈居民死亡登记卡〉证实吴云呼吸困难30分钟,从发病到死亡约一小时的相关证据市县二级公安局并无异议。证据清单(4-6)
达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二申诉人未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吴云贵的死因属其他原因,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开庭后,二申诉人在宣汉县看守所复印〈宣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危重症抢救病员登记表〉该证据来源宣汉县看守所,客观真实已通过邮寄达州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足以证实,吴云贵在1750分发病呼吸困难,看守所2022分才送人民医院抢救,参加抢救的急诊科曹琳琳等7名医生在抢救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吴云贵抬到急诊科,体温没有、血压%、意志消息、呼吸停止、颈动脉消息、双侧瞳孔扩散5mm,光反射消息,全身紫绀。吴云贵在看守所死亡2小时28分钟才送人民医院抢救,该证据证明了吴云贵在看守所遭受工作人员的虐待,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看守所故意延误治疗致其死亡。证据清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二申诉人认为:吴云贵在看守所死亡,宣汉县看守所违反《监狱法》第十四条,吴云贵在看守所受到虐待死亡几个小时,看守所安排在押犯人段华中租车送到医院假装抢救,代替看守所领导用手机打电话告诉二申诉人吴云贵死了,又安排押犯人段华中代替看守所领导在华触宾馆招待二申诉人及家属吃住生活,做二申诉人工作。段华中在看守所代替狱医何士国发药,外出购买物资,连看守所的管教都怕段华中。是宣汉县看守所的牢头狱霸,吴云贵因举报被非法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怀疑有人利用犯人外出买药毒死吴云贵。证据清单( 16 )(录音光盘)
在铁的证据面前,宣汉县看守所和宣汉县公安局有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是,涉嫌渎职的王军已提拔到县公安局当局长,政法委副书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为了包庇宣汉县看守所冯春辉、王军渎职,包庇宣汉县公安局杜松迫、陈元斌违法办案,包庇樊哙镇党委书记黄大轩操纵他人开采小煤矿瞒报重大伤亡事故,抛开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不作认定,二申诉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调取有关吴云贵死因的证据,申请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调取看守所吴云贵身体体检表及狱窒摄像资料,不向申诉人出示,共同掩盖事实真相。申诉人向达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法官说:只有先申请国家赔偿,申诉人申请国家赔偿达州市中级法院又闭着眼晴说瞎话,认定申诉人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项,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枉法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二申诉人不服。
据此,二申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请求如前。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  王官秀  吴中强
                                 20131126
附证据材料于后
证据材料
1、              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通知书,该证据证明就是两份伪造拘留通知书,拘留时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限。
2、              宣汉县公安局信封,该证据证明,宣汉县公安局发出刑事拘留通知书没有邮截章印邮票,是伪造邮寄送达,申诉人于20118月才从门槛边找到这封信内容。证明时效没有超过。
3、              四川省公安厅信访事项通知单,该证据证明,申诉人为主张申请国家赔偿,201077日向四川省公安厅提交信访事项,没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二年的时效。
4、              宣汉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登记卡,该证据证明吴云贵从发病到死亡在一小时之内。
5、              宣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危重症抢救病员登记表,该证据证明,狱医何士国自诉吴云贵1750分呼吸困难,2022分送才人民医院抢救,吴云贵送到急诊科已经死亡2个小时28分钟,证明宣汉县看守所延误吴云贵病情致其死亡。
6、              看守所作息时间表,证据证明,在押犯人下午17时吃饭时间。
7、              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其中第二页,该证据证明公安局解剖吴云贵尸体,口吐黄色泡沫,双肺呈黑色,吴云贵1730分吃完饭到死亡不到一小时,胃内全无食物,只有150毫升泥灰色乳糜汁,少许已经形成绿豆,证明吴云贵根本没有吃饭,不是患风湿性心脏病猝死, ,吴云贵被人毒死,。
8、              吴云贵死亡补偿协议书,证据证明宣汉县看守所所长冯春辉、政委王军滥用职权,威胁家属不准上访,驳夺再找甲方续要赔偿款申诉权。
9、              邮票,证据证明,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宣汉县公安局立案通知书,证据证明宣汉县公安局已立案。
11、          宣汉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书,证据证明宣汉县公安局以拘留通知书是工作人员填写错误对吴云贵死亡无影响。
12、          公安局受理复议通知书,证据证明达州市公安局已受理复议
13、          达州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书,证据证明达州市公安局维持宣汉县公安局不予赔偿。
14、          青山煤矿与古风村协议书,证据证明樊哙镇党委书记违背中央通知,操纵他人继续乱挖开采小煤矿。
15、          樊哙镇政府公告,证据证明樊哙镇党委书记违背中央通知,继续乱挖开采小煤矿。
16、          吴中奎证明,证据证明犯人段华中代替看守所领导华触宾馆招待申诉人吃住生活,做申诉人工作。
17、          李有伦证明,证据证明,吴云贵死亡以后,宣汉县看守所四处封口威胁在押犯人
18、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3)达中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192011228日邮寄中共中央中南海总书记办公室和中央好几个部门申诉材料。证据证明,向上级机关邮寄有关赔偿一事材料,没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二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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