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238|评论: 14

[群众呼声] 赣州李燕遭遇车祸 疑与维权有关 车祸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仍被停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3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赣州李燕遭遇车祸 疑与维权有关 车祸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仍被停电
        我家被强搬了房并同时取消了低保,赢了低保官司后,政府不执行判决,我和我丈夫一日只能吃两餐,交不起水电费,故而要被违法停电。如今又像我家房屋被强搬前、强搬后、被取消低保后一样,虽穷尽了上访、打官司、曝光等几乎所有手段,赣州供电仍违法停了我家的电!我家如今如丧家之犬,我和我儿子到我妈处“讨饭”,我丈夫则常到其朋友家“讨饭”。我昨天遭遇车祸,疑与我家的维权有关。我把车祸赔偿的200元全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不够电费,只能还是停电。
       赣州供电系具有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得了国家普遍服务的补偿,却不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强制法》地停我家的电,为此遭到我家的起诉。2014年5月21日下午约3时,我丈夫到赣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厅,依法讨要不予立案裁定书,并准备让法警抓其去坐牢。一位姓李的副庭长说,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不立案。我丈夫则说,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不关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见下面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强制法)。我丈夫同时还说,即使是其说的对,该法院也应当给我丈夫发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而不是《告知书》,因为我家属于坚持起诉的情形。其中的道理简单而明了,但该副庭长一直坚持自己的无理,还说我丈夫无理,并说我丈夫是疯子。双方在那里大吵。
  快到到下班的时候,很多立案庭的法官都离开了,留下李副庭长一人守着.....最后来了三位法警,我丈夫伸出双手,让他们抓他去坐牢,他们不抓......李副庭长说,正庭长不家,他做不了主,要我丈夫明天再来,我丈夫当时认为其说的是真话!便离开了。
       赣州市中级法院阻止群众起诉,其惯用的违法手段是,不出具起诉状等收据,不依法给裁定书,且让群众天天到其立案大厅等待。他们同时还认为,这样耽误和耗费百姓再多时间都是应该的,但百姓制止其不给收据的违法和维权行为超过了其上班时间时,便是违法地滞留在法院,要受到处罚。从而让群众天天到其立案厅等待——其上班的时候不理你,下班的时候让你“滚蛋”。群众耗不起,便不起诉了,其他的群众见此,也不敢起诉了。
  我国法律规定的法院二审制,被其这么一搞,一审不立案,更无法一、二审审理,从而破坏了我国的审判制度,使法院维护公民权利的功能丧失。
        昨天(2014年5月21日)上午约十一时,一辆车牌号为赣B.N5251的北京现代轿车,在赣州市博物馆附近的转盘斑马线上撞到了正在骑自行车通过的我,我和自行车被撞的飞也似地倒在地上,在那一瞬间,我以为我可能离开了人世,又感到手脚可能断了。结果命大,经过赣州市中医院诊断,我身上各处受了一些外伤,以及轻微脑震荡。我没有同意医生的住院48小时观察的建议,肇事司机给了200元我,算是精神和身体的赔偿等。我现在颈脖有些痛,说话时头有点痛。
