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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新闻] 转自南充论坛:营山县公安局关于“营山一女子离奇死亡遗体不腐成干尸六旬老人守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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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县公安局
关于“四川南充营山一女子离奇死亡遗体不腐成干尸六旬老人守尸16年”的情况说明

各位网友:
    近日,在麻辣社区、新浪、搜狐等网络媒体报道“四川南充营山一女子离奇死亡遗体不腐成干尸六旬老人守尸16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简要情况
    1998年10月29日,营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营山县清水乡老银村4组村民唐德清(女,生于1973年)突然死在其家中,死因不明,请派人调查。随即,营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回龙派出所指派民警前往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走访,后根据尸体检查结论、法医学死亡鉴定、现场勘查情况、死者遗书内容及笔迹鉴定等,经综合分析判定唐德清系自服农药中毒身亡,无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遂依法由营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先后告知了清水乡人民政府和死者唐德清的丈夫刘某、父亲唐某。但刘某、唐某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25日向营山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以后,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唐德清死亡事件再次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后根据调查、分析结果依法作出了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决定,并告知了刘某、唐某。此后,刘某、唐某仍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多次向公安部、省、市、县有关部门书信反映,称唐德清系被人强奸后杀死,如不依法处理,要将尸体送往北京,讨个公正的答复。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指示,营山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在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营山县政法委、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人员的参与下,于1999年4月13日依法对唐德清的尸体进行了复析,经过取证、科学技术鉴定以及反复的走访、调查,对唐德清死亡事件的认定结论仍为自杀、非他杀,依法不予立案,并将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告知了刘某、唐某。
二、调查情况
(一)尸体检验
    经体表检验,唐德清身体衣着无新鲜撕裂痕迹,体表无明显暴力性损伤,口、鼻腔附近有白色泡沫状物质;经颈部解剖,除气管内有大量白色泡沫状分泌物溢出外颈部无其他异常;经腹部解剖,可见胃粘膜充血,有出血点,有异味,有粘液状物体。根据尸体检验,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1、根据尸体征象,死者唐德清之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等)无损伤、无打击形成的痕迹,可以排除他人打击其生命重要器官而导致的死亡。
2、根据死者唐德清头、面部无损伤痕迹,并结合其它尸体征象,可以排除捂口、鼻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根据死者唐德清颈部无指甲痕迹、无索沟,颈前肌群无红染,甲状软骨、舌骨无骨折等尸体征象,可以排除卡、勒、扼颈部而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4、根据唐德清双侧瞳孔缩小,鼻腔内有大量分泌物,口内有异味,气管内有大量泡沫状分泌物,十指(趾)甲床发绀;胃粘膜充血、出血,并伴有特殊气味等说明唐之死应是中毒引起的死亡。
(二)现场勘查
    经现场勘查,整个现场无暴力破坏性出入口,无撬压、打斗、翻动痕迹;在寝室靠北墙的木柜子的柜盖西南角发现一标有“3911”的农药瓶,瓶盖呈半旋合状,内有约三分之一液体;在堂屋以西的一空屋内的地上发现一团碎纸屑,系16开信签纸,上有用圆珠笔书写文字:“X(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特用‘X’代替唐德清对某人的昵称)我爱你是真的,你爱我也是真的,我以后就能给说话了,我真的好喜欢”(另有唐德清遗书:“X,你知道吗……我离不开你……你说你为我和(原文如此)到太苦了……我死了请你不要为我流泪……以后我不能和你说话,祝你幸福,一切顺利。清”),在纸团旁边有一白色直径2.2厘米的塑料密封瓶盖,有明显农药味。
(三)科学技术鉴定
    1998年11月24日,营山县公安局将现场提取的文书、唐德清遗书送至南充市刑事技术部门进行科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该两份文书内的笔迹均与死者唐德清笔迹一致。同日,该局还将在尸检中提取的死者血样、全胃、阴道试纸等提取物送至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毒化鉴定,但由于其设备条件有限,在提取的胃组织中未查出毒物。1999年4月13日,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织市、县两级法医、刑事技术人员和专案组成员再次开棺,提取死者肝组织、阴道和肠组织混合物送公安部进行毒物分析。1999年6月15日,公安部以(99)公物证鉴字第1898号作出检验结果:从所送死者唐德清的肝组织中检出有机磷农药3911成分。
三、综合结论
    营山县公安局对于唐德清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决定系依法作出,并在死者丈夫刘某、父亲唐某申请复议、向上级部门书信反映情况后均及时给予调查、解释、答复,且对于死者遗书笔迹的鉴定、死者肝组织的毒物鉴定结论均系第三方依法作出,佐证了唐德清死亡事件为自杀而非他杀,因此,对于唐德清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效。

