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
关于你所提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向前补缴5年”的有关问题,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另外,川社险办[2012]49号及巴市社险发[2012]68号文件《关于对违规为个体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进行清理整改的通知》中指出“为参保职工和个体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是执行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我区是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个体人员参保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的20%确认为当年缴费标准。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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