       我怀疑我出的车祸和我家的维权有关。如,我很难理解我在斑马线上,这么巧合地被开的不是很快的汽车撞到了(汽车方自己承认负全部责任)。我丈夫前天下午快下班时还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依法讨要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时,可能是该院为了让我丈夫离开立案庭,建国路居委会的刘书记打电话给我丈夫说,给我家发一包救济大米(我家向解放办事处申请了包括缴纳水电费的救助),并已经到了我家。我丈夫便打电话给我,要我回去,而我一时回不了家——我骑自行车载着我儿子已经到了远离老城区的腊长村的我母亲处“讨饭”。一方面我家电都没有了,送大米又不能煮着吃,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帮我家交电费?另一方面,我家现在也未得到该大米。更重要的是,我昨天出了车祸,我丈夫一时无法去法院讨要裁定书了。
       我家今天已经将我出车祸赔偿得到的200元全部交了水电费。其中74.6元交了水费,该款中含赣州税务公司非法收取的滞纳金。水费已经全部交清。其中125.4元交了电费,该款中含9.41元的滞纳金。由于我家电费需420元左右,所以仍然不够电费,只能还是停电。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4.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相关文章《穷尽上访、打官司、曝光维权 赣州仍敢强搬房、停电》http://bbs.tianya.cn/post-free-4343564-1.s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5-23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赣州市中级法院阻止群众起诉,其惯用的违法手段是,不出具起诉状等收据,不依法给裁定书,且让群众天天到其立案大厅等待。他们同时还认为,这样耽误和耗费百姓再多时间都是应该的,但百姓制止其不给收据的违法和维权行为超过了其上班时间时,便是违法地滞留在法院,要受到处罚。从而让群众天天到其立案厅等待——其上班的时候不理你,下班的时候让你“滚蛋”。群众耗不起,便不起诉了,其他的群众见此,也不敢起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李燕被疑似车祸谋杀的控告状
我家大量为自己和其他老百姓维权,而成了地方政府的眼中钉,我家的处境非常危险,江西赣州市章贡区解放派出所抓过或审讯或恐吓过我丈夫三次,第一次事后死都不承认暴力抓了我丈夫,且向法院作伪证;第二次要我丈夫作假的书面口供,以欺骗上级的调查;第三次来我家惊魂地拍门,拍了数小时,一开始说,拍我家的门是因为我的帖子《章贡区每月强拆1户致自杀失踪癌症 赣州暴力驱访民 剥夺省信访复核权》造谣,被我丈夫驳斥回去了后,改为来向我家宣传法律。见《发帖揭犯罪遭政府威胁 公安惊魂拍门数小时 江西省委当场电话纵容》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4/82/61/1_1.html
我家遭到赣州市章贡区政府非法强搬和同时被取消3人低保。取消低保的官司,我家打赢后政府不执行判决,致使我家一年来远远生活在低保线之下,暂时交不了水电费。
赣州供电违反法定程序和《行政强制法》停我家的电,为此遭到我家的起诉。2014年5月21日下午约3时,我丈夫到赣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厅,依法讨要不予立案裁定书。但该院违法不给。
  赣州市中级法院阻止群众起诉,其惯用的违法手段是,不出具起诉状等收据,不依法给裁定书,且让群众天天到其立案大厅等待。他们同时还认为,这样耽误和耗费百姓再多时间都是应该的,但百姓制止其不给收据的违法和维权行为超过了其上班时间时,便是违法地滞留在法院,要受到处罚。从而让群众天天到其立案厅等待——其上班的时候不理你,下班的时候让你“滚蛋”。群众耗不起,便不起诉了,其他的群众见此,也不敢起诉了。我丈夫至今也没有依法拿到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我认为我出的车祸和我家的维权有关。如我丈夫5月21日下午快下班时还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依法讨要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时,可能是该院为了让我丈夫离开立案庭,建国路居委会的刘书记打电话给我丈夫说,给我家发一包救济大米(我家向解放办事处申请了包括缴纳水电费的救助),并已经到了我家,以便把我丈夫“引”回家去。一方面我家电都没有了,送大米又不能煮着吃,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帮我家交电费?另一方面,我家没有及时得到该大米和一桶食用油,而是后来才得到。更重要的是,我出了车祸,我丈夫无法去法院讨要裁定书了。以及其他维权了。(我家以章贡区政府为被告,正在赣州市中级法院打强搬我家九华阁5号的第一审官司。)