营山县公安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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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2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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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4-5-2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清楚,通俗易懂

希望死者家人节哀,让死者入土为安,一路走好

发表于 2014-5-2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愿逝者入土为安,尊重事实真相,相信法律相信科学的论断和鉴定。

发表于 2014-5-2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尸体不烂这个事情嘛,有些好奇。

发表于 2014-5-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愿死者入土为安

发表于 2014-5-2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群众路线有搞头,回答得多好啊,用词、语气、条理清晰,数据翔实,

发表于 2014-5-23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答清楚,应该相信和忠实于事实,别再执拗了

发表于 2014-5-2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入土为安。

发表于 2014-5-2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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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不是应该有{营山县公安局}的公章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5 06:48
这么清楚明白了,为什么还到处都是这个新闻呢:dizzy::dizzy: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5 07:51
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发表于 2014-7-3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营山县公安局局长,副县长白兵同志------我的申请有望吗?
  因申请人王勤之父王华茂1997年 被他人毒死一案,数人数次报了案,小桥派出所原指导员苟欣然【现已判刑并清除公安队伍】为了包庇杀人案,营山县公安局不作为。王勤及母亲将尸体抬入凶手家,迫使公安机关来查办人命案。然而在未做任何技术鉴定下,王勤母子二人被判刑还倒赔凶手一千多元。狱中狱后二人多次申诉·控告。后经县·市两级政法委并组织公·检·法对整个案件全面审查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是 正常死亡的。2003年8月县·市两公安机关才对死者掘墓,只提取了死者的衣·裤,2004年才送省厅检测,2005年才告知结果未检出毒物,申请人多次向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请求复查。他们都以县·市法院·县检察院在办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中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死者系正常死亡,申请人多次提出请求对死者进行骨物鉴定,并做DNA比对。你局等都拒之于门外不接收申请人的材料。2013年11月25日上午在县委楼上终于将申请书亲自交到你的手上,望你正确做出对死者骨物鉴定和DNA比对的答复。请求你局不要再将死者的死因推向法院和检察院来为你局包庇杀人案而开脱罪责,我在此附上县·市·省三公安机关在答复·复查·复核·所称:县·市法院·县检察院在办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中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死者是 正常死亡的依据,在一·二两审判决书和驳回通知书中的何处?何页?无论真假申请人都能停访息诉。2003年8月掘墓提取的衣、裤,2004年8月才送检,2005年才告知未检出毒物且未做DNA的鉴定结果的告知书。和我抄录的省厅的检验意见书。如果未做DNA的鉴定结论中有毒物,王华茂被毒死一案告破,凶手被缉拿归案,这样的验物结果是否合法有效?难道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李怀亮等冤案还要在中国重演吗?如果对死者进行鉴定不出毒物你也有理由让我停访息诉,我也再无理由上访了。在此我 肯求你大人三思:做出对死者进行骨物鉴定和DNA比对的必要,以告死者的在天之灵,为民还公道。
  附:
  申 请 书
  申请人:王勤、汉族、50岁、住四川省营山县小桥镇五里村三组、身份证 :51292924196310302178 电话 :15520400113
  因申请人之父王华茂1997年 被他人毒死一案,请求对死者骨物鉴定并作DNA比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勤

  呈营山县公安局
  2013-10-30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6 02:20
z
y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2 12:21
没有人指望营山公安局能办什么案,这起案件摆明了牵连很多的贪官,所以营山公安局才压了受害者这么多年,说什么严格执法,营山人都知道是放屁的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2 12:34
既自死者家属提出了这么多的问题,营山公安局为什么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呢,应该拿出有效的科人鉴定依出来,才能让人心服

发表于 2014-10-22 1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营山公安这样的答复:
赞!赞!!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1 07:39
全国各大媒体都在报道这事,为什么死者的遗书下方会有营山公安局几个字呢,既然是遗书就应该是属于是该案件中的档案来的,又为什么会广发出去呢!直到现在为什么这案子还是没有查清楚,说明营山公安局真的有问题了,每个人一看就知道有太多的疑点了。

发表于 2014-11-22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礼堂 发表于 2014-5-22 18:07
南充论坛链接:http://bbs.mala.cn/thread-94241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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