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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未来城的业主对质监局关于未来城B区一栋一单元电梯问题的贴文的回复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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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质监局,我和我们身边的业主对你们在星期天也能及时的给予回复表示感谢,但是我们对你们的回复内容都很很不满意。
     在电梯有进水,每天都有死机,这个不是问题是什么,你们难道没有义务与责任去联系南充特检所来复检。
     我们打个比方,比如说质监局的的工作人员每年需要体检一次,但是今年刚体检完,你们其中就有人生了大病,难道生了大病的那位不用去医院再次体检一下呀,难道要说:“我刚刚体检了的,现在不用检查,要等到明年再检查的。”你们觉得这样可行么。
    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你们了,而且电梯进水是事实,这几天天天死机也是事实,这些事实你们也都去了解了的,证明确实如此,这个就是电梯有问题的证明材料,我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做到了,还要我去提供什么材料,剩下的事情是由你们去做了吧。
    我不知道电梯进水了,有质量问题了,再联系一下特检所的人来检验一下是很难的事情么,有嫦娥奔月那么难么,有猪儿八老钉耙去西天取经那么难么。难道真要等到出了事情你们再来检修啊,不是你们住这边你们就那么无所谓哇,我期盼你们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以后也住这样的房子,到时候你就明白咯。
     再次,我代表本单元业主再次恳请你们认真的对待这件事情,就算本单元业主求求你们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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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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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哈

发表于 2014-5-2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

发表于 2014-5-26 1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2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未来城问题太多了,那些当官的一天吃啥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5-27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监局的男女人们,建议你们可以全部回家带娃儿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27 01:23
这几年电梯出的大事太多了!愿涉事业主们且行且珍重!

发表于 2014-5-27 1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2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质检的那些人关在里面一天一夜看哈啥感觉

发表于 2014-5-2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满意继续整

发表于 2014-5-2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5-2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部分规定(摘选)

第二章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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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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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电梯设置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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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电梯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含3 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二条 对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改造及维修的,使用单位可以向有资质的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安全技术评估(检验)机构应对其安全状况和更新、改造、维修部件、工程量等作出详尽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和支付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基本经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应当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该费用。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依据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检验)机构评估意见,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应当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协商筹集。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还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等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以及应急维修处置预案的编制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业主委员 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 知识宣传、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
  (三)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业主交付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小区值班室实现可靠、有效的联系;
  (四)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要求移交电梯管理权及其有关资料前,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接管后的电梯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技术资料不全的电梯不得接管,不得投入供业主使用;
  (六)出现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电梯,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供业主使用。如因未落实维修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整改、消除故障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
  (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规范乘梯,不从事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三)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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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外面坐电梯,听见电梯运行中响了二声,告诉保安,他马上站在电梯旁,叫人修复。

发表于 2014-5-2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时间,蓬安的房地产暴露太多问题,执政部门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了、、、、

发表于 2014-5-28 0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5-2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还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还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等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以及应急维修处置预案的编制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业主委员 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 知识宣传、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
  (三)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业主交付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小区值班室实现可靠、有效的联系;
  (四)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要求移交电梯管理权及其有关资料前,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接管后的电梯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技术资料不全的电梯不得接管,不得投入供业主使用;
  (六)出现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电梯,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供业主使用。如因未落实维修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整改、消除故障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未来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合同吗? 随是电梯使用单位?

发表于 2014-5-28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城的问题真多啊
发表于 2014-8-1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lol

发表于 2014-8-1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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