我认为我遭遇的车后是谋杀的更多细节和理由:
1、2014年5月24日下午约2时我丈夫当着我的面,就我遭遇疑似车祸谋杀一案打了110报警,接线警官听了详细的情况后,告知她会将案件转至案件所辖的水南派出所,并要求我们直接到该所去。我夫妻两从我妈妈所在的腊长村章江南苑出发,约半小时到达了水南派出所。该所众警官告知,他们没有接到110的电话,并告知这事属于交警大队管。于是我丈夫再次打了110电话,另一接线警察接的电话,她问明情况并向原来接电话的警察问了有关情况后,告知要有(谋杀)证据才会处理,最后以110警线是珍贵的电话线路,不能浪费了为由,不由分说,挂了电话。
2、我是骑自行车从赣州市政府这端向赣州市博物馆方向行驶的。这是一条非常大的大道,可以同时容纳相当多数量的轿车同时通过,当时天正下雨,几乎没有车,更没有任何车抢道。我骑自行车从非机动车道上转入(赣州市博物馆处的)转盘斑马线时,一辆车牌号为赣B.N5251的北京现代轿车从我左则的机动车道向赣州市信访局方向行驶。当时其是让我沿着斑马线横穿马路,我上了斑马线后,没有任何犹豫,同时其也没有犹豫地加速向我撞来,把我撞飞。在那一瞬间,我以为我可能离开了人世,又感到手脚可能断了。
一条马路这么宽,我一小小的自行车在斑马线上行驶,如果他不是故意撞我,不管其向那个方向转并同时紧急刹车,或紧急刹车,是可以避免撞到我的。
汽车方承认其对此车祸其负全部责任,并在签事故责任经过(协议)时,否认这是车祸,而要求把其改为事故,遭到我家的激烈反对,而未得逞。
3、我的命大,得益于本次车祸中,我的自行车救了我。轿车撞到我的自行车车把左则和我的左手肘,自行车被迫转向和轿车同一方向移动,轿车“推着”我和自行车,或在被撞后的惯性下行驶了一段路。然后我和自行车摔倒在地上,人车分离,车摔向在赣州市政府的方向一则。我的屁股先着地,然后是后脑,向地撞去,我本能地抬头,但头还是撞在地上受了轻伤。我就是这样避免了被压死或压残的。
我摔在地上后,眼镜被摔掉了,看不清,司机给我捡到的。
4、我被撞后,司机的行为反常,其立即打了电话给车主,然后其几乎完全听命于车主的指挥,车主不断通过电话遥控其行为。车主并没有眼见我的伤情,并不知道我到底伤的如何,但其却要求先把我拉到车祸附近的黄金社区门诊——如此小的医疗机构就诊!结果我被拉至该黄金社区门诊。如果由此出现延误医疗等重大后果,其是要承担责任的。按理说,一般情况下,车主是不会主动做出这种决定,而承担这种风险的。
后来我被转到了赣州市中医院,司机电话叫来了包括车主在内的一大伙人,他们都是处理车祸的老道之人,他们“把持”着车祸医疗事故的所有“谈判”。如此轻微伤害的车祸,需要如此“喧宾夺主”地谈判吗?我丈夫看到司机“不可思议”地被撇在一边,所以故意跟司机谈,并让司机做决定,司机被迫和我丈夫谈判,其他的人则不断地插嘴,比自己出的车祸还积极!最令人疑心的是,车主故意说由他来签事故责任经过(协议)。我丈夫看到这种情形后,主动要求司机也签名。结果签协议时,车主没有签名,司机在其签名的后面加了一挂号,在挂号内注明自己是车主!(由于自称是车主的人,我们并不能证明其是车主,所以没有要求其签名)
5、我被汽车撞处是一绝佳的“作案”地点。该地虽然有监控摄像,但我仔细地观察后,发现我被撞处,只有一个摄像头原本可以监控到,却被树档住了。此处不像老城区人多,而是一较偏僻处。当时天在下雨,撞到我后,不会引起众人围观。特别是我被撞后,很难找到目击证人。
6、在赣州,关于政府对维权人实施假车祸的疑似谋杀(伤)案子很多。有拆迁官员对拆迁户称,水东有维权人员被车祸严重撞伤,数年了至今也没有破案。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黄金岭杨梅村背坑口的曾诗贞夫妻,称其因为长期多次到北京上访,而在赣州受到疑似谋杀(伤)车祸。
从上可以看出,我遭遇的该车祸“不一般”,我认为是一场有预谋的利用假车祸来杀人(伤人)的刑事案子,其和前几天在新疆发生的死30多人,伤90多人的恐怖暴力案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两样!所以提出控告(报案)!
