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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上车,公交公司与乘客间的客运合同即缔结生效,乘客有付费的义务,公交公司有返还余额的义务,双方地位平等。公交公司作为公益性营利企业应把便捷、服务市民放在首位。自备零钞是公交公司为了节省运营成本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这种运营方式,将困难留给乘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不找零、多收钱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外,如果公交公司不找零必然导致多收费,其多收的部分没有合法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公交公司的“自备零钱不找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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