本车祸的的肇事司机叫李家薪,电话为13576721830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小区30栋1单元103房)


控告人: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邮编:341000                      2014.5.25

发表于 2014-5-2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

 楼主| 发表于 2014-5-3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赣州供电营销部的班长李德飞告知,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因,在过端午节前的现在恢复了供我家的电,但如果不交清电费,节后仍要停电。
    2014年5月14日和5月21日等时间,我丈夫到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赣州供电非法强制停电,赣州市中级法院为了纵容赣州供电违法停电和剥夺我丈夫的起诉权和上诉权,不让其走正常的司法程序维权——不依法在7日内受理或裁定不受理其的起诉,并多次出动法警威胁或驱赶。经过多次“准备丢掉命”的维权,该院立案庭庭长陈文春,前天答应我丈夫在2014年6月5日一定会给我丈夫送达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发表于 2014-5-3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就是支持,围观就是力量!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冲破黑暗必见光明!

e7cd7b899e510fb3bf16748ed933c895d1430c9f.jpg

发表于 2014-6-2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视民生若无物

发表于 2014-6-22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钱,,,,不要大惊小怪。。。。。。。。。。。。。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于2014年6月19日开始,再次被强行停电,该停电纠纷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赣州供电是停了我家的电来和我家打官司,其行为是不道德的。
       如今我一家有时到远在郊区腊长村的我母亲家,有时到我家公家“要饭”。
       我八岁的孩子在家学习,只能用充电台灯(暂时没有找到卖煤油灯和卖煤油的地方,而没有买到煤油灯和煤油),其感冒了吃的药是罗红霉素冲剂,要用开水冲,没有电烧不了开水,只能用冷水冲,冷水无法化开颗粒状的该药......看着其痛苦地吞药,我心如刀绞!!!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章贡区民政败了官司理直气壮 协助强行停特困户电
赣州有一家自称愿为捍卫法律尊严,为国家、群众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进行维权的家庭,如今,他家被强行搬出了原住房,取消了低保,强行停了电,且他家或家人遭到多次疑似假车祸谋杀,使得他家处处提防,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最令人愤怒的是,以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责职的章贡区民政局,对打败了官司,法院撤销其取消他家低保的判决没有任何悔意,理直气壮,拒不执行!还参与协助或支持供电公司停他家的电!使他家基本生活资料得不到保障,陷入比低保户更苦的多的极端困难状态。
上述家庭就是我家,我家做了无数“好事”,如在我家受到“打击”,陷入上述极度困难之时也不忘为群众做好事——经过实地调查或分析了各种信息之后写出了《呼吁释放黄桂兰等 质疑南宁警方开枪强拆合法性》《妇女下跪城管边笑边拍照 是国家主人在向国家公器下跪》《赣州春江花月下水道水向地面冒 臭喷喷》《赣州大桥桥墩用来拉网挡垃圾太危险!!》《赣州章江鸡肠发臭浮水面 引来无数苍蝇》《赣州一男子两次拆迁后变成流浪汉》《赣州工伤残疾女遭暴力限制自由 无钱治伤还供养3人》《赣州五龙大桥路面长坑 车难过》《赣州年轻寡妇受欺从自己家中被赶出流落街头》……使一些公众或困难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我丈夫一生中救过多人,最值得一提的是我丈夫读小学时,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救他的邻居,九华阁6号的钟慧文。当时包括我丈夫在内的几个小伙伴在郁孤台正对着的章江段游泳,钟慧文由于水性不好出了危险,其不断地在水面自转着游动,脸色转青,并呼救命,眼看就要沉入江底,我丈夫便多次潜入水中,不断地奋力将其托起。而同在现场的我丈夫的另一邻居(也是其同学)刘红祥则迅速游向下游,离出事地点约十米处的木排(他事后解释是到木排上接应他们)……我丈夫和被救的钟慧文都命大,均没有被强大的水流冲入木排底下而丧命。(从这可以看出,我丈夫从小就有善良和正直的品格)
章贡区解放派出所抓过或审讯或恐吓过我丈夫三次,第一次事后死都不承认暴力抓了我丈夫,且向法院作伪证;第二次要我丈夫作假的书面口供,以欺骗上级的调查;第三次来我家惊魂地拍门,拍了数小时,一开始说,拍我家的门是因为我的帖子《章贡区每月强拆1户致自杀失踪癌症 赣州暴力驱访民 剥夺省信访复核权》造谣,被我丈夫驳斥回去了后,改为来向我家宣传法律。见《发帖揭犯罪遭政府威胁 公安惊魂拍门数小时 江西省委当场电话纵容》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64/82/61/1_1.html
我家为了保护2010年4月28日《江西省政府关于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第四条保护的,2011年12月9日开始遭到赣州市章贡区政府假棚改破坏的“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发表了《章贡区假棚改将公民分等级 强制背井离乡》,并起诉了章贡区政府的假棚改。
2013年5月24日,上述案子正在审理时,章贡区政府未经法院裁定,对我家九华阁5号实施了非法强搬。我家于2013年10月29日再次起诉了章贡区政府的强搬行为,赣州市中级法院又违法不予受理,并不予裁定。我家花了“半条命”的维权,终于得到了裁定书并上诉,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年1月15日作出了具有强制力的要其受理的裁定,赣州市中级法院便长期扣押该裁定书,至2个月20天后的2014年4月3日上午,该院才向我丈夫送达。
就在上述2014年4月3日上午赣州市中级法院向我丈夫送达该裁定书的前一天晚上9时,我家公刘翼鹰在广东省阳江市遭遇了车祸,生命垂危。我认为这是有关部门对我家进行恐吓,以使我家不敢起诉!但我家还是在当天起诉了。
我家遭到赣州市章贡区政府非法强搬时也同时被取消了3人低保,我家于2013年12月打赢了取消低保的官司。章贡区民政局对打败了官司,法院撤销其取消他家低保的判决没有任何悔意,理直气壮,拒不执行,详见《赣州再藐视判决 六条理由的违法行为被撤销 竟减4条重新作出 》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386112238,1.html#floor-14,致使我家一年多来远远生活在低保线之下,暂时交不了水电费。我家针对该局长期不执行判决,不给我家发放低保,不得不又上访了,该局便称将来我家入户调查,但却始终不来。
2014年5月20日上午约10时,我家被非法强行停电,约5分钟后,该局和解放办事处民政所便来了我家入户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然是不给我家发放低保和应该停我家的电,因为其至今也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60日对信访人进行书面答复,我家至今也没有恢复供电,而已经停了我家两个多月的电了。其显然参与协助或支持供电公司停我家的电。
我家将赣州供电公司起诉到赣州市中级法院,该院竟然协助或纵容其停我家的电——不受理起诉,也不依法裁定。我丈夫2014年5月21日下午快下班时还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依法讨要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第二天(2014年5月22日)我出了车祸,我丈夫要处理车祸事宜,无法去法院讨要裁定书,以及其他维权了。
我出车祸赔偿得到的200元,第二天全交了水电费,但还欠一点电费。
我一家如今是生活在没有电的“黑暗”世界里,无法做饭,有时不得不到我远在腊长村的我母亲处“要饭”,有时不得不到我家公处“要饭”。我丈夫有时则到其朋友处去“要饭”……我的孩子病了没有热开水,只得用冷水冲颗粒冲剂,而使颗粒无法溶化。看到他咽不下未溶化的颗粒冲剂,而难受的样子,我心如刀绞……
由于怕遭到“暗算”,特别是再遭到假车祸谋杀,我家现在是处处提防,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
关于李燕家公刘翼鹰和李燕被涉嫌假车祸谋杀,详见《赣州李燕家公和其均被涉嫌假车祸谋杀》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1/140521651.html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小区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4年7月24日

发表于 2014-7-2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刚发生,我认为有制造假车祸谋杀的“阴影”——
       昨天晚上约12时,我丈夫骑自行车从西津路刚穿过西津门进入三岔路口,一很旧的高压水扫地小型四轮车,由赣南医学院方向(即左则)的岔道,横穿岔道中心,向他驶来,之后又改变方向,驶回了正道,向西津路而去(该车的车型、大小和下面的车很像)。
      今天早上约7时45分,我丈夫从章江江边上到章江北大道与木兰井街三岔路口的人行道处,欲横过马路回家时,一辆号码为N305的四轮拉垃圾的小型车,在章江北大道上从西河大桥方向驶至木兰井街三岔路口时立即转回,向西河大桥方向驶去。约8时,我丈夫从木兰井街骑自行车向廉泉路四岔路口驶去,行至该四岔路口附近时,上述号码为N305的四轮车,在廉泉路上从西桥路方向驶来,然后停在四岔路口上。
       以上,我认为有制造假车祸谋杀的“阴影”。
                                                                                                        李燕
                                                                                                     2014.10.1

发表于 2014-12-11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米到手

发表于 2014-12-19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0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人民网均发表楼上文。并且文后发了以下文,作为本文的补充:
  更详细的情况见下两文
  《刘鸿龙魏春香2014年12月24日(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庭审补充辩护词》
  (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
  上诉人申请了法官王芬、陈雯雯回避,复议申请了陈雯雯回避,但你院违法决定他们继续审理本案,致使2014年12月24日上午8时45分在你院第6审判庭对本案进行的庭审,存在严重的集体违法、违纪,上诉人于2014年12月25日又用挂号信XA12983758336向你院提交了申请审判长王芬、审判员陈雯雯、代理审判员郑红葛、书记员张建平、记录员刘鹏回避的申请书。现对庭审及其他问题发表如下补充辩护:
  一、法庭虚构“对被上诉人证据进行了质证”、“补充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案件已经查清”
  庭审中审判长问上诉人:你们对上诉人提出的补充争议焦点(即:被上诉人强搬九华阁5号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民法通则》第75条;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是否属于应当驳回的情形),是否有异议?
  被上诉人说:没有。
  实际是庭审中,未对上述焦点进行辩论!
  庭审快结束时,上诉人说:法庭没有进行辩论,合议庭也没有发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强搬九华阁5号是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5条,这些被上诉人应该予以答复,合议庭也应该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不答,且非常荒谬地说:坚持答辩状的意见,不再重复。
  实际是被上诉人从来未答过或者辩论过上述问题。
  审判长针对此不由分说,且虚构地说:“本案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庭审结束!”
  实际是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从未对被上诉人章贡区政府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对上述补充争议焦点等进行辩论!!!所谓的“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也是为其欲违法判决编造的。
  (以上对话,见上诉人签了名的庭审笔录)
  二、未依法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在此“庇护”下大胆违法
  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告知诉讼参与人进行了庭审录音录像。上诉人由于处于半昏迷状态,极其打瞌睡,长期趴在庭审上诉人桌上(见下第六条),一时想不起其的这一行为违规,而在庭审了一段时间后要求法庭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合议庭不肯,数次欲“强行”审案,遭到上诉人的强烈拒绝,审判长为此宣布休庭5分钟,休庭后可能是经过领导的批准,宣布由于该院设备条件不好,不进行录音、录像(见庭审笔录)。为此,申请人提出用手机等简单工具录音录像,未采纳!王芬、陈雯雯、郑红葛、张建平、刘鹏正是在此无录音、录像“庇护”下进行集体违法、违纪的(实际肯定录了音、像,只是怕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时查到证据,故意说没有录音录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2010〕33号)
  第三条第1款:“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第2款“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第五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第2款:“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三、庭审笔录被删除(或部分未记录全)
  庭审结束时,王芬、陈雯雯、郑红葛、张建平、刘鹏,以及被上诉人的两代理人,全部离开了法庭,可能集中到该院打印室之类的地方,讨论修改电脑中的庭审笔录。之后刘鹏一人回来了,上诉人问其,为什么这么久都打印不出庭审笔录,其狡辩说,机器设备老旧不好用。最终可能用了15分钟,才拿来了庭审笔录。上诉人能记起被删除或未记录的庭审笔录有:
  1、上诉人说,法庭应当对当事人(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发表评议(包括对证据的三性的认定),如果合议庭一时拿不出评议意见,可暂时休庭,进行合议,合议之后再开庭发表评议。法庭不对质证后的证据发表评议,法庭有什么用?法庭是审案的,不对质证后的证据发表评议,光让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法庭审什么案?有什么用?
  2、上诉人提出了补充争议焦点,审判长说,此补充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焦点。
  3、审判长对陈雯雯不回避作出的解释,上诉人和法庭发生强烈争论说的话。
  4、陈雯雯说上诉人提交的要其回避的证据录音是假的。上诉人说,你院对你回避的决定书、回避复议决定书,没有任何具体的理由,均未提此理由!
  (陈雯雯不是行政诉讼被告,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雯雯应当对该录音证据鉴定,不鉴定而发表此言,为荒谬之言)
  5、上诉人说,上诉人提出了证据、依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据和依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法庭或被上诉人能拿出理由,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依据不成立,上诉人可以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但被上诉人只解释了其提交证据时的情况,被上诉人和法庭均未提出任何理由,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依据不成立。故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证明法院违法的录音 不用提交声音文字记录 法庭未对证据播放认定
  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光盘中的录音、录像证据,不是为证明本案诉讼请求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是为证明审判人员违法、违规,这种证据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的限制,所以上诉人只是在上诉状、辩护词中书面“提交”了该声音资料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没有专门提交文字记录。
  法庭未依法对该录音、录像进行播放认定,只是在书记员的电脑中点出,让人知道是什么录音、录像而已。法庭应当依法采信这些证据。
  五、如果认为被上诉人违法判决其败诉 不用再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法庭认为被上诉人违法,判决其败诉,则法庭认为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是对的。此种情况下本案确实可以不用再开庭审理,而可直接判决!(此案太简单,被上诉人违法一目了然,根本用不着审,书面审查即可),否者,请再开庭审理,特别要让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补充争议焦点”等进行辩论,并由合议庭发表评议(包括对证据的三性的认定)。
  六、三次申请巡回审判不予任何理睬 上诉人庭审时半昏迷
  上诉人被取消低保一年半,打赢了低保官司,被上诉人的下属单位拒绝执行,上诉人因交不起水电费被强行停电3个多月。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上诉人依规三次向你院申请到赣州巡回审案,你院视上诉人没有申请,不予任何理睬,并三次“强行”传上诉人(第二次通过一审法院通知取消)至南昌开庭。
  为了参加庭审,2014年12月23日晚7时,上诉人从赣州乘火车,至24日凌晨1时15分到南昌火车站。上诉人在该站坐等约2小时,至凌晨约3时后,步行约1小时先至你院,约凌晨4时起,上诉人在你院附近的元农酒店大门右则水泥花坛台阶上坐等了3小时,至早上约7时多,全身几乎冻僵,人已不清醒……上诉人来到你院食堂后,找到一空调暖气正对着吹的位置坐下,吹了约5分钟,有人来赶上诉人,上诉人是又恨又气(对你院,不是对食堂工作人员),一时气急攻心,也可能是原来身体太冷了突然被暖风吹,竟然昏迷,趴在饭桌上。不知什么时候被人唤醒时,上诉人觉得自己又昏又饿……隐约地听人说送两个包子给上诉人,上诉人本能地点了点了头,不久此人便拿来了1包子1馒头,送给上诉人,并要求上诉人离开,上诉人感谢其,在众人面前,向其鞠了两躬,迷糊地离开了食堂……进入庭审。
  七、法庭虚构权力 编造当事人、旁听者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拘留
  书记员在庭审宣布法庭纪律时说,当事人、旁听者录音录像(严重者)可以拘留(见庭审笔录),这是对国家法律严重藐视。规定当事人、旁听者不能录音录像,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最高法院早期涉嫌违法的规定)!
  此致。

  上诉人:
  2014年12月26日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